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核心解读:哪些重大决策必须三分之二同意?
咱们董秘、法务、高管天天跟决议打交道,“三分之二”这道线看着简单,但踩坑的也不少。今天,我们把日常工作里必须盯紧的“三分之二”事项进行了简要梳理,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股东会这7件事,少了“三分之二”绝对不行
改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公司形式——这7件事,是所有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硬核事项,股东会表决必须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没有例外。
但具体怎么算“三分之二”,得看场景,这是最容易出错的地方。
常规场景(比如平时改章程、增资)。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都按“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算。简单说,就是你手里的股东持股比例表加一遍,得超66.67%才算过,跟多少股东出席没关系。
特殊场景(公司想“续命”时)。比如章程到期了,或者本来要解散但还没分财产,想改章程接着运营——这时候有限公司得按“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和常规一样),但股份公司不一样,得按“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算。
1. 发了类别股的股份公司。要是你家发了优先股、特殊管理股(比如同股不同权的),上面说的7件事只要影响到这些类别股股东的权利(比如减资会让优先股分红变少),光全体股东过三分之二还不够——必须再开一次“类别股股东会”,让出席的类别股股东也投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相当于“双重审核”,少一步都通不过。
2. 上市公司的“30%红线”。上市公司要注意,要是一年内买/卖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担保的钱超过公司总资产的30%——这事儿必须走股东会,而且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别想着走董事会流程,哪怕董事会全票通过也没用,这是《公司法》硬规定,去年就有上市公司因为走了捷径,被监管问询整改。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参考《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
二、董事会只有2件“授权事”,能用上“三分之二”
董事会想碰“三分之二”的规则,有个大前提,必须是股东会或公司章程明确授权给董事会干的事,不是董事会自己能拍板的。而且只针对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用不上这个规则。就两件事,记牢就行。
1. 授权发行新股。比如股东会明确说“以后发新股让董事会定”,那董事会表决时,必须“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注意是“全体董事”,不是“出席董事”。去年有家股份公司,董事会10个人,只来了6个,6人全同意,结果因为“全体董事里只占60%,不够三分之二”,新股发行计划拖了一个月。
2. 授权提供财务资助。简单说就是帮别人买自家公司或母公司的股份,比如给员工借钱买股。首先得满足“累计资助的钱不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其次董事会表决时,也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要是没卡金额,或者表决比例不够,后续查账时很容易被认定为“违规占用资金”。
法条也简单,《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发新股)、第一百六十三条(财务资助)。
三、别把“出席比例”当“同意比例”
这个坑,至少有不少董秘栽过,必须单独拎出来说。
股份公司要是想收购自家股份(比如做员工持股计划、换可转债,或者上市公司护盘买股),董事会开会时,规则是“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才能开这个会——不是“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举个真实例子,前期有家公司要做股权激励,董事会12个人,只来了7个(刚过半数),董秘觉得“7人里5人同意就行”,结果律师一看就说不行:“得至少8个董事出席(12×2/3=8),不然会议本身就无效”。最后只能重新发通知,等够8个董事到场才开会。
这种情况,“出席比例”是门槛(必须够三分之二),但决议过不过,还是按“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算(除非章程有特殊规定),别搞混了。
最后,有个“避坑清单”,可以开会前对着勾。
1. 先判“属性”,是股东会的事还是董事会的事?
2. 股东会的话,是不是改章程、增/减资等7件大事?有没有类别股、上市公司的特殊情况?
3. 董事会的话,是不是发新股、财务资助?有没有股东会/章程的授权?是不是股份公司?
4. 股份公司买自家股份,先算“董事出席数”够不够三分之二,再算“同意数”。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建议。公司具体决策请依据最新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