摘要
经梳理现行政策规制结合咨询实践,知本咨询认为,符合企业、组织和成员3类条件的党支部的领导可参照“2+3+6”模型融入。
实务中,如果符合条件的国企党支部无法发挥领导作用融入公司治理,对管辖多个企业级党支部的上级党委势必形成大量事项提级领导的压力,不可避免地降低两级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的效率,进而削弱党的领导。
这样的企业在贯彻“两个一以贯之”原则和推进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中,距离因企制宜、务求实效的评估标准可能有不小的距离。
一、国企党支部的领导能否融入公司治理?
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包含党总支,下同)可以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比照党委发挥领导作用前置研究讨论依法应当由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经理层)决策的事项。
符合这样的条件,为党支部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政策规制空间,但在公司治理实务中,四川北辰认为这样的规定尽管非常重要,但仍属于政策规制层面的必要条件之一,在企业实践时可能还需根据实际补充其他落地条件。
不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独立法人企业党支部或企业党委领导下的内设机构的党支部,应当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治理。
二、融入公司治理的党支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党内法规规定的企业资格条件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国企组工条例》”)的规定:
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二)四川北辰建议补充的能力基础条件
参与公司治理并发挥集体研究把关作用需要参与者具有较强的胜任能力,尽管能力不易衡量,但形成能力的必要基础条件较好把握。
我们可以从组织条件和成员条件两方面考虑:
1、组织条件方面
既然是集体决策,就要有一个参与决策的合适集体,从人数角度讲这个主体人数不宜过少导致民主或“集体”程度不高,也不宜人数过多导致集中困难或日常召集会议困难。
就像党委融入公司治理是通过党委会开会集体研究讨论一样,建议党支部融入公司治理是应通过党支部委员会开会集体研究把关。
党委级别的组织一定设置了党委会这样的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但党支部这样的基础组织不一定都具备设置支部委员会的条件。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支部条例》”)和《国企组工条例》规定,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由此,四川北辰建议融入公司治理的企业党支部应当是设置了党支部委员会的支部。
2、成员条件方面
进入党支部委员会的支部班子成员个人还应当具备胜任基础条件。
鉴于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占有较高比例。
而党支部规格的党组织党员人数较为有限,如果一个国有企业的党支部的支委恰巧在公司经理层人数很少,多数属于中层及以下人员(由于工作站位、思维习惯和日常思考等客观条件限制,富有成效地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胜任能力是难以保证的),这样的党支部委员会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疑问不大,但融入公司治理可能不够审慎。
四川北辰建议:
融入公司治理的企业党支部委员会中支委应当与公司其他治理主体达到较高程度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比例,尤其是与经理层;
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由党支部书记担任或上级党委委员兼任。
例如,可以要求经理层成员中具有支委会成员身份的比例原则上过半数,企业内部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的党员原则上均应当具有企业党支部支委身份(职工代表除外)。
是否能够达到融入公司治理的条件,可参照图1模型圈定资格。
图1:四川北辰符合融入公司治理的党支部认定模型
对于暂时不具备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如果符合融入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该类企业重大事项经支委会集体研究把关后,经理办公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决策程序,避免同一范围人员对同一事项低效重复研究讨论。
三、符合条件的国企党支部怎样融入公司治理?
(一)融入思路
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应当通过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做到组织落实、干部到位、职责明确、监督严格,从组织上制度上机制上确保党支部的在公司治理结构内的领导地位。
通过完善公司章程,明确党支部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
完善和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原则上党支部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党支部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
(二)融入模型
上述融入思路主要提供了原则性和方向性指引,为了更加便于指导国企党支部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四川北辰根据政策规制要求和企业落地的实际需要,总结提炼了国企党支部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2+3+6”模型,如图2。
图2:四川北辰党支部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2+3+6”模型
“2+3+6”模型阐释:
2是指坚持“两个一以贯之”原则。
对于不具备上述融入条件的国有企业,也指将企业直属上级党委(提级融入)和本企业党支部两级党组织的领导分工协同融入公司治理。
3是指主要从章程赋权、人员到位和配套保障三个方向确保党支部的领导有机融入公司治理。
6是指具体通过在治理体系内明确党支部的定位、党的领导和党建进章程、党支部委员会成员与其他治理主体成员交叉任职、设置重大事项党支部(前置)把关程序、增强配套保障和优化行权规则六条具体途径促进有机融入、切实落地。
(三)模型六条融入路径应用指引
1、在治理体系内明确党支部的定位和主要职责
治理定位:对符合企业、组织和成员三类条件的国有企业党支部,建议明确其具有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的领导地位。
主要职责:在确保落实好《国企组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基础上,建议参照第十一条的规定发挥党支部的职责。
2、在公司章程中单独专章明确党的领导和党建工作
党的领导方面:
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写入上述党支部的治理定位和主要职责,以此赋予党支部在公司治理结构内的法定领导地位,并获得公司法的保护。
党建工作方面: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扎实推动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组通字〔2017〕11号)的要求,在听取各方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写明党支部和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写明党务工作机构及人员配备、党建工作经费经费保障等内容和要求。
其他方面:对党支部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中的配套保障机制和人员交叉任职等其他两大方向四条路径方面的原则和主要安排,酌情写入公司章程。
3、在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参与机制上设计把关程序
对董事会、经理层决策事项中需要党组织把关定向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当在决策程序上为党支部发挥集体研究把关的领导作用设计前置程序。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支部对其原则性和方向性进行集体研究把关后,方可按照相关规定由董事会、经理层作出决定。
党支部发挥领导作用应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在集体研究重大事项时,重点围绕“六个是否”把关定向:
(1)是否符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是否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的发展战略;
(3)是否贯彻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落实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
(4)是否有利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6)是否有利于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具体前置集体研究把关事项,在充分考虑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建议比照《国企组工条例》第十五条和企业所属国资出资机构或对应地方党的组织部门发布的前置事项指引文件制定把关事项清单。
部分需要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如果确有必要的,建议酌情由上级党委提级研究把关。
前置集体研究把关事项清单应与上级党委沟通,获得上级党委的批准或备案。
4、在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运作上制定协调透明的规则
党支部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主要形式是召开党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权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为确保党组织会议运作高效、协调顺畅,应当专门制定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与公司其他治理主体、尤其是董事会和经理层充分衔接,既要构建起领导作用的保障程序,又要建立起支持其他治理主体合理履职的配套规则。
党支部集体研究把关前,党支部书记应与决策机构成员充分沟通,视情况听取外部董事、有关专家、专职法务人员和职工群众等各方面意见建议。
党支部集体研究把关后,应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决策机构,在决策机构进行决策时,进入决策机构的党支部管辖的党员应当按照党支部集体研究把关形成的意见发表个人意见。
5、在有机融入治理效能发挥上提供配套保障
公司党支部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和精干高效协调原则,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办公室,可与公司职能相近的管理部门合署办公。
根据公司职工人数和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比例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
通过纳入公司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保障公司党支部工作经费,并向生产经营一线倾斜。
6、在治理主体组成人员上确保“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在结合自身实际、遵循政策规制的基础上,建议参照前述成员条件指引落实“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对于符合四川北辰融入公司治理认定模型的国企党支部,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参考知本咨询党支部比照党委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2+3+6”模型做好做实党支部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