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监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后,审计委员会行使哪些职权、如何行使职权呢?
[注:为行文简便,除另有说明外,本文所称“公司”,包括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常见营利法人]
一、《公司法》的总体和基础性规定
2024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公司法》中关于审计委员会职权的规定,是基础性、纲领性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规则指引,不得与之相悖,其所作规定,理论上应当系对《公司法》的落实和细化。
因此,我们需要先捋清楚《公司法》关于审计委员会职权及其行使方式的规定。
《公司法》第六十九条(适用于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一条(适用于股份公司)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再结合《公司法》其他条文关于审计委员会职权的规定,笔者总结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和行使方式如下:
[注:为了表格美观,《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的条文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序号 | 审计委员会职权 | 《公司法》条文 |
1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 第62条第2款、 第78条第(4)项、 第113条第(5)项 |
2 |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 第63条第2款、 第78条第(4)项、 第114条第2款 |
3 | 检查公司财务 | 第78条第(1)项 |
4 | 监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 第78条第(2)项 |
5 | 提出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前提条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 第78条(2)项 |
6 |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 第78条第(3)项 |
7 |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具体提案内容并未限定,但理论上和实际上均应在股东会审议的范围内) | 第78条第(4)项 |
8 |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可诉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启动方式:股东书面请求) (审计委员会能否自己启动:不可。若遇该等情形,审计委员会自身只能行使《公司法》第78条第(2)项的职权) | 第78条第(6)项、 第189条、 第189条 |
9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兜底规定,属于自主约定事项) | 第78条第(7)项 |
10 | 调查公司经营异常情况 (可以自主调查,也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调查) | 第79条第2款 |
11 |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监督权) | 第80条 |
12 |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 第123条第2款 |
13 |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决定,具体权限,由公司章程规定) | 第215条、 第78条第(7)项 |
14 | 适用上市公司的特别职权: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前,必须经过审计委员会过半数成员表决通过: (1)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3)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4)证监会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137条 |
二、《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2025年6月6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中上协发〔2025〕6号)为行业自律性规范,但其整合自个交易所关于审计委员会职权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
(一)常规性职权及其行使方式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中规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及其行使方式如下:
序号 | 审计委员会职权 |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条文 |
1 | 审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 第14条第(1)项 |
2 |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通常需要出具审核意见并形成会议决议) (行使监督和评估职权的方式通常包括: (1)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5)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具体监督及评估内容通常为: 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频次要求: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 第14条第(2)项、 第17条、 第18条 |
3 |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行使职权的方式通常为: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6)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 第14条第(3)项 |
协调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工作 | 第14条第(3)项 | |
4 |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董事会在审议内部控制报告前,先过审计委员会) (行使职权的方式和内容: (1)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2)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3)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 (4)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 | 第14条第(4)项、 第21条 |
5 | 《公司法》规定得监事会职权 | 第14条第(5)项 |
6 | 其他职权(兜底规定) | 第14条第(6)项 |
(二)审计委员会前置审议事项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第十五条列举了审计委员会前置审议事项(与前表事项,部分存在重复),即该等事项提交董事会之前,应当事先经过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
序号 | 审计委员会前置审议事项 | 行使方式 |
1 |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1)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
(2)形成书面的审核意见; (3)书面审核意见所形成的议案,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 |
2 |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3 |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 |
4 |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 |
5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三)其他重要职权
序号 | 审计委员会职权 |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条文 |
1 | 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定期(至少每年1次)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 第21条第1款 |
2 |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上市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 第21条第2款 |
3 | 监督问题整改及内部追责 上市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上市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 第22条 |
上述总结适用于大部分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含上市公司),对于国有企业等特殊主体,限于篇幅和阅读体验,另文总结。
此外,就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公司而言,各交易所、各板块的具体规定,总体与本文总结一致,但在撰写具体的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或者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过程中,还是应当以对应交易所、对应板块的具体规定为准,笔者后续分交易所和上市板块单独撰文总结。
本文总结系供同行对审计委员会的总体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有个整体的认识了解,以便于在为客户起草审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或者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时,可以查漏补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