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现行会计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历经1999年修订和1993年、2017年两次修正,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会计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对现行会计法进行修改完善。
新修改的会计法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新会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会计法》,一方面要求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这为会计信息化建设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要求加强财会监督,大幅提高会计违法成本,而加强财会监督、遏制财务造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除了制度建设、违规处罚外,在日常会计工作中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有效发挥技术和数据的作用将更为重要。
具体而言,修改后的《会计法》重点变化如下:
坚持党对会计工作的领导
修改后的《会计法》在第二条增加“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会计工作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记录和监督手段,必须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来开展。这有助于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为党和国家的决策提供有力支持。会计工作不仅是单位内部的管理活动,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通过规范会计行为,可以防止和打击财务造假、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会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可以为宏观经济调控、产业政策制定等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会计工作还可以促进单位内部的优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加强会计信息化和会计信息安全建设
此次《会计法》修订,突出了会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比如第八条增加了“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当前现代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蓬勃发展,会计工作技术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会计法》的这一变动很好体现了法律的与时俱进,为各单位更好实施会计信息化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结合财政部4月7日发布《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的《会计法》预留了如何“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的衔接点。
新《会计法》还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安全保护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该条规定在原有旧法基础上增加了安全保护的规定,对会计信息境内和跨境传输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在立法上有所回应,为下一步会计信息境内外传输立法提供了立法保障。
将“内部控制”写入《会计法》,加强财会监督
此次新《会计法》中,还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后增加“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上述规定完善了会计监督与内部控制制度的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单位内部建立的使各项业务活动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措施、方法和规程,会计监督是内部控制制度重要的一环,此次修法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范围,是有效防范会计信息虚假的重要工作。
此举明确了内部控制是会计监督的组成部分,凸显了单位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将有助于各单位进一步强化内部控制建设。提升单位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通过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减少出错和舞弊的发生。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新《会计法》中细化了违法行为种类,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新《会计法》加大了处罚力度。
例如,根据修订前《会计法》,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行为,单位仅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本次修订后,对于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未来财务造假的成本将随着违法所得金额的升高而成倍增长,可谓重罚严惩。
强化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责任
新《会计法》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有助于提升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重视程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