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明确:国有企业虚假贸易“十不准”规定再解读
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5-08-25
什么是"十不准"? 为规范中央企业贸易业务,防范风险,国资委曾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贸易业务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十不准"要求,其中包括: 1、不准开展融资性贸易 禁止以贸易为名行融资之实(如通过虚假贸易套取资金)。 2、不准开展"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 禁止无真实货物流转、仅凭单据循环交易的虚假贸易。 3、不准开展无商业实质的"两头在外"贸易 禁止采购和销售均依赖外部关联方,企业仅充当通道的贸易模式。 4、不准开展对交易对手方资信不佳的贸易 禁止与信用风险高的企业进行大额贸易往来。 5、不准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 禁止涉足与央企核心业务无关的高风险贸易。 6、不准开展高风险大宗商品投机性贸易 禁止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贵金属等贸易行为。 7、不准通过贸易业务违规提供担保或资金拆借 禁止利用贸易名义变相提供融资支持。 8、不准通过贸易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禁止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国有资产权益。 9、不准违反会计准则虚增收入或利润 禁止通过虚假贸易虚增业绩指标。 10、不准违反规定开展跨境套利贸易 禁止利用境内外市场价差进行无真实需求的套利交易。
问答的重点解读
两份问答文件对“十不准”原则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说明:
1、关于“背离主业”的界定
问答明确了主业范围的判断标准,要求企业结合自身战略规划和行业定位确定主业边界。
2、关于“无商业目的”的认定
针对特定利益关系企业的交易,需提供充分的商业合理性证明材料。
3、关于“融资性贸易”的识别
问答列举了多种融资性贸易的表现形式,并要求企业建立专门的风险识别机制。
4、关于“代理贸易收入”的会计处理
详细说明了代理贸易收入的确认条件和计量方法,强调不得通过代理贸易调节利润。
5、关于内控机制的具体要求
提出需建立涵盖事前审批、事中监控、事后审计的全流程内控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