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距离2025年底只有一个季度多几天,剩下的时间不多了,但这是个硬任务,每家央国企到时都要拿出方案结果来。
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适用对象是管理人员而非普通员工
“末等”不等于“末位”,不能简单划比例,更不能搞“一刀切”
“退出”的类型主要是指退出“原岗位”,“退出”的情形主要是指通过强化考核评价,对认定的考核末等或不胜任的管理人员实行常态化“退出”,而不是违法违纪等个别情形或到龄退休、主动辞职等“退出”
退出岗位后,还要加强培训和引导,强化人岗匹配,实现人力资源的动态优化配置
一、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定义
1、末等调整
(1)定义:末等调整是指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或者在年度综合考核中进入末位序列,其工作岗位、岗位职级、薪酬待遇发生相应调整变化的过程。
(2)目的:通过末等调整,激发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3)形式:末等调整包括提醒、诫勉、留岗查看、调整岗位、降级降薪、培训、待岗等形式。
2、不胜任退出
(1)定义:不胜任退出是指管理人员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通过岗位调整、转岗培训等措施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按规定程序退出岗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过程。
(2)目的:通过不胜任退出,促使管理人员提高自身能力,优化企业管理人员队伍。
(3)形式:经理层和中层管理人员因末等调整降级后,再次进入末等调整降级或撤免职务的,依法依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基层员工因末等调整后按照规范的的程序进行培训、转岗等措施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法依规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二、实施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范围
在三年行动阶段,任期制契约化改革主要针对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即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没有强制要求统一纳入任期制契约化管理。
但是,在深化提升阶段,国资委强调全员纳入考核,因此任期制契约化管理的对象要“扩面”。其中,横向扩面是指除了经理层成员,还应该把董事、监事与领导班子成员纳入其中;纵向扩面,是指将中层管理人员与基层管理人员也要纳入。
以央企为例,根据最近的指导意见,子企业领导班子与领导成员,子企业负责人(不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子企业经理层成员,集团总部部门负责人及二级部门负责人,子企业部门负责人,都是末等调整与不胜任退出的对象。暂时不包括集团总部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不过,老吴理解,管理人员界定范围应该是根据改革进展情况动态调整的。
当前各地方国企也在积极推行末等调整与不胜任退出制度。据老吴了解,管理人员的范围基本上参照中央企业的口径,但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而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改革对“管理人员”的界定,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规定的“管理人员”口径不一致。总体上,后者的范围要更宽泛一些。
1、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通常是国资监管机构设立的一级企业,其实施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范围包括公司经理层、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含公司总部经理层以下及部门副职以上)和基层员工(含基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操作人员)。
2、国有全资公司
国有全资公司通常为二级或以下企业,其实施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范围包括公司领导班子(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含公司经理层以下及部门副职以上)和基层员工(含基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操作人员)。
3、国有控股公司
国资监管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拥有对国有控股公司绝对控制权,按照国有企业管控原则,国有控股公司可按照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公司进行管理,其实施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范围与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公司相同。
4、国有参股公司
国资监管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对国有参股公司没有控制权,国资监管机构或国有独资公司一般是采取派驻高级管理人员的方式参与管理,因此国有参股公司实施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范围仅包括派驻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实施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核心
三项制度改革目的是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其中的改革重点是推进经理层成员的任期制契约化改革,因此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将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契约化改革落到实处。
与职业经理人制度相比,任期制契约化管理要兑现“两能”,即“职务能上能下”“薪酬能多能少”;而职业经理人是“三能”,即在“两能”的基础上,还要实现“能进能出”。任期制契约化可视为“半职业经理人”制度。
在深化提升行动阶段,任期制契约化要进一步提质扩面,上升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的“新型经营责任制”。具体而言,就是在任期制契约化的基础上,一是横向扩围,从经理层成员扩大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非经理层成员,同时做好精准考核,将政治责任与社会责任也纳入考核范围;二是纵向延伸,将中层干部和基层管理人员也纳入其中。
四、实施细节和操作流程
1、考核标准:企业需要制定清晰的考核标准,确保公平公正。考核标准应涵盖员工的工作能力、业绩表现等多个方面,避免单一以短期业绩衡量员工表现。
2、 淘汰机制: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企业可以采取调岗、降薪、培训等措施,而不是直接淘汰。如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公示和民主程序:相关规章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确保内容合法合规,并向员工公示或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