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认真讨论一下2024年12月底密集出的治理大政策。
文件都不长,但均为大当量爆破。
政策1:上市公司不设监事会
12月27日,“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由证监会发布。对于国内5000多家A股,10000多家新三板上市公司而言,政策内容关键是一句话:
“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实施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这份文件同时也明确了,证券公司如果经营两种以上业务,也不设监事会。
虽然这个文件对于其他基金期货机构留了个口子,允许进行选择,但从基本价值取向看,可以总结一个基本结论,那就是:
中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公司企业,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取消了实行了三十年的监事会,集体转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担监督职责。
政策2:金融机构选设监事会
12月25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公司治理监管规定与公司法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全国的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相关金融机构,也宣布了一项与公司治理有关的决定。
“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和监管制度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熟悉金融机构治理规则的朋友可能了解,银行和保险行业一直高度重视股权制衡和分散多元,在此基础上严格要求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发挥功能,特别强调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重大作用发挥。
因而,我们就能理解,本次政策修改当中,与证券监管部门相比,金融监管部门的口径相对宽松一点,对于金融机构继续沿用监事会还是取消监事会,并没有一刀切,选择了“可以”的提法。
但从趋势来看,鉴于改革的大背景,也会有比例不低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调整治理结构,不再设置监事会,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
这两个新政策在2024年底集体出台,与先前已经明确的国有企业不设监事会的基本导向合并在一起,在新《公司法》实施之后,将中国公司治理结构三十年来最重大调整的任务,一股脑扔给了20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