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保留监事会还是取消,新《公司法》让企业自行选择。公司可以保留监事会,也可以取消。如果公司选择取消,可以让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来代替行使职责。公司也可以不设审计委,甚至可以设置审计委但不代行原监事会职责。总之,你怎么方便就怎么来。
据笔者了解,国有企业没有太多的选择,取消监事会是大势所趋。原因大概是国企从来不缺监督机构。国企有“六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包括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职工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可以说,少一个监督主体也不碍事,毕竟国企不是监督机构太少,而是多头监督的效果不好。
但是,国企取消监事会之后,它们原先一直在行使的职能是彻底废除,还是由其他机构代行?目前流行的做法是,国有独资公司、规模较大的子公司一般都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所以由审计委代行监事会职能。也有些子企业规模小,没有设置审计委员会,甚至连董事会都没有,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地方就让党委代行监事会职能。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代行原先监事会的职责,在法律上是行得通的。比如审计委可以查账,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等等,对公司进行财务监督,对董事与高管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
但实践中有个问题,就是董事会审计委的成员,按要求必须全部是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外部董事至少要过半数,或者主任是外部董事。外部董事不在公司坐班,无法实现常态化的监督,因此很难真正取代原先的监事会。
监事会制度设计最大的难点,就是如何平衡监独立性与常态化监督。在国有企业,以前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沦为“花瓶”,从来没有真正发现和查处过什么案子,很大程度上就是监事会作为内设机构,人员不独立、机构不独立,经费不独立。试想,监事会主席在党内的职务不如董事长、总经理,怎么可能真正监督董事与高管?
后来,为了提高独立性,国企设立了外派监事会制度。比如,在央企,最多的时候有50多位监事会主席,他们是副部干部,每人对口3-5家央企。此外,还为他们配备了精兵强将,外派监事会与国务院国资委合署办公(即监督一局),薪酬不在企业领取。这种监事会独立性强,也查处了不少大案要案,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作用。
外派监事会虽然解决了独立性问题,但是,“外派”毕竟是外部结构,他们一年到企业查几次账,不可能像内设监事会那样进行常态化监督。比如,无法经常列席董事会与总经理办公会,无法及时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总之,外派监事会重点关注的是财务监督,手段是搞搞检查,很容易沦为外部审计。因此,外派监事会在2018年机构改革时并入了审计部门。
笔者发现,近期江苏创设的外派财务监督专员制度,值得研究。据介绍,外派财务监督专员兼任专职外部董事、审计委主任。财务监督专员在企业日常坐班,根据履职需要列席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会议涉及的经济工作议题。同时可通过适时查阅会计资料、每月开展财务分析、每年参与决算审计等。
这样,外派财务监督员能够全面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实现常态化的监督,基本上可以替代原先的监事会的职能。
在人员管理方面,江苏的制度有点复杂,毕竟一个人身兼三职,具有多重身份管理。
在职务晋升方面,职务晋升工作由省国资委具体负责,省委组织部派员全程参与。符合条件的,通过组织程序可以晋升为省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在劳动关系方面,专员为企业管理人员身份,与受托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医疗、养老等关系转入受托企业。薪酬由省国资委委托受托企业发放。在日常管理方面,省国资委负责业务管理,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负责日常监督,受托企业负责日常服务。成立专职外部董事党支部,党组织关系隶属省国资委党委。
笔者认为,从独立看,外派财务监督专员的身份管理在国资委与组织部,薪酬与考核来由出资人负责,具有较大的独立性;从常态化监督看,财务监督专员在企业日常坐班,能够充分了解企业情况与开展正常的监督工作。从审计委代替监事会职责的改革要求看,通过设立专员后,可以取消监事会。此外,财务监督专员作为审计委主任,也符合国企专职外部董事制度改革的要求。不过与任职企业签劳动合同算不算外部董事?
据称,江苏已经先后两批选聘11名专员派驻至13户省属企业,成为国资监管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