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公职人员:
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2、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解读:
1、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理解,一个是国有企业,一个是负有管理职责。
2、国有企业,不仅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全资或控股企业,还包括参股公司及其上述公司/企业的分支机构。
3、所谓“管理”包括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形式。
4、管理人员的任命,包括被党组织、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也包括经国家出资企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代表国家出资企业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分支机构履行管理职责的人员。
处分类型
处分的种类包括: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
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行为(”坦白“);
2、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如实供述“);
3、检举他人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立功“);
4、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降低危害性“);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从犯”);
6、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退赃退赔”);
7、属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8、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被胁迫);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从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法定刑以内从轻”)
减轻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法定刑以下”)
免予或不予处分的情形
1、符合可从轻或减轻的情形且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2、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虽然可免予或者不予处分,但要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
从重处分的情形
1、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处分;
2、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
3、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4、包庇同案人员;
5、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6、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从重给予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法定刑以内加重”)
处分的法律后果
处分期内:
1、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
2、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3、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4、被开除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处分期的相关规定如下:
1、警告,6个月;
2、记过,12个月;
3、记大过,18个月;
4、降级、撤职,24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针对已经退休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1、不再作出处分决定;
2、但可以对其立案调查;
3、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
集体决定违法的处分
国有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违法违规行为
政治问题
1、散布有损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言论;
2、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
3、在对外经济合作、对外援助、对外交流等工作中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4、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予以开除)。
不服从上级管理
1、违反规定的决策程序、职责权限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故意规避、干涉、破坏集体决策,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3、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国有企业党委(组)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依法作出的重大决定;
4、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
侵占/挪用/行贿/受贿/贪污/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挪用本企业以及关联企业的财物、客户资产等;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国家出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向国家工作人员、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
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工程建设、资产处置、出版发行、招标投标等活动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5、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在企业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
6、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
谋取超额福利
1、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
2、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总额备案或者核准程序;
3、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和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4、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
5、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违法营利性活动
1、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企业同类经营的企业;
3、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国际组织等兼任职务;
4、经批准兼职,但是违反规定领取薪酬或者获取其他收入;
5、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
经营投资失责
1、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
2、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营投资职责;
3、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交易、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活动;
4、在国家规定期限内不办理或者不如实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
5、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
6、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
金融违规
1、洗钱或者参与洗钱;
2、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
3、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
4、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
5、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资产;
6、伪造、变造货币、贵金属、金融票证或者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7、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发行股票或者债券;
8、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
9、进行虚假理赔或者参与保险诈骗活动;
10、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资料。
渎职/滥用职权
1、泄露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商业秘密;
2、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出租、出借国有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3、违反规定,举借或者变相举借地方政府债务;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劳务纠纷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5、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6、在工作中有敷衍应付、推诿扯皮,或者片面理解、机械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7、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
8、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9、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10、违反规定,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农民工工资等;
11、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处分流程
承办人:两人以上
初步核实: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同意
正式立案: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
通知被调查人员,通知监委
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被调查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提出处理建议,报任免机关、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
通报监委
有关决定及执行材料归入被调查人本人档案
被处分人的救济途径
复核
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单位(以下称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1个月以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诉
被处分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管理权限向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单位(以下称申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坚持复核、申诉与原案调查相分离,原案调查、承办人员不得参与复核、申诉。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通常具备双重身份:
1、公职人员或参照公职人员管理的人员;
2、劳动者。
关于被开除后,被处分人能否提起劳动仲裁的问题,个人认为可以,因为开除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任何一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违法解除、解除程序违法以及获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争议问题均有权提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负有举证义务,也就是处分决定的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