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办〔202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财政部研究制定了《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23年1月1日起,浙江省、云南省、河北省、河南省、陕西省、海南省、湖北省、黑龙江省全面推广实施预算指标核算管理,自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各地应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整体部署,积极推广落实改革工作。
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附件: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
财 政 部
2022年9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硬化预算约束和规范预算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预算指标核算是指政府财政部门采用复式记账法,对预算指标管理业务或事项进行核算,通过对预算指标的批复、分解、下达、生成、调整、调剂、执行和结转结余等全生命周期过程记录,实时反映预算指标的来源、增减及状态,实现预算指标管理全流程“顺向可控,逆向可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衔接中央、省、市、县、乡镇五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预算指标核算范围包含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教育收费)和单位资金等。核算对象既包括纳入本年度收支预算的资金、也包含上年结转结余的资金。预算指标核算按资金性质分别核算、分别平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的指标核算不适用本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 政府财政部门是预算指标核算管理的主体。保证预算指标核算管理数据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政府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通过预算管理和资金支付业务操作自动触发核算体系记账,对数据等有关要素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预算指标核算管理通过全国统一的核算科目和管理规则,统一的核算控制要素,统一的核算口径,全面反映预算指标的来源、增减及状态,实现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管理全过程的记录、控制和反映。
第八条 预算指标核算应当划分核算期间,分期结算,按规定编制报表。
核算期间至少分为月度和年度。核算月度、年度等核算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年度终了后,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期限的上年核算清理期。
第九条 预算指标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加强政府收支预算约束,实施财政收支总额控制。按照“先有预算、再有指标、后有支出”的原则,“支出预算余额控制支出指标、支出指标余额控制资金支付”的控制机制,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预算变动必须按照业务规范进行核算,确保预算的严肃性。
(二)将预算全口径(除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纳入核算范围,通过复式记账的规则,实现以可动用的财政资源(财力类科目)控制年度财政总支出规模(指标来源类科目)。
(三)以年度财政总支出规模(指标来源类科目)控制支出指标的生成和使用(支出指标类、支付申请类、支付类以及结转核销类科目)等后续流程。从而实现预算严格控制指标,年度财政总支出规模控制分部门的财政支出预算。
(四)将各级政府预算数据全部纳入核算范围,并通过预算指标核算环环相扣,建立上下级财政间预算管理衔接机制。
第十条 本办法核算科目包括财政资金预算指标核算科目和单位资金预算指标核算科目,其中单位资金预算指标核算科目是财政资金预算指标核算科目的简化。财政资金预算指标核算科目包括指标来源类、提前安排类、结转结余类、财力类、支出指标类、收入类、支付申请类、支付类和结转核销类。单位资金预算指标核算科目包括单位资金支出预算类、提前安排类、结转结余类、单位资金收入预算类、支出指标类、收入类、支付申请类、支付类和结转核销类。核算规则如下。
(一)指标来源类科目用以核算年度总支出预算,并通过本科目控制支出指标生成及后续流程。包括政府支出预算、安排国库集中支付结余。
(二)提前安排类科目用以核算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前按相关法规可以提前安排的支出指标,并在人大批准预算后予以核销。包括本级财力提前下达指标、本级财力年初控制数和其他预拨指标。
(三)结转结余类科目用以核算确认收入和确认支付相抵后的结转结余。
(四)财力类科目用以核算年度总收入预算。包括政府收入预算和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
(五)支出指标类科目用以核算在指标来源类科目和提前安排类科目控制下生成的支出指标,并通过本科目控制支付申请类及后续流程。包括待下达指标、可执行指标和可执行指标冻结。
(六)支付申请类科目用以核算财政和单位在支出指标控制下的支付申请,并通过本科目控制确认支付及后续流程。包括支付申请。
(七)支付类科目用以核算在指标来源类、支出指标类和支付申请类科目控制下的确认支付,并通过本科目进行结转结余核算。
(八)收入类科目用以核算财力类科目的确认收入,并通过本科目进行结转结余核算。
(九)结转核销类科目用以核算根据预算指标结转结余规定,指标来源类、支出指标类的指标结转结余。并通过本科目和结转结余类科目进行年终结账。包括指标结转和指标结余。
(十)单位资金预算指标核算科目中单位资金支出预算类参照财政资金预算指标核算科目的指标来源类科目,单位资金收入预算类参照财政资金预算指标核算科目的财力类科目。
第十一条 预算指标核算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运用核算科目。
(一)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核算科目,不得以本办法规定的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经济活动的依据。
(二)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执行本办法统一规定的核算科目编号,不得随意打乱重编。以便于监督管理、生成报表和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预算指标核算应当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并使用对应核算控制要素和辅助核算要素。除遵循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满足各级政府预算管理的需要。
(四)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原则上需到末级科目。支出指标类必须使用末级科目。
(五)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在《办法》的基础上,在不影响核算处理和编报报表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科目体系下增设下级明细科目和控制规则,不需使用的科目可以不用,但不能减少或改变原有的科目和控制规则,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报表,财政部根据管理需要适时调整报表样式。
(一)预算指标核算报表包括预算指标核算管理总表、预算收入预算变动及执行情况表和预算支出预算变动及执行情况表。主要反映收支总体情况、收支预算变动及结转结余等事项,按资金性质分别编制,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
(二)预算指标核算报表应当按照月和年度编制,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按时点编制。
(三)预算指标核算报表应当根据完整、无误的核算记录自动生成,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编报及时。
(四)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管理需要,生成符合各自地方特点的报表以及向财政部报送的其他报表。
第十三条 预算指标核算应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与预算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衔接五级财政预算,动态反映预算指标管理业务全貌,建立业务协同、规范管理、统筹协调的指标核算管理运行机制。实现全国预算指标管理系统一体化、标准化、信息化、数字化。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特殊规定的核算事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财政部门在与本办法不相违背的前提下,负责制定本地区预算指标具体核算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提前将本办法有关规则嵌入各地信息化系统,并在2023年预算编制时进行核算。
第二章 预算指标核算科目
一、财政资金预算指标核算科目
借方 | 贷方 |
一、指标来源类 | 二、提前安排类 |
1001 政府支出预算 | 2001 本级财力提前下达指标 |
100101本级支出预算 | 2002 本级财力年初控制数 |
100102补助支出预算 | 2003 其他预拨指标 |
100103预备费 | |
100104上解支出 | 三、结转结余类 |
100105地区间援助支出预算 | 3001 结转结余 |
100106调出资金 | |
100107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 四、财力类 |
100108债务还本支出预算 | 4001政府收入预算 |
100109债务转贷支出预算 | 400101本级收入预算 |
100110补充预算周转金 | 400102补助收入预算 |
100111结转下年支出 | 400103上解收入 |
100199待分预算 | 400104地区间援助收入预算 |
1002 安排国库集中支付结余 | 400105调入资金 |
400106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 |
五、支出指标类 | 400107债务收入预算 |
5001 待下达指标 | 400108债务转贷收入预算 |
5002 可执行指标 | 400109上年结转收入 |
500201本级支出指标 | 400110上年结余收入 |
500202补助支出指标 | 4002 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 |
500203上解支出指标 | |
500204地区间援助支出指标 | 六、收入类 |
500205债务还本支出指标 | 6001 确认收入 |
500206债务转贷支出指标 | |
5003 可执行指标冻结 | |
七、支付申请类 | |
7001支付申请 | |
八、支付类 | |
8001 确认支付 | |
九、结转核销类 | |
9001 指标结转 | |
9002 指标结余 |
二、单位资金预算指标核算科目
借方 | 贷方 |
一、单位资金支出预算类 | 二、提前安排类 |
1601 单位资金支出预算 | 2601 年初控制数 |
五、支出指标类 | 三、结转结余类 |
5601 待下达指标 | 3601 结转结余 |
5602 可执行指标 | |
5603 可执行指标冻结 | 四、单位资金收入预算类 |
4601单位资金收入预算 | |
七、支付申请类 | 460101 事业收入预算 |
7601支付申请 | 460102 经营收入预算 |
460103 上级补助收入预算 | |
八、支付类 | 460104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
8601 确认支付 | 460105 上年结转结余收入 |
460106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教育收费) | |
九、结转核销类 | 460199 其他收入预算 |
9601 指标结转结余 | |
六、收入类 | |
6601 确认收入 |
注:1.预算指标核算科目,应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以及项目,通过辅助核算要素进行明细核算。
2.在核销提前安排类科目要素不一致时采用反向冲销法核算;其他反向业务均采用红字冲销法以负数核算。
3.460106 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教育收费)科目由地方根据各自管理模式决定是否启用。如果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教育收费)视同财政资金管理则使用财政资金预算指标核算科目体系,如果视同单位资金管理则使用本科目。
第三章 预算指标核算科目说明
财政资金预算指标核算科目使用说明
一、指标来源类
1001政府支出预算
一、本科目核算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人大批准的本级政府支出预算、预算执行中追加追减以及预算调整。本科目一般为借方余额,借方表示政府支出预算增加,借方红字表示政府支出预算减少,贷方表示核销提前安排类指标、预算调剂时预算减少和生成支出指标,贷方红字表示支出指标收回和收回以前年度存量资金。
二、本科目下应当设置“本级支出预算”、“补助支出预算”、“预备费”、“上解支出”、“地区间援助支出预算”、“调出资金”、“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债务还本支出预算”、“债务转贷支出预算”、“补充预算周转金”、“结转下年支出”、“待分预算”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待分预算”明细科目核算收到上级转移支付、收回以前年度存量资金、收回以前年度存量转移支付等未细化落实到部门和地区的政府支出预算。
三、政府支出预算的主要核算处理如下:
(一)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政府收入预算”科目。
(二)人大批准本级政府年初预算后,确认收支预算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政府收入预算”科目。
(三)人大批准本级政府年初预算后,核销本级财力提前下达指标时,借记“本级财力提前下达指标”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人大批准本级政府年初预算后,核销本级财力年初控制数时,借记“本级财力年初控制数”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生成支出指标时,借记“待下达指标”科目、“可执行指标”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支出指标时,采用红字冲销法以负数核算,借记“待下达指标”科目、“可执行指标”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增加(减少)预算总支出或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上级财政部门追加或追减转移支付预算、增加举借债务数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政府收入预算”科目(调减和追减时采用红字冲销法以负数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政府收入预算”科目)。
(七)政府支出预算调剂收回支出指标时,采用红字冲销法以负数核算,借记“待下达指标”科目、“可执行指标”科目,贷记本科目。政府支出预算调剂时,借记本科目对应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应明细科目;重新生成支出指标时,借记“待下达指标”科目、“可执行指标”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收到上级转移支付未细化落实到部门和地区时,借记本科目下“待分预算”科目,贷记“政府收入预算”科目;将未细化资金落实到部门和地区后,借记本科目对应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下“待分预算”科目。
(九)收回以前年度下级存量转移支付时,采用红字冲销法以负数核算,借记本科目下“补助支出预算”科目,贷记本科目下“待分预算”科目。
(十)确认调出资金时,借记“确认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下“调出资金”科目。
(十一)动支预备费时,借记本科目下对应明细科目,贷记本科目下“预备费”科目。
(十二)增支需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政府收入预算”科目。
(十三)收回以前年度存量资金时,采用红字冲销法以负数核算,借记“确认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下“待分预算”科目。
(十四)年初预算结转下年支出年终确认时,借记“指标结转”科目,贷记本科目。
(十五)根据实际执行数据调整新的平衡关系时,调增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政府收入预算”科目,调减时采用红字冲销法以负数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政府收入预算”科目。
(十六)年终结算,将超收收入转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政府收入预算”科目;将所有需要确认的支出预算确认支付时,借记“确认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年终结转后,本科目期末无余额。
1002 安排国库集中支付结余
一、本科目核算政府财政部门采用权责发生制列支、预算单位尚未使用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指标。本科目为借方余额,借方反映财政部门批准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增加,借方红字反映财政收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贷方反映生成支出指标和调剂时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减少,贷方红字反映收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支出指标。
二、安排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的主要核算处理如下:
(一)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年初转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科目。
(二)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生成支出指标时,借记“可执行指标”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支出指标时,采用红字冲销法以负数核算,借记“可执行指标”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调剂时,借记本科目对应明细,贷记本科目对应明细。再重新生成支出指标时,借记“可执行指标”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收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时,采用红字冲销法以负数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国库集中支付结余”科目。
三、年终结转后,本科目期末无余额。
二、提前安排类
2001本级财力提前下达指标
本科目核算在预算草案未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前,本级政府使用本级财力提前下达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指标。本科目为贷方余额,贷方反映本级财力提前下达累计数,借方反映本级财力提前下达指标核销。
二、提前下达指标的主要核算处理如下:
(一)通过本科目提前下达支出指标时,借记“可执行指标”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人大批准本级年初预算后,核销本级财力提前下达指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政府支出预算”科目。
(三)人大批准的本级年初预算同本级财力提前下达指标要素不一致,先对原可执行指标进行支付更正或资金退回,再进行核销时,采用反向冲销法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可执行指标”科目。
三、核销完成后,本科目无余额。
2002本级财力年初控制数
一、本科目核算在预算草案未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前,本级政府通过本级财力提前安排的本级支出。本科目为贷方余额,贷方反映本级财力年初控制数下达累计数,贷方红字反映本级财力年初控制数下达指标收回,借方反映本级财力年初控制数下达指标核销。
二、本级财力年初控制数的主要核算处理如下:
(一)人大批准预算草案前,下达可以提前安排的本级财力年初控制数,借记“可执行指标”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人大批准年初预算后,核销年初控制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政府支出预算”科目。
(三)人大批准的年初预算同本级财力年初控制下达指标要素不一致,先对原可执行指标进行支付更正或资金退回,再进行核销时,采用反向冲销法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可执行指标”科目。
(四)本级财力年初控制数下达的指标调剂收回可执行指标时采用红字冲销法以负数核算,借记“可执行指标”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核销完成后,本科目无余额。
2003其他预拨指标
一、本科目核算根据特殊的执行需要和相关预算指标批准为依据,先行预拨资金,后期进行调整,在预算调整批准后应予以核销。本科目为贷方余额,贷方反映其他预拨指标下达累计数,贷方红字反映其他预拨指标下达指标收回,借方反映其他预拨指标核销。
二、其他预拨指标的主要核算处理如下:
(一)通过本科目下达支出指标时,借记“可执行指标”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核销其他预拨指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政府支出预算”科目。
(三)预算调整批复后同其他预拨指标下达要素不一致,先对原可执行指标进行支付更正或资金退回,再进行核销时,采用反向冲销法核算,借记本科目,贷记“可执行指标”科目。
(四)其他预拨指标调剂收回可执行指标时采用红字冲销法以负数核算,借记“可执行指标”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核销完成后,本科目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