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前言
02
董事会权限变化
03
新法关于涉及公司资本事项上的规定
04
董事长选举产生及职权
05
董事选举产生及职权
07
董事会议事规则对比
新旧法对比 |
新公司法第24条(新增条款):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公司法第26条第1款: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其中,与旧法22条相比、紫色部分为新增。
新公司法第26条(新增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新公司法第28条(新增条款):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新公司法第73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其中,与旧法48条相比、紫色部分为新增。
新公司法第153条(新增条款):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新公司法下,董事会会议规则主要存在以下变化:
1)新增董事会的会议召开和表决可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2)强化董事会决策程序及内容的合法(法律)与合规(章程),新增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事由的法律规定,董事会决议程序仅存在轻微瑕疵而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不得以此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明确董事会决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时,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4)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新增董事会会议的出席和表决规则;
5)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新增授权资本制中董事会决议发行新股的表决机制。
总结:
新公司法背景下,董事会职权在公司内部治理层面的扩展与延伸,凸显了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方向转变,极具理论与实践价值。同时,在公司法层面明确了股东会有权将其部分权限授予董事会行使的规则,使得公司能够结合实际治理需求确立合适的内部治理结构,有助于推动公司建立灵活高效的内部治理结构。
本文围绕新旧公司法对比,从董事会职权变化、资本事项、董事长董事产生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方面进行了初步的梳理与论证,以期对公司的合规建设产生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