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邵博士,您好!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人数是如何规定的?
A:由于公司法规定了两种类型的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对于董事会人数也是分别规定的。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人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可见,设置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除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以外,其董事会人数应为三人至十三人。具体究竟多少人数,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人数。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可见,设置董事会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董事会人数应为五人至十九人。具体究竟多少人数,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Q: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应为十一人,目前,股东大会仅选出了七人。这种情况下,这七人能否召开董事会,形成聘用高管的决议。该决议是否有效?
A:依据上述《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组成人数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会人数应符合法律及章程的规定,即人数为五人至十九人,具体人数可由公司章程规定。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应为十一人,但目前股东大会仅选出了七人作为董事,显然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因此,被选出的七人不能组成董事会。这七人坐在一起开会讨论,其形成的也不应称其为董事会决议,自然不存在该决议是否有效的问题。
Q:面临这种情况,还有什么补救办法吗?
A:第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四位董事,使董事会人数达到章程规定的人数。
第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降低董事会人数,比如将公司章程中董事会人数条款修改为“公司董事会成员由七人组成”。
Q:现在股东之间有矛盾,这两种方式估计都比较困难。
A:如果股东之间有矛盾,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可能就陷入僵局,就得考虑股东退出或解散公司了。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与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无关。
Q:明白了,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