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 其中,“保护职工权益”“加强公司民主管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强化董监高责任”等,成为这次《公司法》修订的诸多亮点。尤其引人注意的是,新《公司法》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了将“职工”作为一方,与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三大权益主体并列,成为公司四大相关方之一,是新《公司法》在立法宗旨、立法理念上的重大突破,未来可能会对公司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 在传统观念中,公司法主要是保护公司、股东权益,职工权益一般通过劳动法来体现。但这次新《公司法》在修订中,一方面将职工与股东、债权人同样作为公司利益相关方,提升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在以公司及其治理为主要规范对象的公司法中,同样加强了职工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本文从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与职工权益保障两方面,通过《公司法》《劳动法》的双重视角,对新公司法中涉及职工角色地位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和探讨。 一、新公司法强化职工参与公司治理 职工对公司的管理权和参与权,是基于公司法对职工在公司中的最新定位。作为与公司利益最直接相关的一大主体,需要法律赋予其更多管理权和参与权来更多地维护公司及自身利益。新《公司法》中,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职工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职工监事,从担任公司职务角度行使相应管理和监督职责。 (一)职工成为董事会成员 新《公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因此,新《公司法》施行后,对于人数超300人的公司,其面对的选择很直接,要么设立监事会并依法选任职工监事且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要么选任职工董事。换言之,对于人数超300人的公司,至少要接受一名职工代表以董事身份深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上述修订听取了广大职工的利益诉求,既加强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强化了职工代表的地位,也能够促进公司治理现代化与民主化,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不过,新《公司法》并未对职工董事的职权做任何特别规定。因此,从原则上说,职工董事应当享有非职工董事的全部职权。当然,第七十一条中,关于董事被股东会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可要求公司赔偿这一权利,不应适用于职工董事。 一般来说,职工董事体现职工代表这一性质的职权主要包括: 1. 对涉及职工合法权利或大多数职工切身利益的董事会议案、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董事会议题; 3. 依法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合理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 至于职工董事的责任和义务,职工董事既然是董事会成员之一,原则上也应承担董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修订后的新《公司法》,在多个方面新增或加重了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董事负有催促股东出资的义务、清算义务、勤勉义务、忠实义务;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协助出逃出资的董事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对公司违规分红、违规减资负有责任的董事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可以说,新《公司法》对于董事的履职要求是非常高的。因此,在考虑职工董事能否充分代表员工的权益的同时,也需要考虑职工董事候选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律和商业素养,能否妥善地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否则也将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二)职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同时,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中,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属于公司董事会内设的监督机构,其在某种程度上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新《公司法》创设性地引入了审计委员会制度,强化了公司的内控管理。 近年来,公司内部的财务纠纷增多,对公司的利益相关者造成了严重影响。职工代表作为公司的雇员,掌握被管理者的信息优势,对公司而言是宝贵的监督资源。新《公司法》明确职工董事也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既是对职工董事制度的完善,也能够使职工董事职能和地位得以加强。职工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积极推进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充分实现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权。 (三)职工成为监事会成员 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与其他监事的产生方式相比,职工监事不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是工会的会员大会等民主方式选举产生。因此,职工监事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因为产生方式更为民主,其在发挥监督职能方面更具有优势。 当然,和其他监事以及和职工董事的义务一样,职工监事也应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职工监事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有权在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起诉讼无果后或情况紧急时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因此,若职工监事违背忠实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无论股东或公司,均有权要求追究该等职工监事的赔偿责任。 二、新公司法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相较于股东、公司的强大话语权和地位而言,在更多情况下职工仍然处于弱势地位。鉴于对于公司的实际运营来说,劳动力和资本同样重要,而且不可缺失。职工是公司价值的贡献者和创造者。因此,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不仅是《劳动法》的“天然使命”,也是《公司法》的“重要职责”。 新《公司法》不仅在第一条的立法宗旨中,明确了其立法目的不仅在于保护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还在于保护职工利益。而且在很多具体条款中也充分体现了职工权益保护原则。 (一)在立法目的中明确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新《公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公司法》第一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宣示性条款。在这次修订中,除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外,增加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可见立法者对职工权益的关注,无疑成为本次修订最大的吸睛亮点。 由此可见,职工权益保护是新《公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同时也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二)设置专门条款明确要求公司应当保护和考虑职工合法权益 1.应当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成为公司不容回避的法定义务 新《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同时,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从某种意义上讲,该条是对《劳动法》中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规定最直接、最有力的呼应。 (1)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保护、接受职业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组建工会、申请仲裁或诉讼等权益。公司应当积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2)公司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有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超过规定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3)公司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司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切实保护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 (4)公司应当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切实加强劳动保护,防范职业风险,实现安全生产。这一点,和《劳动法》中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是一致的。 (5)公司应当加强对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同时,公司应当为职工培训提供经费支持和时间便利,切实实现职工接受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的权利。 2.充分考虑职工合法权益成为公司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除对股东负有责任外,同时需要承担多项社会责任。为此,新《公司法》专门增加规定,强调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对社会的影响,承担起社会责任。 作为公司社会责任之一,公司职工与消费者、生态环境保护等共同作为社会公共责任的组成部分。然而,在这些社会责任中,显然职工是最为特殊的,因为他们本身就是公司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公司的任何一项重要决策均会与职工紧密相关。 职工向公司投入的人力资本,构成公司重要的资产来源,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职工作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公司在作出经营决策和从事经营活动时,理应充分考虑对职工利益的保护。 公司考虑职工利益,不仅是公司自身利益实现的基础,也是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新《公司法》对此作出明确的回应和确认。因此,根据这一条款公司任何的经营活动均需要将职工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做出理性决策。 (三)增加规定公司可以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资助 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之前,《公司法》未明确公司是否能实行财务资助,新《公司法》确立了以公司不得为他人实行财务资助为原则,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为例外,可以提供相应资助。 目前,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尝试员工持股计划,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提升员工的积极性。但是由于实践中员工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对价才能取得股权,部分员工可能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从而放弃参加持股计划。 新《公司法》的该条款在实操中为员工在参加持股计划时缺少资金的情况提供了解决方案,有助于公司帮助符合条件的、有意向的员工参与持股计划,从而实现留住人才的目的。 (四)在公司破产清算中对职工权益进行特别保护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在破产清算中,对职工债权应优先偿还。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同时,公司因解散、破产或其他法定事由终止时,公司应采取妥善措施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通过召开职工大会、发布公告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全体职工,以保证其知情权;制订详细的职工安置方案,包括经济补偿、再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等内容,并经工会和职工代表的充分讨论和认可,以确保其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清算和转移手续等。 (五)保障职工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新《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简称《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1.依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 根据规定,公司职工依照《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包括活动经费、活动场所、活动时间等。因此,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是新《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如果公司违反该强制性规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中,在公司工会代表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中,增加规定了“休息休假”的条款内容,符合《宪法》及《劳动法》中对劳动者休息权利的保护,也是对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问题的进一步重视。 2.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职工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新《公司法》的修订加强了公司的民主管理制度。在民主管理方面,新《公司法》修订重点强调了两个方面: (1)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职代会实现民主管理 本次修订,突出了职代会制度是职工民主管理公司事务的基本形式,也是从立法层面大力推动和倡导的职代会制度。 (2)对于与职工有重大利益相关的事项听取职工意见 这次修订,明确对解散、申请破产也需要听取职工意见。对于改制、解散和申请破产的企业采用的是“应当”,未来法院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审理解散、破产案件或者受理改制、解散申请时可能需要调整相关要求以适应立法变化。 此外,新《公司法》细化了职工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形式,明确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即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参与形式。该修订与《工会法》衔接,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用人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公司决定和职工有关的重大事项、重要规章制度时,听取工会及职工意见和建议 《新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此外,新《公司法》新增公司研究决定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上述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遥相呼应”: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三、结语 新《公司法》的这次修订,与中国的法治建设背景和当前的市场环境密切相关。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在新时代下,职工作为公司经营发展的重要相关方和参与力量,不再仅仅是提供劳动力的劳动者,而会呈现出多元化的多重身份。从公司内部视角来看,职工是公司的雇员,享有劳动者的各项权益,但同时职工也可以是公司股东,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股东的各项权益;职工还可以是公司董事,成为公司的管理者,享有董事的各项权益;职工也可以是公司监事,成为公司事务的监督者,享有监事的监督权益。从公司外部视角来看,职工是公司的债权人,享有债权人的各项权益,而且职工债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因此,无论是在劳动法背景下还是从新《公司法》的立法趋势看,职工在公司中扮演的角色将会越来越令人不可轻视。法治与文明的进步表明,职工在公司中的身份将由单一的被管理者向平等的合作者转变。虽然职工仍然具有弱势地位的主体特征,但在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在某些场景和环节中也会发挥独立的角色作用,对公司决策、经营和发展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