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司的控制权由出资人转移到董事会,董事会的权力变得更大了,当然责任也更大了,因此就必须把董事会建设好。这次三年行动不仅提出国有企业董事会应建尽建,还有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外部董事要占一半以上。
这次《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49条提出,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要过半数。这是国企改革成果在《公司法》修订上的体现。
为什么要这么做?背后的原因,是企业要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为什么又来了一个“两权分离”呢?因为如果一个人既做决策,又搞执行,容易出现角色冲突,造成决策失误。
我们知道,经理层成员的薪酬是要和经营业绩挂钩的,如果业绩好,他们拿的奖金就会更多。这样的激励机制,会引导他们倾向于做高风险的事情,因为高风险才可能带来高收益。现实之中,他们投资高风险的项目成功了,就能拿高奖金,但如果投资失败呢?他们就一拍屁股走人,投资失败的后果留给了公司。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把决策权与执行权分开,决策权交给董事会,就是说,哪些事情可以做,由董事会来决定,经理层只是负责执行,这样他们就不能自报自批,投资高风险项目了。
有人会说,由董事会决策就不会出现角色冲突吗?不会。为什么,因为有外部董事,他们不在公司拿薪酬,也不在公司上班,只是开董事会的时候才过来开会,所以他们不会出现利益捆绑问题,因为不管公司赚了多少钱,他们都没有份。相反,如果公司出现了风险,他们的责任就大了,因为董事要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这一点也体现在三年行动方案当中,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的要求,董事会的职责是“定战略,防风险,作决策”。
有人会说,我所在公司的董事,他们怎么就在公司上班,也在公司拿工资呢?你说的这种董事叫“内部董事”或“执行董事”,他们同时兼任了经理层的职务。这种情况在国有企业很常见。特别是以前,大家都是经营班子成员,没有区分董事会和经理层,即使有董事,也只是挂个头衔而已,导致两种身份高度重合。这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所以要改革。
改革方向就是把董事会与经理层分开,董事长原则上不得兼任总经理,其他董事也尽量不兼任副总经理,而且要求外部董事占董事会席位一半以上。你想想,如果有一半以上的董事都不在公司上班和领工资,他们在决策的时候,就有足够的票数去否决风险较大的事项,防止内部人控制现象。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公式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还提出,董事会是执行机构。这与我们上面讲的东西不一致。有人问,你如何自圆其说?
我理解,修订草案所说的“执行机构”,是相对于股东会而言的,而国企改革正式文件,主要是2017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提到经理层是国有企业的“执行机构”,它是相对于董事会决策来说的。
所以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国有企业,董事会作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可以再把执行权授权给经理层,自己保留决策权,实行“两权分离”。这样理解就不矛盾了。
回到正题。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搞得好的案例,就是新加坡的淡马锡,大家肯定都听说过,全世界搞国企搞得最好的。淡马锡一共有14名董事,其中只有2名董事是执行董事,兼任了公司的高管,其余12名都是外部董事。
我们经常说要学习淡马锡高效的董事会制度,它到底厉害在哪里?就在于这些外部董事既不会被经理层的利益所捆绑,又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挑选管理精英。中石化已经退休的老总傅成玉也担任了淡马锡的外部董事。他平时不用在新加坡上班,只是开会的时候去一趟,所以不管你常住哪里都可以当淡马锡的董事,有利于扩大董事来源范围。
外部董事很重要,但国有企业的外部董事要占一半以上,我们去哪里找那么多外部董事呢?以前外部董事来源渠道比较单一,主要是党政部门的退休干部或者是国有企业退居二线的负责人。但他们年龄偏大,知识结构老化,精力有限,一年开几次董事会都很难亲自赶到现场。有人说,这样的董事会实际上是个养老院,成了老干部享受待遇的地方。
这与董事会的地位极不匹配。我们说董事会要成为公司的权力中心。董事会的决策质量决定着公司的生死存亡。如果外部董事的素质跟不上,公司是要出大问题的。我有一位学员,应聘了某家省属企业的职业经理人,他跟我抱怨,说他把一些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但外部董事经常连他的报告都看不明白,董事啥都不懂。他说这样的董事还占一半以上,你说我们的业务还怎么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拓宽外部董事的来源渠道,各地开始向社会公开遴选外部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