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修订完善公司法,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吸收了十八大以来中央和国家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大量政策、国企改革实践、司法解释和裁判规则,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
本次修订后,《草案》共15章260条,与现行公司法相比,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
四川北辰专家认为,本次《草案》修订的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七大方面:
(详情请见:公司法修改最新解读:国企治理法治化的七大新进展)
公司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自1993年制定以来,经过了五次修订,本次是第六次修订。
公司法的制定和修订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有着密切联系。
本次修订能够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进一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旨在进一步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科技创新领域的“基本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在全社会树立了科学至上的观念,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
本次修订是继2007年第一次修订以来的第二次修订,从内容上来看,本次修订更加系统性、全面性,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内容进行新增与细化,形成更为系统性的规定,进一步健全了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了监督管理体系。
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两次修订后内容对比
从具体内容上来看,与2007年的修订相比,本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呈现出“两个突出”、“三个理念”和“四个强化”特点,而在国有企业促进科技创新方面,则强调形成“三个制度与一个机制”。(详情请见:新版“科技进步法”出台,国企科技创新要关注“三个制度”和一个机制)
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国有企业也面临着诸多科技创新问题,比如如何通过改革加强自身原始创新能力、进一步整合创新资源、完善科技评价体系、激发内部科技创新活力等。
近年来,国家层面在完善相关政策方面加大了力度,进一步鼓励国企加大创新力度、指导国企完善相关创新体制机制。
砥砺前行的2021已经远去,继往开来的2022已登上舞台。
新的一年,国企改革新的目标和使命已经跃然纸上,我们仍将披荆斩棘,勇往直前,努力助力国企改革实现新的目标,踏上新的征途。
三、以点带面,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工作
2021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向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13省市发出《关于深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84号,以下简称“484号文”),要求做好深入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工作。
一是明确了总体要求。
依据深化改革的创造性、引领性、务实性三个特性对后续改革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要求中充分体现出了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明确了改革任务。
从顶层设计出发,结合地方实际,谋划具有年度特征的改革任务。
三是明确了组织方式。
按照“征集选题——制定清单——悬榜揭榜——评估激励”四个步骤推进。
这同样是一个先从下到上,再从上到下的组织过程。
484号文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经过总结和梳理近年来的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工作的成果与问题,突出全国共性问题与地方个性问题相结合,对照党中央对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及相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再次启程,谋划新的改革任务,进一步突破全面创新改革体制机制制约,突破现有困境,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模式,助力全国范围内的改革创新工作全面铺开。
四、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凸显“中国特色”
2021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央企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等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的发布,重点内容有:
笔者认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之一,其核心就是正确定位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和作用,正确把握党组织和公司治理的关系,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治理能力。
五、完善公司章程管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有了新的里程碑
2021年2月26日,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是对未来国企改革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重要政策之一。
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是实现依法治企。
国有企业建设成更加系统、更加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我们国家未来几年的重要改革任务,依法治企更是题中之意。
总体来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新章程内容,是在《公司法》要求章程内容基础上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备。
提出一家国企公司的章程,要包括但不限于11项内容。
详细观察比较这11项内容,能够看出两个特点:
六、推动国有企业实现董事会“应建尽建、配齐配强”
2021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正式印发《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董事会工作规则》),对中央企业董事会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和新规定,要求打造“升级版”董事会。
《董事会工作规则》是立足于强化董事会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旨在巩固国有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
主要从中央企业董事会的组建组成、功能定位、职责权限、运行机制、决策程序、支持保障和管理监督七个内容进行明确规范。
其中,在董事会的职责和授权方面具有一定的特点:
《董事会工作规则》与上述提到的《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相配套,都是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指示的要求以及基本制度规范。
七、完善国有股权董事机制,助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2021年9月,财政部正式发布了《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履职保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国有股权董事履职保障机制,加强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更好发挥国有股权董事在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推动企业持续健康经营、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等方面的作用。
《管理办法》则是确保国有股权董事有效履职,主要包括:
《管理办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和《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2020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的,对国有金融机构之外的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也有较强参考意义。
尤其是在促进国有企业完善董事会建设和董事履职机制改革方面能够起到积极影响,能够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更好地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八、健全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国企中长期激励工具选择更加灵活
2021年1月27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以下简称《超额利润分享操作指引》),为健全并促进更为灵活的运用中长期激励方式提供了新的政策依据。
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工具已经有很多种,也大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
在这里四川北辰经过研究梳理,整理了20余种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工具。
目前,除虚拟股权、项目跟投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外,其他激励工具基本都有政策依据。
通过比较已经发布的中长期激励工具相关政策,四川北辰认为《超额利润分享操作指引》在以下五大方面突破性明显。
九、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进一步鼓励国企创新
202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旨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进一步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26号文对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基本原则、主要工作措施、组织实施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制定了十项工作内容:
此次26号文的发布,围绕科技成果“评什么”“谁来评”“怎么评”“怎么用”等维度来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能够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国有企业深化科技创新改革。
十、完善激励机制,激发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
2021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印发了《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通过健全科研人员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进一步释放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热情和积极性。
14号文对于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14号文出台之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文件来激发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热情,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版)、《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
14号文的发布是对以往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是为解决如何具体落地执行“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的激励举措、明确“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是否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等问题,能够进一步帮助科研单位更好地给科研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能够真正实现既定的激励效果,进一步激发各类人才活力,实现科技的自立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