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总额确定机制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以经济效益为核心指标,结合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等要素综合确定。基数核定需参考前三年平均工资水平、行业对标数据、企业战略规划三组数据,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每年初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牵头,联合财务、审计等部门核定基数。
工资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指标联动,设置"双控线"机制。利润总额增长超过 10%时,工资总额增幅不得高于利润增幅的80%;利润下降超过5%。
工资总额降幅不得低于利润降幅的50%。联动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净资产收益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具体权重由企业根据所处行业特性自行设定,但生产型企业劳动生产率指标权重不得低于30%。
二、中报审批流程规范
企业须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提交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职工人数变动说明三份材料。材料需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存在控股子公司的需附合并报表。
审批实行分级管理: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的企业由国资委薪酬管理处初审
2.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企业需同步报送国家发改委备案
3.金融类企业需银保监会或证监会出具合规意见:
审批周期不超过 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但需书面告知延期理由。
三、动态调整实施规则
建立季度监测预警机制,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启动调整程序:
1.连续两个季度利润同比下滑超15%
2.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行业警戒值 20%
3.全员劳动生产率同比下降超10%
调整幅度遵循"阶梯式调控"原则,首次调整不得超过预算总额的5%,累计调整上限为 15%。涉及工资总额调减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并制定高管薪酬同步削减方案,管理层降薪幅度应不低于员工平均降幅的1.5倍。
四、工资发放监督管理
实行"双账户"管理制度,工资专户与经营账户物理隔离,发放明细需包含14个要素: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加班工资、扣款项等。禁止通过劳务费、咨询费等名目变相发放工资,严格区分工资性支出与福利费用,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福利支出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 12%。
建立三级核查体系:
月度自查:企业内审部门核查工资发放明细
季度抽查:上级单位随机抽取20%人员档案核对年度审计: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新酬审计
发现违规发放的,按违规金额 200%扣减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优评先。
五、特殊情形处理办法
1.重大科技创新奖励单列管理,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研发项目,可按产生经济效益的 3%-5%计提专项奖励基金
2.市场化选聘高层次人才薪酬实行备案制,可突破工资总额限制,但不得超过同岗位平均薪酬的3倍
3.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申请工资总额缓调,但需同步提交扭亏方案,缓调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4.并购重组涉及人员整合的,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原企业工资总额单独核算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每年12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执行效果评估,评估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不得降低或减少本细则规定的标准要求。
(说明:以上内容依据《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18)56号)、《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拟定,具体执行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