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迈出重要一步。该法对监察对象范围作出了规定,其中包含“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本文旨在梳理整合《<监察法>释义》及《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等公开资料中,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范围相关的表述,并通过案例增进理解,以供读者参考学习。
案例参考(一)某大型国有汽轮电机有限公司物资部部长A某、副部长B某和采购员C某(均为中共党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业务、供货质量审核及货款结算等方面为供应商提供帮助,并收受好处费。群众反映后,该市纪委监委依法对三人涉嫌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并最终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
案例参考(二)琚某通过劳务派遣进入某市属天然气公司,后担任市场工作组组长,负责用户开发、客户服务及营业厅管理等。其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该行为最终被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法律依据梳理
关于“国有企业”及“管理人员”的范围,不同法律文件有相应表述。
1.据《<监察法>释义》,其中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进行了列举,指出主要包括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中层、基层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等。
2.《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 中规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等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3.《刑法》 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国家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也强调了“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
相关人员范围梳理
综合《<监察法>释义》等官方资料的列举,通常被纳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考量范围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
2.经营管理责任人员:包括部门经理、副经理、总监、车间负责人等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
3.关键岗位人员: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如会计、出纳、采购等。
4.其他相关人员:包括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以及国有参股企业中由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任命或批准,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
案例参考分析
案例一中,A某、B某担任领导职务,C某为关键岗位采购员。最终,当地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三人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此案例可供读者理解监察实践中的具体情况。
案例二中,琚某虽为劳务派遣人员,但其从事的市场开发、合同签订、款项催收等工作,在司法实践中被视为代表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司法机关在审理中,依据其实际从事的公务性质,认定其符合职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