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监管规定无论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廉洁自律要求,还是违规经营责任追究、经济责任制审计,以及巡视巡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纪检监察等,不仅涉及公司法、民法、劳动法视域下的私法规范,也涉及国资监管的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规制,还受到纪检、监察以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简称“《条例》”)不仅从国家层面以行政法规对国企管理人员处分事项做出规定,还吸纳了国资国企改革成果,并丰富了合规标准和要求,本文进行简要梳理,并提出实务建议。
1.不同语境下的国家出资企业
厘定监管对象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相比“国家出资公司”这一新《公司法》创设的法律概念,国家出资企业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
产权界定维度,2007年《物权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七条继续沿袭了该条款。有学者将该概念界定为“国家出资企业”的前身,但对比可以看出,基于“物权”、“所有权”维度所使用的“国家出资的企业”,并不同于国资监管视域下、“管资产”维度的“国家出资企业”组织类型划分。
国资监管维度,2009年施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企业国有资产法》也明确了国家出资企业对所出资企业享有出资人权利。
职务犯罪维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印发《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简称“《意见》”)关于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与《企业国有资产法》保持一致。
《条例》和《监察法实施条例》没有另行明确界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范围,《条例》中国家出资企业概念与《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意见》保持一致。
2.覆盖各级各类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新时代的国资国企改革最为重要的就是“一个转变”即从管资产到“管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条例》在立法上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规制范围确定为国家出资企业的公职人员,但在责任追究角度坚持所有制为主线,并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明确金融、文化类企业适用《条例》,实现各级各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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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合规要求
《条例》将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国资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融合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等监管体系内容。
本文认为,《条例》针对处分情形突出了“以行为定处分”的规则,即无论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只要存在违规情形,就可能受到处分,如违反规定提供担保、提交虚假财务报表、迟延支付农民工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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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实务建议
1.坚持审慎思维和限缩原则
《条例》的出台完善了全结构、全方位、全环节、全流程、全要素国资监管范式,也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履职提出更高要求。特别是《条例》“以行为定处分”的处分规则也要求从业人员明确即便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仍可能受到处分。
以《条例》第二十四条为例,该条规定违反规定发放贷款应当受到处分,国有企业向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委贷、信托贷款等均可能涉及该项规定。虽然《条例》未规定企业间借贷,但即便是国有企业向无股权关系企业提供的借贷还可能被认定为《条例》第二十三条“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因此,本文建议坚持审慎思维和限缩原则——不明确,即限缩行为,并专注主业发展。
2.准确界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实务中,部分混合所有制企业工作人员认为其是股东,或有民营股东委派或提名,进而不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但结合监察法以及《意见》关于“在国家出资企业中持有个人股份或者同时接受非国有股东委托的,不影响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等相关规定,如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涉及国有与民营共同委托、提名、情形的,或即便是股东,仍应被认定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特别是工会委员会登记为股东的企业,虽然职工持股会是工会委员会登记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且《条例》第二条未有规定工会提名、推荐、任命、批准人员应被认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但工会受同级党组织领导,工会提名、推荐、任命、批准人员前已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属于党组织提名、推荐、任命、批准人员范畴,也应被认定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产权界定层面,是否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不清楚的,则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界定。结合《意见》《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等规定,要注意产权企业注册登记中的资金来源与实际出资不符的,应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企业的性质。企业实际出资情况不清楚的,可以综合工商注册、分配形式、经营管理等因素确定企业的性质。
3.完备招聘、入职流程
国企改革持续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职业经理人制度日趋完备。但在实务中还存在招聘、入职阶段未完整披露、清理兼职情形,特别是在类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等存在投资、挂靠、兼职等,建议国有企业及从业人员完备招聘、入职流程,在入职前甄别清理兼职、挂靠事项,避免双向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