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 前言
近期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先后就一万亿国债资金项目和2024年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申报。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不同,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政府投资的一部分,不增加地方债务压力,无需偿还,对于目前受到债务率限制的地区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PART/2 基本概念
中央预算内投资是指政府利用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的投资。每年底各地通过各级发改系统逐级上报的投资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投资概算,在国家每年投资预算总盘子内分配安排。2020-202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安排分别为6000亿、6100亿、6400亿。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制。
PART/3 资金安排方式
近些年来,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呈现持续增加趋势,2023年整体规模已达6800亿元。根据数据统计,2018年至2023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增加26.49%,近1500亿元,主要投向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高技术产业发展、社会公共服务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按照近年来中央预算内投资增幅计算,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有望超过7000亿元。

但是,中央预算内投资方式并非只有直接投资一种,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1.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2.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3.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4.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企业投资项目仅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仍为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对于资本金注入项目,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特别强调各方出资义务,要求项目单位和地方出资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
PART/4 投向领域
202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支持粮食安全、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城市基础设施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交通物流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及其他重点领域等八个方面,包括产粮大县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粮食仓储设施、支撑性调节煤电、农村电网改造、新引擎赛道、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供应等34个领域。
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同专项政策逐年动态更新,对个别支持领域、重点方向、补助额度会优化调整。
PART/5 申报流程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申报主体为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申报时间不固定,一般在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当年第一季度分专项、分批次申报,具体需以官方通知为准。
进入申报期后,项目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同时从线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线下(项目单行材料)两条线进行申报,由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照专项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逐级审核、逐级上报。
线上:拟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基本信息由项目申报单位经互联网端口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推送至属地发改部门,由属地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筛选审核,并将最终通过审核的项目纳入国家三年滚动计划库,逐级推送。
线下:项目业主单位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真实性说明、资金承诺函等单行材料,同步报送至属地发改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相关政策措施和实际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安排各地区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额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地方发改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转发或分解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由财政部逐级下发资金额度,根据项目申报的主体层级不同,由相应层级的财政部门以实拨资金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或施工单位。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主要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由相应层级国库根据拨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拨付至施工单位;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主要以实拨资金方式,由相应层级国库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资金拨付主要为实拨资金,由相应层级的国库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账户中。
PART/6 申报报告主要内容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必要性及可行性、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等;
3.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情况;
4.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5.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
6.项目投资估算,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
7.项目融资方案,包括项目的融资主体、资金来源渠道和方式等;
8.具体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9.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城乡规划、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等前期手续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以上为申报报告应重点突出的内容,报告中应有相应的章节阐述,但各项目申报报告实际编制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必要内容。同时,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申报报告内容真实性负责。
PART/7 申报审核要点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当依托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申请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推送至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区,上报专项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绩效目标表并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审核要点包括:
1.项目是否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2.项目是否符合专项支持范围;
3.项目是否具有项目代码,通过在线平台核验项目代码真实性以及申报材料与在线平台上的项目信息是否一致;
4.项目是否重复申报。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级别不同类型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同一个项目可以同时申报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
5.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6.申报投资是否符合支持标准;
7.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8.原则上支持计划新开工、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是否成熟、具备开工条件,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是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即可开工建设;
9.地方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10.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填报是否规范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专项申报时间较短,前后一周左右时间,需提早准备,提前完善项目申报材料、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PART/8 注意事项
但在项目申报过程中需要注意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统筹安排投资计划时会优先考虑项目管理良好与计划执行较快的单位,如果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会视情节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要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3.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建设程序的;
4.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者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建设性质或者建设内容的;
5.转移、侵占、挪用、截留或者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的;
6.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7.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8.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
9.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PART/9 总结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承担了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任务,近年来作为地方政府建设资金来源的专项债券发行额持续增加,截止2023年10月底地方债券余额接近40万亿元,较年初增加26.98%,增幅为历史新高。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加重,债务风险增加。加大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缓解当前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尤其是高风险省份高风险地区具有重要意义。
37个领域可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 整理汇总!
01 保障性安居工程(老旧小区改造等)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住建部门
【支持范围】
支持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投资依据】
(一)各省前两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
(二)各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储备情况;
(三)各省上一年投资计划执行、监督检查和审计情况;
(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02 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水利部门
【支持范围】
适用于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包括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重大骨干防洪减灾工程、重大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03 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水利部门
【支持范围】
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04 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水利部门
【支持范围】
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其他重点水利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05 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水利部门
【支持范围】
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淤地坝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水文基础设施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06 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水利部门
【支持范围】
省级“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规划,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主要用于对工程标准偏低、水量与水质保障程度不高的已建供水工程进行改造、配套、升级、联网,以及水源保护、水质保障和适当新建部分供水工程等。
07 农业生产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支持范围】
高标准农田建设。
08 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支持范围】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长江经济带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建设项目,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09 现代农业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支持范围】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等建设项目,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包括农作物种业、畜禽种业、水产种业工程,中央投资主要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测试评价、育种创新能力提升、制(繁)种基地等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农作物种业以大宗农作物和特色优势农作物种业发展为支持重点,畜禽种业以生猪、奶牛、肉牛、肉羊、蛋鸡、肉鸡等主要畜禽品种为支持重点,水产种业以重要水产资源和主要养殖品种保育测繁能力为支持重点。
10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支持范围】
示范园内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直接相关的水电路、农产品生产基地、冷链物流、仓储保鲜、检验检测、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不得用于各类楼堂馆所建设,不得安排已列入其他规划、已纳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的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已安排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的项目。
11 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内的公共性、基础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多式联运转运设施项目,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保税仓储设施项目,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等;重点支持服务于肉类屠宰加工及流通的冷链物流设施项目(不含屠宰加工线等生产设施),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支持的其他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12 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粮食部门、中央企业
【支持范围】
(一)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二)中央储备棉花、食糖直属库仓储设施项目。
(三)与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配套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以及位于粮食物流重点线路、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
(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国家支持的其他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13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
【支持范围】
本专项支持中西部省份(含东北地区、河北省、海南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为“省份”或“省”)以县(市、区、旗、团场,以下统称为“县”)为单位,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其中,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所辖县不予支持(国家级贫困县除外)。
14 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林草部门
【支持范围】
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森林草原资源培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重点防护林及绿化、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退牧还草等工程,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15 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生态环境部门
【支持范围】
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以下简称支撑体系项目),包括森林防火(含森林防火应急道路)、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和恢复、林木种质资源保护、林业管护用房建设等项目,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16 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本专项重点支持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碳、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突出环境污染治理等四个方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重大事项需安排资金支持、且不属于既有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以及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17 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各级有关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建设,主要包括:
(一)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消除排水管网空白区。改造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改造易涝积水点周边雨水口,增设雨水篦。因地制宜、集散结合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二)泵站建设与改造。对于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和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机排能力。根据应急预案,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内涝的专用防汛设施设备。
(三)排涝通道建设。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提高行洪、排涝能力,确保与城市管网系统排水能力相匹配。因地制宜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
(四)智慧平台建设。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加强数据实时采集与传输,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城市可安排以上四种项目类型,县城重点安排第一种项目类型。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专项投资规模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支持范围的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各地方在实施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项目建设时,要与污水设施建设等市政建设以及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有机结合,优化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避免反复开挖。
18 土壤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支持范围】
(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
(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三)土壤污染修复治理;
(四)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
(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
(六)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
19 水污染治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财政部、生态环境部
【支持范围】
(一)流域水污染治理;
(二)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
(五)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20 国有存量资产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
【支持范围】
(一)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支持盘活存量难度大、对形成投资良性循环示范性强的交通、市政、环保、水利、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补短板行业以及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二)支持的重点区域。优先支持位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区域,符合“十四五”有关战略规划要求的项目。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也可申报。
(三)支持的重点项目。支持采用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将净回收资金主要用于新增投资,且具有较强示范性和创新性的项目。
21 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支持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产业【2021】299 号)要求,重点支持巩固扩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培育壮大先进制造业、深入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及其他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重大项目。
22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支持范围包括黄河干支流流经的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9省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在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重大项目时根据实际情况可延伸兼顾联系紧密的区域。
23 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一)中西部、东北地区国家级新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
(二)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
24 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支持范围覆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11省市,对确需支持其 他地区的将专门作出规定。
25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 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范围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9市,优先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支持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
26 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海南省
【支持方向】
支持方向主要包括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生态保护修复、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旅游业发展、全岛封关等风险防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重点功能平台建设等项目。
27 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支持范围】
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支持方式】
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资金规模】
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的30%、60%、80%的比例进行支持(定额支持项目除外,下同)。对中部地区的脱贫县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卫生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四省涉藏州县卫生项目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全额安排。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参照具体政策执行。所有项目中央支持投资实行总额控制,最高限额和定额支持额度按照医疗卫生领域建设专项明确的标准执行。
【申报材料】
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支持方向】
(一)公共卫生防控救治能力提升;
(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三)重点人群医疗卫生服务补短板;
(四)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
28 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支持范围】
本专项覆盖范围包括中央高校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简化表述,以下所列省级部门工作要求,除特别说明的以外,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参照执行。
29 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支持范围】
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将“三区三州”等原深度贫困地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
【支持方式】
本专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资金。
【资金规模】
按照东、中、西部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或床位平均建设投资(简称“平均投资”)的30%、60%和80%的比例进行支持(定额支持项目除外)。对低于平均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原则上给予上述相应比例支持;对高于平均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请各地自行解决。对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的改扩建项目,支持额度按照支持标准的50%申请。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中央投资全额支持,四省涉藏州县项目可由中央投资全额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申报材料】
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支持方向】
(一)社会福利服务设施;
(二)退役军人服务设施;
(三)残疾人服务设施。
30 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文旅部门
【支持范围】
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支持方向】
(一)国家文化公园建设;
(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
(三)国家公园等重要自然遗产保护展示;
(四)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五)重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31 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将“三区三州”等原深度贫困地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
【支持方向】
(一)体育公园;
(二)全民健身中心(小型体育综合体);
(三)公共体育场中标准田径跑道和标准足球场地;
(四)社会足球场地;
(五)健身步道;
(六)户外运动公共服务设施。
32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
【支持范围】
包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优先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脱贫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倾斜,将“三区三州”等原深度贫困地区作为重点保障对象。
【支持方向】
(一)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能力提升项目;
(二)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
(三)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
(四)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和儿童友好城市示范建设项目。其中,(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实施;(二)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民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实施;(三)、(四)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实施。
33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创新能力建设类项目、双创平台类项目、 “互联网+”和大数据类试点工程、信息基础设施类项目、区域产业集群类项目,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支持方式】
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建设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和贴息的方式予以支持,为国家无偿投入。根据项目属性分别采用定比例支持、分档支持、定额支持等方式,并对每一类项目设定补助的最低限和最高限。其中,定比例支持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国家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分档支持是指根据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评审(评估)结果,采取2-3个补助额度的支持方式;定额支持是指根据专项性质,采取1个补助额度的支持方式。
34 大宗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部门
【支持范围】
以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为主。基地建设以地方自主实施为主要建设方式,原则上不新增建设用地。骨干企业主要以具备较强技术研发能力、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技术和模式中有重大创新突破、有较强的行业和区域影响力的企业为主。
【支持方向】
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支撑项目予以支持。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优惠政策,加大对重点建设项目的保障力度。鼓励探索大宗固废综合利用长效机制。
35 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
【支持范围】
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
【支持方向】
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工程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奖补资金根据各省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损毁面积等因素确定,同时考虑各省财政困难程度,并根据资金使用绩效等对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体现结果导向。
36 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支持范围】
海南省
【支持方向】
主要支持海岸带生态修复、滨海湿地生态修复、海岛海域生态修复3个方面工作。
37 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门
【支持范围】
促进海岸带区域生态、减灾协同增效,宜滩则滩、宜荒则荒,因地制宜开展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建设。
【支持方向】
中央财政对实施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的重点城市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总额:计划单列市4亿元,一般市、区(地市级)3亿元,资金分两年安排,第二年将根据工作考核结果拨付。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农经规〔2024〕5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力有序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现将《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5月6日
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等。其中,农业绿色发展地方项目的申报、下达与执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农业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19〕30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全部为约束性任务。坚持公平公正、急用优先、程序完备、综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四条 专项实施期限原则上为5年,如实施期满仍需继续执行,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设立。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五条 本专项主要用于纳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其专项建设规划、《三北工程六期规划》中符合支持方向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2021—2035年)》以及其他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中部署的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方案)部署的农业绿色发展项目。具体包括:
(一)“双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包括营造林、退化草原修复、湿地保护修复(主要支持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湿地保护基础设施、退化湿地修复、科研监测等建设内容)、沙化荒漠化石漠化治理及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等建设内容,并对项目内的木本粮油基地予以统筹支持。
(二)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及攻关、管护站点、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管评估系统建设等。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和科研监测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设施装备建设等。
(四)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地区绿化、林业科技创新能力、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国有林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等。
(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以畜禽养殖大县为重点,支持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以长江、黄河流域为重点,兼顾其他重要流域,优先选择水环境敏感区和粮食主产区,重点支持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七)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以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和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等禁捕退捕县(市、区)为重点区域,重点支持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复、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水生生物资源及栖息地监测、水生生物保护技术能力提升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
(八)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以牧区和半牧区省(区)为重点,支持高产稳产优质饲草基地、现代化草原生态牧场或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优良种畜和饲草种子扩繁基地、防灾减灾饲草贮运体系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
(九)其他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农业绿色发展等方面规划内的相关项目。
第六条 本专项主要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非经营性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七条 根据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实施差别化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政策。具体支持标准如下:
(一)“双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含参照相关政策执行的地区,下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湿地保护修复项目按照80%执行。
(二)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其中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其中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最高不超过新建50万元/公里、改造30万元/公里;国家级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40%;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35万元/个、加固改造或移动管护用房25万元/个、功能完善10万元/个。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和科研监测设施建设项目,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设施装备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
(四)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其中重点地区绿化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100%;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国有林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标准为一级站40万元/个、二级站30万元/个。
(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50%,同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每个县支持年度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六)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40%、50%、60%。
(七)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央单位和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100%(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建设及其他定额支持项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及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除外);其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项目参照项目所在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执行。
(八)其他建设项目,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或方案明确的支持标准执行。
第八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生态保护支撑体系项目(重点地区绿化项目除外),主要采取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的方式,原则上不打捆或切块下达;农业绿色发展项目,根据项目情况采取打捆下达或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的方式。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分别作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承担审核责任,确保项目前期工作依法合规,资金使用科学规范,申报材料真实可信。督促项目单位根据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及自有资金投入、合理使用国债、地方专项债券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争取各类贷款等多种方式,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十条 项目单位要根据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规范,扎实做好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的项目前期工作,明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概算及来源、完成时限,确保前期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和质量。项目单位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完成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或项目备案程序。列入相关国家级专项规划的项目视同已经批复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备案部门报告,审批或备案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加强投资项目储备,合理提出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入库项目应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动态更新填报、逐步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并对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提出,按程序报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报送,或者与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合并报送。
对于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央单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要求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审核后按要求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申报年度投资计划时,应按规定填报绩效目标,并随投资计划一并报送。同步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项目,并确保入库信息与项目前期工作批复、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致。
第十四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存在多头重复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其他中央财政建设性资金、是否完成审批或备案程序、是否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成熟、在建项目报建手续完备,避免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申请本专项投资计划,应当综合评估当地政府投资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加强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申报投资计划,应明确申报计划中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视情况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被委托单位应组织专家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核定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的投资规模。对于同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批复其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时合并批复。
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汇总申报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下达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其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汇总申报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下达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对地方汇总申报的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下达有关省级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对农业绿色发展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和综合平衡后,下达农业农村部、有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八条 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在收到下达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采取打捆方式的,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在收到文件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及时在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分解下达信息,并对计划分解下达资金的合规性负责。
分解下达投资计划时,要落实和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禁止向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项目单位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九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转发或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督促和支持项目单位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有关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执行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调整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调入项目应符合本专项有关要求,能够及时开工建设或已开工建设,安排的中央投资不应超过已确定的或根据本专项支持标准计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的主体责任,在收到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要尽快开工建设。依法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项目的建设质量及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或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审批或备案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运行主体和管护责任,加强建后管护机制建设,积极探索灵活、有效的管护机制,鼓励通过专业队伍管护、承包管护、林农(牧民)自管等多种模式,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建设成果得到巩固,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
第二十四条 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承担项目监管主体责任,负责项目实施、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资金拨付与使用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确保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五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通过日常调度、在线监测、现场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计划执行等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项目单位整改处理。每月10日前,应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数据和信息,同步上传项目进度和资金支付使用等资料,并加强审核(涉密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定期跟踪、动态掌握本专项计划执行情况,必要时可采取督促自查、组织相互抽检、实地督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加强监管,并将各类检查结果作为后续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对各级发展改革、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进行的各类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每年对本专项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组织开展自评,形成年度绩效评估报告,并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后续年度优化专项设置、完善专项管理、安排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对发现的未及时准确完整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项目信息、项目实施和计划执行进度不符合要求、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等问题的地方和单位,将视情况采取调减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暂缓受理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等惩戒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管理办法,细化实化投资申报、计划下达、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信息报送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21年发布的《重点区域生态保护和修复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及《农业绿色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编审:综合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