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一般分为项目采购和运营采购。其中,项目采购包括工程建设项目采购、技术改造项目采购、生产设备设施采购、生产维护项目采购等;运营采购包括原材料物资采购、零件部件模块或总成采购、咨询服务采购、劳务服务采购、企业产品和运行维护服务采购、物流和仓储服务采购等。项目采购则根据项目性质的不同,有的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的属于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此项目采购的关键是要识别哪些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国企采购常见的组织形式包括集中采购、框架协议采购以及企业制度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对集中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进行了规定。集中采购就是采购人将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一定规模优势的大宗、批量且标准化程度高的同类货物、服务或具有关联性项目打包合并采购。采购人进行批次集中招标采购时,可将某个或者多个项目的同类或者多类标的物,按批次实施采购,每个批次下可以划分为多个标段或标包,每个标段或标包应确定唯一的中标人。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对采购标的物的需求预计将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不定期(不定期是指不清楚需要的程度、时间和数量及采购频次)出现或重复出现,如办公用品、房屋维修、可能出现的紧急采购等。框架协议采购分为封闭式或开放式框架协议。如采用封闭协议,则供应商可在第一阶段的公告有效期内随时提出加入框架协议供应商库的申请,且提交书为最后提交书;在采购第二阶段,供应商之间可没有进一步竞争。如采用开放协议,则供应商第一阶段的提交书为“ 临时”提交书,并应在第二阶段进行另一轮竞争。适用于国有企业的采购方式包括招标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磋商采购、直接采购等。《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与《招标采购代理规范》、《非招标方式代理服务规范》以及《政府采购法》都对采购方式进行了规定(详见下图)。需要说明的是,《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不是企业,因此该法规定的采购方式一般不适用于企业的采购,但企业在制定采购制度或工作程序时可以参照。除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国有企业采购中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基本都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并不是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