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公司决议无效规则适用问题解答(一)
1.什么是公司决议?公司决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以作出决议的方式行使其权力。公司决议,指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组织机构成员依据预先共同设定或接受的(通常是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依集体决策机制中的多数决规则就公司事项形成公司意思的一种团体法律行为。公司决议是公司意志(意思)的外在体现,其内容由公司组织机构成员按照一定程序作出的意思表示构成。公司决议一旦形成,对股东、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利害关系人均具有约束力。针对公司决议的法律性质,《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该款置于《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一章,被视为《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收编公司决议行为的标志。换言之,根据公司决议的意思形成过程及效力特征,《民法典》将其定性为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决议行为,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而意图实现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参考文献:①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诉讼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27页;②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适用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案例解读》,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78页;③朱慈蕴主编、沈朝晖、陈彦晶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49-50页;④王毓莹著:《新公司法二十四讲:审判原理与疑难问题深度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78页;⑤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82页;⑥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33页〕
2.公司决议行为与合同行为有何区别?
公司决议行为和与之相似的合同行为的主要区别如下:(1)决议行为一般属于多方法律行为,关涉多数人的利益诉求;而合同行为则多为双方行为,关涉的诉求面相对较小。(2)决议行为是具有团体性质的法律行为,一般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而合同无论是双方行为还是多方行为,都必须按照“意思表示一致”规则才能成立。(3)决议行为不仅约束投票赞成决议的多数公司成员,还约束着投票反对或不支持决议的少数公司成员;而合同行为只对意思表示一致的各方才具有约束力。
〔参考文献: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33-434页〕
3.公司决议效力规则是否适用于监事会、类别股股东会议、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清算组会议决议?
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仅规定了股东会、董事会的瑕疵决议效力规则,并未明确相关规则能否适用于监事会等其他公司机关决议的场合。新《公司法》引入了类别股股东会会议、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于这些机构决议是否适用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决议效力规则,目前理论和实践均存在争议。肯定观点认为,这些机构作出的决议均属于公司决议,按照目的性解释,既然公司决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类别股股东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清算组会议等作出的决议,这些决议又均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决议效力规则自然可以适用于以上所有决议机构作出的决议。否定观点认为,公司决议效力规则只针对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不包括其他公司机关的决议。新《公司法》之所以只对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瑕疵决议的救济作出规定,是因为这两个公司机关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其作出的决议可以代表公司法人的意志,具有对内对外的效力,因此可以被称为公司决议;而监事会和高管层等其他公司机关基于其机关的性质,尽管也可以作出决议,但其决议并不具有公司决议的性质和效力,如果出现瑕疵也不必适用公司决议效力规则而可以通过公司内部程序来进行处理。我们赞同肯定观点。监事会决议、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等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同属组织法决议,具有规范适用上的同质性,司法实践中这类组织决议瑕疵规则可类推适用公司法上的决议效力规则予以确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普遍约束力这一规则(即对于没有参加会议或者持异议的债券持有人也将产生约束力)可能损害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因此,异议债券持有人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也可参照新《公司法》确认无效、被撤销之诉进行救济。而且,从公司决议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类推适用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决议效力规则,从程序及内容两个角度对监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清算组会议决议等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有其必要性。
〔参考文献:①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96页;参见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35页;②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诉讼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41页、第243页;③云闯著:《新公司法司法实务与办案指引》,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56页;④施天涛著:《公司法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第349页;⑤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59页;⑥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重点热点问题解读: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66页〕
4.公司决议应当自何时起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将公司决议规定为民事法律行为,故公司决议的成立、生效与效力自然也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效力的一般规则。《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这一规定,参照合同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规则,因公司决议一般不附条件和期限,也不需要国家机关批准(国家出资公司的决议亦如此),故一般而言,公司决议成立后,如果不存在效力瑕疵,则当即生效。换言之,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依法作出,公司决议即生效。比如,董事会做出决议解聘经理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解聘董事、监事的,决议一旦做出,上述经理、董事、监事立即解任。
〔参考文献:①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96-97页;②徐强胜著:《公司法:规则与应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93-94页〕
5.公司决议成立与生效之间有何关系?
依据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只有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才会涉及是否生效的问题。公司决议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存在不成立的事由,则不能进入是否生效及有无效力的判断。换言之,公司决议成立是评价其生效及效力的前提。只有在公司决议成立后,才有其生效与否的探讨基础,同时也才有效力类型的划分;如果决议不成立,自然也就无所谓决议生效和效力类型的划分问题。
〔参考文献:①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83页;②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96页〕
6.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分为哪几种?
我国法对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经历了由“二分法”向“三分法”的转变。2005年《公司法》引入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制度,规定了决议无效和决议可撤销两种决议效力瑕疵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增加规定了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形成了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三分法”的格局;新《公司法》承继了“三分法”,规定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分为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等三种情形,分别规定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其中,决议无效,是指决议的内容违反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导致其在法律上自始无效;决议可撤销,是指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决议不成立,是指决议不存在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成立要件(欠缺一个或者数个成立要件)。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95页;②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97页;③周友苏著:《中国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435页;④施天涛著:《公司法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第349-350页;⑤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重点热点问题解读: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361-362页〕
7.如何区分公司决议无效与决议可撤销?
公司决议瑕疵可分为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两类。内容瑕疵分为违反法律法规的瑕疵和违反章程的瑕疵;程序瑕疵主要指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违反公司章程的瑕疵。决议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在性质和法律后果上是不同的。本着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新《公司法》对决议无效和可撤销分别作了规定。两者的区别如下:(1)事由不同。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决议无效的事由仅限于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造成决议无效的事由仅为决议内容瑕疵中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有二:一是决议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二是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2)期限限制不同。决议无效不受相关权利主体主张时间的限制。而决议撤销之诉须受到法定期限的限制,超过法定期限的,法院不再受理该撤销之诉。(3)法律后果不同。决议无效属于绝对无效、确定无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相关权利主体可以提起确认决议无效之诉,此类诉讼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而可撤销决议是否被撤销,取决于权利主体是否行使撤销权,该决议被撤销之前是有效决议。
〔参考文献: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24年版,第95页;②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诉讼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35页〕
8.如何区分公司决议不成立与决议无效?
公司决议不成立与无效属于完全不同的瑕疵类型。公司决议不成立是指决议不存在或者未形成有效决议,是对决议形成过程的否定;而决议无效的前提是决议已经成立,是基于决议成立的情况下认定其效力,不成立的决议自然也不存在是否有效的问题。决议不成立是基于形成决议时的程序瑕疵,这类瑕疵主要涉及公司内部治理问题;而决议无效是基于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参考文献: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诉讼实务指南》,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234页〕
9.判断公司决议无效的核心标准是什么?
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可见,判断公司决议无效的核心标准是决议内容违法。其一,这里的“决议内容”仅指决议本身所涉及的事项,不包括决议程序瑕疵。即不能将单纯的程序瑕疵视为决议无效的事由,决议程序瑕疵并不是认定决议内容瑕疵的前提,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如果盲目地将公司决议程序瑕疵作为论证公司决议内容违法的依据,将弱化公司程序的独立价值,不仅会架空决议可撤销规则,还会过分扩大决议无效规则的适用范围,进而挤压公司自治的空间,降低公司决策效率。其二,这里的“违法”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尤其是效力性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该条中的但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列举了5种情形,可以不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应当对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限缩解释,即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不属于前述5种情形之一的,才可以认定为无效。概言之,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公司决议才无效。如果公司决议内容仅违反了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训示性)法律规范,可以参照公司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情形,将其视为可撤销事由。其三,这里的“违法”不包括违反部门规章、地方条例、自治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考文献:①李建伟主编:《公司法评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97-99页;②李建伟著:《公司法学(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341页;③曹守晔主编:《公司法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83页;④刘俊海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规范内涵与合规治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35页;⑤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59-61页〕
10.公司决议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是否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虽然新《公司法》未明文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决议无效,但公司决议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决议。因此,公司决议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对于公序良俗的界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款规定:“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一)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三)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如果公司决议存在前述情形,也将导致其无效。
〔参考文献:①刘斌编著:《新公司法注释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23页;②葛伟军著:《图解公司法》,当代中国出版社2024年版,第209页;③赵旭东主编、刘斌副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61页〕
11.公司决议的内容违反部门规章是否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决议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除了适用新《公司法》上的决议效力规则之外,决议还存在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31条中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由此可见,尽管部门规章的规范层级较低,但其背后有可能代表公序良俗,违反其规定同样有可能导致公司决议无效。此时,否定公司决议效力的基础在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参考文献:刘斌编著:《新公司法注释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版,第122-123页〕
12.公司决议的内容同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是无效还是可撤销?
公司决议的瑕疵在学理上可分为内容瑕疵和程序瑕疵。其中,内容瑕疵包括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两种情形,但法律对这两种情形下决议的效力评价是不同的,前者决议无效,后者决议可撤销。实践中,公司常将法律、行政法规甚至规章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也纳入其章程中,因此,公司决议内容就可能存在同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情形。此时,仍应以新《公司法》规定的瑕疵决议效力规则为判断依据,即决议内容同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归于无效,而决议内容同时违反公司章程的部分此时已不再有适用决议撤销规则的必要。
〔参考文献:周游著:《新公司法条文解读与适用指引:案例·规则·文献》,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53页〕
来源:法学45度 作者:徐忠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