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实施后必然面临新旧法程序与实体方面的衔接与解决问题,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成立的公司,存在出资期限较长的情况,新《公司法》依法进行调整,并授权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需要在2032年6月30之前缴纳完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缴的出资需要在2027年6月30日之前缴纳完毕。这一规定对于新《公司法》实施之前的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来讲是一重大变动,在一定程度上缩减了部分股东的出资期限,各股东亦需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由之前的完全认缴制改为限期认缴制,今后新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需要按章程规定在5年内缴足出资。且有限公司增资实行认缴制,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同样不得超过5年。5年为最长期限,在5年限期范围内,股东可以自由约定不长于5年的出资期限,5年时间为认缴出资制度下各股东享有最长期限利益。认缴制是立法赋予人们的一种投资方式,并非强制性规定,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投资人均具有自由选择权,且各有优劣,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可根据公司自身发展需求理性地作出选择。 对于股份公司的成立,新法规定股东必须全部缴足出资。股份公司以其设立方式而言分为募集设立和发起设立,无论募集设立还是发起设立,必须采取实缴制,取消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实行认缴制。同时,股份公司增资同样不再实行认缴制,而改采实缴制,且无论是采取授权资本制还是法定资本制,新增注册资本时亦采取实缴制。 新《公司法》较旧《公司法》新增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即使出资期限未到期,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或者债权人仍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对于采取认缴制的公司,股东对于出资存在期限利益,但是新《公司法》实施后,即使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规定对于股东及公司无疑是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该规定既规范了公司及股东行为,又更大限度的保障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新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设立有限公司时应当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及自身情况理性的确认认缴出资额,今后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越高也就意味着承担的责任越大,新《公司法》实施前存在很多“天价公司”,新《公司法》实施后该部分公司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合理减资。 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虽可以转让,但转让人的出资义务并不因转让行为而消灭。对于该类股权的出资义务,首先由受让人承担,受让人不能承担时由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在认缴出资制度下,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虽然可以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转让,但出让人对该类股权的出资义务并不随之消除。今后,转让人在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要尽到审慎审查受让人的出资能力及信用情况,避免转让后对出让股权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对于受让人而言,在受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时,要谨慎调查受让股权的出资情况,根据出资情况等价购买。 五、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后果 新《公司法》新增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后果,系关于关联公司的横向人否认制度,即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项制度是保障公司债权人权益的又一重要规定。 新《公司法》最引人注目的关于出资期限的调整,而关于出资问题从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确立了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前出资一次性缴足,同时设定较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013年《公司法》,为鼓励民营经济发展、鼓励民间资本流入市场,取消了出资期限和出资最低限度,实行认缴资本制度。认缴资本制在长达10年的市场应用中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认缴资本制度对市场的消极作用也日益凸显,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对认缴年限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如未出现注册资本加速到期的情形,可能存在资本并未实缴但公司运营较大业务,公司经营一旦出现问题,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导致公司类纠纷日益增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对于认缴资本制的完善进而提上了日程,新《公司法》对出资最晚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且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规定加速到期情形,明确了裁判规则。新《公司法》做出的各方面修订系通过法律调整资本在各个市场主体之间的分配、平衡各方利益、合理配置社会资源、调整公司组织架构,以期创造更丰富的社会财富,更好的活跃市场经济。
新法学习:新修订《公司法》重点、亮点解读与分析
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4-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