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决策怎么算通过?关注五种特殊情况
集体决策机制是不是科学,能不能操作,既是世界观,更是方法论。
就集体决策来说,就有一个切口虽小但事关重大的问题需要明确,那就是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这些主要决策形式,都是很多人参加集体讨论,怎么才算通过,怎么才能决议?有哪些重要的差别呢?
还有,如果出席人员投下了弃权票,又怎么算呢?如果出席人员由于个人关联而采用了回避表决,没投票,又怎么办呢?
这些细节情景,貌似影响不大,但对于很多企业的关键决策,特别是意见不统一的决策来说,却很可能是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事关重大。
因而,很有必要集中讨论一下。
1、集体决策表决的规则基础
如果横向打通来比较,主要是三种基本安排:
(1)无需表决。
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样的集体决策是需要投票,什么样的集体决策无需表决,只是大家表达意见,商议讨论。
前者容易理解,对于后者,集体决策形式中,哪些是无需表决呢?
答案是两个:
一是总经理办公会,二是董事长专题会。因为它们都是执行“首长负责制”的决策机制。
(2)过半数通过
超过一半的集体决策人员的意见,就是最终的意见。这种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从古到今、由西到中,受到广泛的接纳。
在公司治理决策的大部分机制设计中,都采用过半数通过的原则。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大部分议题都执行投票权过半数或者人数过半数的原则。
所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职代会这五类治理机制基本是采用过半数通过的决策规则的。
(3)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公司法》的规定当中,对于涉及公司合并分立、增减资本、清算等事关生死的问题,明确了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的机制,这种机制可以称为绝大多数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现的情况并不多,作为一种对半数通过更加谨慎的补充,是非常必要的。
2、集体决策表决的计算逻辑
半数也好,三分之二也罢,都有一个分子和分母,组合起来算成一个比例。
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人数都不多,这个分子和分母的一点点变化就可能导致最终比例重大变化。所以,在规则里,还需要十分明确分子和分母的具体含义。
(1)分子:同意意见的人数
集体决策表决,过半数同意的基本判断,首先取决于持同意意见的人员或者表决权数量。这个分子比较容易区分,就是把同意、弃权、否决三种意见分开计算即可。
(2)分母:全体人数还是出席人数?
实践中困惑比较多的,来自于对分母的统计。
在《公司法》规定当中,董事会、监事会决策机制的规则,都明确这个分母应是全体董事、监事的数量。
不过,《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公司股东会决策机制的规定,在此就显示出差异了!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是“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这个时候,分母应该是全体股东的表决权,无论股东是否出席了会议。
对于股份公司,《公司法》规定是“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在过半数、三分之二这些决策关键数字的分子、分母确认之后,相关治理主体的决策机制计算就有了基本保障。
3、五种特殊情况
仍有几个经常出现的特殊情况,会影响到决策的计算结果。
授权
如果相关决策主体参与人员本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参会,但是通过合乎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授权,被授权人按照其意图进行了表决,那么决策结果的计算不受影响,和他(她)本人参会一样。
缺席
如果董事、监事等决策人员缺席了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也没有明确的授权,在此情况下,相关议案的统计同意人数这个分母时就要将缺席人员排除在外,但是依然要将其计算在总决策人数之内,作为分母的一部分。
弃权
如果股东、董事、监事等决策人员在决策会议上投下了弃权票,这种情况的计算处理和上面缺席情况基本一致。
未清晰表达意见
如果股东、董事、监事在会议的书面表达中,看不来选择了哪种意见,比如同时在同意和弃权、同意和反对两个选项划勾,经过征求准确意见又没有结果,怎么办?
这时,就视同这位决策人员投下了弃权票,按弃权的程序展开计算。
回避
在《公司法》的规定当中,对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涉及个人关联,或者涉及企业关联时,需要在相关议案表决中进行回避。
当出现回避事项时,分子和分母都要减少。
分子,由于回避没有参加表决,自然在同意人数统计时会减少。
分母,回避事项导致应该参与表决的人员变化,所以在计算应表决总人数时也需要减少。
这个情况与缺席、弃权、未清晰表达意见三种都不一样。
在相关治理决策机制计算过程中,大家需要对授权、缺席、弃权、未清晰表达意见和回避等多种情况多加注意,提高敏感性。
这样才能确保治理决策科学、顺畅、合规。
国企现代公司治理,围绕股东、党委、董事会、经理层等多元主体展开,决策机制的设计事关合规性、科学性、效率性。
我们今日讨论了各个治理决策机制的计算方法和特殊情景,算是一种归纳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国企朋友无论开什么会,都能胸有成竹,破题有法。
02
国企党委前置研究通过的议案,董事会能否决吗?委员董事、外部董事需要注意什么?
国企党委前置研究通过的议案,董事会能否决吗?当然可以。
这个主题得到这样的结论并不是我们研讨的重点。我们研讨的重点是:在董事会否决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在实践中,大家普遍面临三个困惑:
1、党委前置后,委员董事能否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呢?
党委前置后,委员董事并不能随意投反对票或弃权票,这与委员董事的双重身份直接相关。
作为党委成员,委员董事应按照党组织的集中决议执行并发表意见。
党委前置研究通过是党组织的议案,委员董事须坚决执行。
即使委员董事在党委决议时持不同意见,经党委前置决议后,在董事会决策同一事项议案时,必须表达同意意见。否则,会违反党章要求的组织要求。
而作为董事,委员董事一般为内部董事,可按照个人独立商业判断进行表决。
委员董事应基于企业利益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暗含的意思就是董事应基于企业利益作出商业判断并表达意见。即若党委前置研究环节,委员董事本身已有不同意的意义,理论上是可以投反对意见的。
结论:按照“两个一以贯之”的要求,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党委前置研究后,委员董事可以保留意见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董事会决策过程中不能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2、党委前置后,委员董事违背个人商业同意后,是否可以免责呢?
我们研讨澄清第一个问题后,紧接着就会直接面临第二个问题,委员董事执行党委决议而违背个人意志表达同意意见后,万一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发生问题并要求追责时,能否免责呢?
为研讨明晰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区分行政责任(政策规定)和司法责任(法律规定)分别进行说明。
(1)从行政责任(政策规定)方面,是否可免责呢?
项是董事会决策相关事项的必要程序前提。
结合程序前提和追责规定看,虽然追责规定并没有就投赞成票通过说明充分理由的方式免责,但结合政策的相容性,委员董事是按照党组织工作原则而违背个人意志投赞成票的,逻辑上也是客观充分的理由。
结论:委员董事因遵循党组织工作原则而违背个人意志在董事会决策中投出赞成票是可作为行政免责的范围。
(2)从司法责任(法律规定)方面,是否可免责呢?
结论:委员董事因遵循党组织工作原则而违背个人意志在董事会决策中投出赞成票,逻辑上理应作为司法免责的范围,但需根据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确认。
3、党委前置后,外部董事能否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呢?
结论:国企外部董事就落实派出单位或集团管理意志进行董事会决策表达意见时,需要结合具体事项的性质,整体上是可以按独立商业判断进行表达意见的。
中国特色的国有企业现代治理机制仍处于持续健全完善过程中,配套的法律、政策环境仍在健全完善过程中,相关国有企业通过不断的实践探索会让国企现代公司治理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就有关国企党委前置后,委员董事、外部董事在董事会决策中表达意见的两难困惑,有关参考结论如下:
一是党委前置后,委员董事能否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呢?不可以。
二是党委前置后,委员董事违背个人商业同意后,是否可司法免责呢?行政责任可免,而司法责任需跟踪司法解释或司法判例确认。
三是党委前置后,外部董事能否投反对票或弃权票呢?原则上可以。
03
董事长、外部董事、董秘董办:这八种董事会必备文件,你缺吗?
在董事会做优做强的新阶段,在董事高效履职的新台阶,董事会的制度还需要什么新东西?
董事会成立起来,最基础的工作就是制度规范建设。在央企和各地国资的积极推动下,很多企业已经设立了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职能,搞了本企业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开会、议事、决议这些日常运行制度都比较完整。
从整体上看,董事会的制度框架已经完备。
在董事会做优做强的新阶段,在董事高效履职的新台阶,董事会的制度还需要什么新东西?
1、《公司章程》
这个内容看似没必要,哪家企业还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呢?
我们在这里强调,是因为两个原因:
第一,这几年来,国企对于公司章程的重视程度持续提升,开始真正将其视为公司治理的基石,开始作为企业制度体系的基础,并且按政策要求做了几次修改。
第二,新的《公司法》将在7月1日生效了,在本法中,对于《公司章程》的作用,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可以说,立法精神已经给与《公司章程》极大的内生空间,方便各家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开展量体裁衣。
2、《公司治理准则》
如果说,《公司章程》是整个公司发展运行的基本法,那么《公司治理准则》肯定是公司治理和董事会建设的核心规范!
在实践当中,对于上市公司,无论是香港联交所还是国内的上海深圳交易所,都出台了《公司治理准则》的政策要求。这些要求是对于达到上市公司标准的企业进行统一规范,可以说是必选动作。
国有企业,很多没有上市,是不是需要单独搞自己的治理准则呢?
知本咨询认为,不仅需要,而且十分必要,也很迫切!
这是因为,一家国企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有一个衡量标准和抓手,怎么算建成了,怎么评价建好了,都需要《公司治理准则》来提供基本支撑。
同时,上市公司的治理只是其中一部分,非上市的国有企业,还要把党建融入公司治理的功能、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功能、大监督体系的作用都一并纳入治理准则,形成一个独具国企特色,彰显企业特质的治理基础设施。
3、《董事行为规范》
《董事行为规范》明确规定了一个国企董事,应该干什么,不应该干什么,从履职的各个方面进行规定。
就此,多年前就有相应的政策文件,将“七要七不得”进行了详细要求。包括香港董事学会在内的众多机构也提供了参考的优秀董事标准。这些内容企业都可以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董事行为规范》的制定,要充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做到个性突出,兼顾政策。标准的要求都是提供的行为框架,只有结合自身特点的打造,才能真正推动本企业董事会的良好运作。
4、《董事就职申明函》
在就职申明函当中,最主要的内容,不是关于遵守行为规范的内容,而是对于“利益冲突”问题的全面承诺和申明。
在所有外部董事或者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中,保持与股东和任职企业的激励相容是基本原则。
如果存在比如个人的重要交易关系、直系亲属在企业任职,或者其他根据政策要求需要回避的事项,那么对于董事履职将产生重要不利影响。
所以,《董事就职申明函》就多以提问和回答的形式,全面向董事特别是外部董事提供一个检查和提醒的程序,这份文件在董事任职时签署,作为今后类似问题处理的基础。
5、《董事会年度工作日历》、《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日历》
如果是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那在一年前就基本确定的时间安排区域。同时再根据这个总体时间和内容,安排部署每个专门委员会的战略性议题分工,主任委员牵头制定本委员会调研、讨论、出议案的时间表。
这样,就能够基本提前一年时间,将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日历》确定下来,作为第二年董事会工作的基本时间表。
这份文件,将会大大提高董事会的计划性,对于战略性工作的推进是很有帮助的。
6、《董事会议日程》
请注意,这个会议日程,要比很多会议日程表的一页纸复杂不少。
在这个会议日程当中,除了明确已经和董事长、董事商定的审议议案之外,还需要对一些重要的事项和时间进行明确。
每次制定《董事会议日程》,都要从一个备选菜单中进行选择,然后按照线性规划进行安排,确保照顾到每位董事的需求,更大程度上提升董事会的效果。
7、《董事技能工具箱》
从全球经验看,优秀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都会做一件事,给所有董事开展工作赋能。
那就是制定并每年度更新“董事岗位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清单”,在此基础上,提供一套持续优化完备的《董事技能工具箱》。
董事应知应会的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因为企业所在行业变化迅速,技术变迁加快,同时外部政策要求也随时变化,所以这个应知应会清单需要每年更新。
《董事技能工具箱》的展现形式有多种,可以是一本完整有用的“董事履职操作手册”,可以是一系列的工具和文本,还包括最新的法规政策解读等。
8、《董事会评估指南》
《董事会评估指南》包括了一家企业开展董事会评价和董事履职评价的所有内容,是董事会开展这项评估工作的基本参考文件。
可以参考的评估方法有很多,都可以列示在指南中进行备查。主观打分法、相互评价法、最优实践法、外部专家法等等,都是国际上用到的方法。
董事是学出来的,更是干出来、练出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