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资产评估实践中,评估委托、备案程序、特殊事项处置等问题常受关注。本文基于国务院国资委官方网站及其他公开渠道发布的既往问答信息,梳理了部分常见问题与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
重要提示:本文内容基于历史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参考。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更新完善,实际操作中请务必以最新官方文件和相关主管机关的意见为准。不对任何因依赖本文内容而采取的行动承担责任。
一、评估委托相关问题
问:非国资企业接受国企增资或收购时,可否由交易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
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作价参考在企业实施相关经济行为时,属于具有商业价值的重要信息,通常不宜由交易双方共同委托掌握。
(整理自国资委官网公众问答栏目)
问:国有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时,由哪一方委托评估机构?
答: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整理自国资委官网公众问答栏目)
二、评估备案相关问题
问: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备案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另据《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拟通过公开挂牌方式转让账面原值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可以不对相关标的进行评估。
(整理自国资委官网公众问答栏目)
问:国企参与司法拍卖购买资产时,评估报告是否需要备案?
答:该情形下,企业无需对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备案,但是企业应采取尽职调查等方式充分了解拍卖资产的价值、风险等因素,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符合企业预期。
(整理自国资委官网公众问答栏目)
三、特殊情形处理
问: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否需要审计与评估?
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划转双方应当组织被划转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审计或清产核资,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经划出方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依据。
(整理自国资委官网公众问答栏目)
问:央企购买交易所挂牌资产是否需要履行招采和评估程序?
答:中央企业从公开交易所摘牌购买资产为经过企业投资决策审批后的市场化交易行为,不属于招采程序规范的范围。从产权交易机构购入国有资产,因转让方已履行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买受人可不履行资产评估及备案程序。
(整理自国资委官网公众问答栏目)
四、其他常见问题
问:国有参股企业是否适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包括国有全资、控股以及实际控制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发生相关经济行为时,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国资监管相关规定发表股东意见。
(整理自国资委官网公众问答栏目)
问:国有企业专利对外实施许可是否需要履行资产评估和进场交易程序?
答:根据《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允许中央企业在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收购时,通过评估、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国有企业将专利对外许可,可以通过评估、协议、挂牌交易、拍卖等多种方式确定价格。
(整理自国资委官网公众问答栏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