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主要类型 | 问题表现形式 | 参考法律法规 | 预防措施 | |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方面
| (一)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善。 | 1.公司制改制未全面完成。 2.集团公司和重要子公司未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 3.未贯彻落实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的要求。 4.未有效落实董事会职权,通过设置部分董事参与的董事会常务委员会等方式,代替董事会决策重大事项。 5.董事会或监事会人数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数量。 | 1.《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2.《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 号)。 3.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 | 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成企业改制目标任务,推进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 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
(二)企业发展布局和结构调整不够优化。 | 6.低效无效资产处置进展较慢。 7.“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处置工作推动不力。 8.企业投资偏离核心主业、竞相投资热点产业甚至导致产能过剩。 | 1.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2.《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12 号)。 3.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 | 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加快“僵尸企业”和剥离低效无效资产处置进度,优化国有资本重点投资方向和领域,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
(三)国有企业重点改革任务推进不力。 | 10.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未按规定清产核资、评估定价、转让交易、登记确权等,在国有资产和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 11.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方案部署不够明确、资本授权及经营资质受限、相关企业未制定时间表路线图。 12.所属企业同业竞争问题突出。 13.法人层级长,未有效压缩管理层级。 | 1. 《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 2.《关于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发改经体〔2015〕2423号)。 3.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 | 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要统筹谋划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引导国有企业做优做强,要加强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监管,完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对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转让和侵吞国有资产、化公为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逃废债务等行为,要严肃处理。 | |
(四)未按规定落实去产能政策措施 | 14.未按规定淘汰不符合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的落后产能。 15.未按照规定期限、规定数量淘汰落后产能,未完成去产能考核指标。 16.违反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政策规定,违规或变相扩大落后、过剩产能。 17.新建项目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 | 1.《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2.《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 | 国有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淘汰落后产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产能盲目扩张,淘汰和退出落后产能,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
(五)未按规定落实去库存政策措施
| 18.房地产主业企业违反规定销售商品房。 19.违规扩大非主业房地产投资。 20.非房地产主业企业未按规定退出商业性房地产业务。 21.违规通过贷款、发债等方式从主业资产变相获取资金并改变资金实际用途用于房地产开发。 | 1.《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第131号令)。 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2019年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 5.《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 | 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国家去库存政策,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政策,严禁违法规定销售商品房,聚焦主责主业,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加强资金管理,严禁违规扩大房地产投资,保障房地产市场稳定。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 |
(六)未按规定落实去杠杆政策措施 | 22.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管控线、未完成资产负债率考核指标。 23.未按规定将子企业的资产负债率纳入考核指标。 24.通过调节财务指标等方式虚假降杠杆。 25.高负债企业违规开展非主业投资、高风险业务。 | 1.《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 2.《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号)。 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 | 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促使高负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回归合理水平,分类确定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指标标准,完善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自我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对所属子企业资产负债约束。 | |
(七)未按规定落实降成本政策措施 | 26.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27.超标准收取保证金或未按规定及时清理退还保证金。 28.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未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9.未按规定将尚未支付的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 30.未按要求进行应收账款、存货“两金”压控。 31.所属金融机构未落实服务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要求,在无实质服务情况下,违规收取财务顾问费等。 | 1.《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 3.《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 号)。 | 严格落实降成本政策措施,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制止乱摊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 |
(八)未按规定落实补短板政策措施 | 32.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闲置或使用效益低下。 33.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进展缓慢。 34.虚报研发费用,数据造假。 35.未制定科技创新和发展规划。 | 1.《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 2.《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 3.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方案(2023-2025年)。 | 严格落实国家补短板政策措施,加强科技发展战略与规划管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研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保障在建项目顺利实施。 | |
(九)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不力。 | 36.未严格执行环保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 37.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超标,甚至瞒报排放。 38.突破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浓度、总量等排放废水。 39.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即开工建设、新建投产项目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40.固体废物处置不合规,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 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污水排放和固体废物处置, 落实好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环保项目审核,严格执行环保项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规定。 | |
(十)节能减 排工作不到 位。 | 41.未严格执行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政策。 42.违规生产、使用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 43.未按规定建立节能环保专项规划、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制度,未编制节能减排年度经费预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 年修正)。 2.《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 | 认真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制订节能减排专项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健全节能减排规章制度,加强节能减排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制度,认真编制节能减排年度经费预算,多方筹集资金,加大科研投入力度,加快技术改造,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 |
(十一)“六稳”“六保”政策落实不到位。 | 44.未按规定保管、清杂等导致粮食质量不达标。 45.在不符合条件的库点收储政策性粮油。 46.未按规定发放稳岗补贴。 47.开发区的开发运营企业与管理机构未实行分离。 48.政策性粮油账实不符、多领取财政补贴。 49.未按规定进行储备粮食轮换。 50.通过虚假轮换、以陈粮顶新粮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粮食财政补贴。 | 1.《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 号)。 2.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发展改革委第5号令)。 4.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2017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第5号令)。 5.《中央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0〕939号)。 6. 《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国粮调〔2001〕209号)。 7. 《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库存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粮检〔2010〕20号)。 | 严格落实国家“六稳”“六保”政策,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中央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加大粮食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粮食领域违法乱纪行为,保障粮食安全,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加大援企稳岗力度,落实好稳就业政策 | |
二、履行重大经济决策职责方面
| (十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 行和效果不 佳。 | 51.发展战略未聚焦主责主业,不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 52.地区发展战略规划主要目标未按期完 成、未达到预期效果。 53.未按国资监管部门要求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54.地区发展战略规划执行中存在重大损失浪费。 | 1.《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 年修订)。 | 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国资委备案,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十三)违规进行重大投 资。 | 55.未经集体决策进行对外投资。 56.违规决策开展对外投资,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 57.违规决策,在未经资产评估的情况进行对外投资。 58.违规决策投向非主业项目、禁止类项目。 59.未经审批,违规决策开展特别监管类项目投资。 60.可行性研究在经济性、技术性等方面论证不充分,尽职调查走过场,存在重大疏漏等,导致实际投资效果未达到预期目标。 61.违规决策投资非主业领域、不具备经济性或付费来源缺乏保障的PPP项目。 | 1.《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资委第 12 号令)。 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
|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严格遵守资本运作决策程序,提高资本运作质量和效益,控制重大资本运作风险,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大问责力度,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 |
(十四)违规进行重大资 本运作及高风险投资。 | 62.未经集体决策或违规决策开展期权、 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高风险项目。 63.违规发行企业债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2.《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3.《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 号)。
|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 等决策制度,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严格遵守资本运作决策程序,提高资本运作质量和效益,控制重大资本运作风险,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大问责力度,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 |
(十五)违规 开展重大工 程建设。 | 64.违规决策建设楼堂馆所。 65.未经集体决策程序开展重大工程建设。 66.未严格执行核准(备案)、征地、环评等程序,违规决策实施项目建设。 67.可行性研究在经济性、技术性等方面论证不充分,导致项目实际投资效果未达到预期目标、甚至造成重大损失浪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3.《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5.《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 号)。 6.《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 号——工程项目》(财会〔2010〕11 号)。 |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规范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审批,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严厉打击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项目效 益。 | |
(十六)违规开展重大物资(服务)采购。 | 68.未经集体决策程序采购大宗商品和服务。 69.违规开展采购活动,采购物资价高质次、以次充好,造成重大损失浪费。 | 1.《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 年修订)。 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7号——采购业务》(财会〔2010〕 11 号)。 |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 等决策制度,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规范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审批,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严厉打击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项目效益。 | |
(十七)违规处置重大资 产。 | 70.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转让国有资产。 71.违规决策低价转让国有资产。 72.违规决策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资产。 73.未按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违规决策进行资产处置。 74.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资委、财政 部第32号令)。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国资委第12号令)。 4.《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完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并严格执行,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法违规处置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
(十八)违规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借款。 | 75.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对外担保或借款。 76.未按保证份额承担担保责任。 77.违规决策向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对象提供担保。 78.未经批准,违规决策为集团外企业提供担保。 79.出借资金逾期无法收回,形成损失。 80.出借资金未按规定收取利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完善对外担保、借款和捐赠审批程序,规范对外担保、借款和捐赠行为,提高决策水平,严厉打击通过对外担保、借款和捐赠转移、隐匿、侵吞国有财产。对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
(十九)违规对外大额捐 赠。 | 81.未经集体决策对外捐赠。 82.违规决策借捐赠之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企业资产。 83.违规决策超范围超预算对外捐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完善对外担保、借款和捐赠审批程序,规范对外担保、借款和捐赠行为,提高决策水平,严厉打击通过对外担保、借款和捐赠转移、隐匿、侵吞国有财产。对违规决策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
(二十)重大 决策制度不 健全。 | 84.对外投资决策制度不健全。 85.“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范围不完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 并严格执行。 | |
三、履行内部管控职责方面
| (二十一)法人治理结构 不完善。 | 86.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未按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87.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未正常运行,未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 88.未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改)。 2.《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 | 国有企业应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治理模式。 |
(二十二)投融资管理不规范。 | 89.未经批准在投资计划外开展对外投资。 90.融资超过企业实际发展需求或偿付能力。 91.不注重参股企业投资回报,对外股权投资收益长期不收回,造成重大损失风险、重大诉讼风险等。 92.未对参股企业实施有效管控,对参股企业只投不管、家底不清。 93.违规对参股企业其他股东提供垫资。 94.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全面有效的跟踪管理,出现风险,或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止损。 95.投资项目进展缓慢。 |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 年修订)。 2.《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国资委第34号令)。 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财会〔2010〕11 号)。 4.《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 号)。
|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 信息系统,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融资计划,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严格遵守投融资决策程序,提 高投资质量和效益。加大问责力度,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 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 |
(二十三)资 金管理不善。 | 96.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97.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的票据。 98.违规收取票据为其他企业融资。 99.擅自改变通过股票、债券募集(筹集)资金的用途。 100.违规套取或骗取贷款。 101.向个人和相关单位支付大额现金。 102.资金集中度不高。 103.违规对外出借资金。 104.对外捐赠未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履行核准、备案程序。 105.未及时公告或披露有关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 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 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银发〔1988〕288 号)。 5.《贷款通则》(1996年人民银行第 2 号令)。 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4年第54号) | 完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加强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力度,加强资金方面管理,加大资金集中管理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法合规筹集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提高遵纪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防止国有权益受损。 | |
(二十四)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不规范。 | 106.未履行法定程序和审批手续,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107.购置或建成的资产长期闲置。 108.违反内部规定出租出借资产。 109.将国有资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110.违规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未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 111.未按照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国资委第12号令)。 4.《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 5.《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 年修订)。 6.《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财会〔2010〕11号)。 7.《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 加强各项资产管理,全面梳理资产管理流程,及时发现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采取 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并关注资产减值迹象,合理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 理国有资产,盘活闲置资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提高企业资产管理水平。 | |
(二十五)销 售业务管理 不规范。 | 112.应收账款回收不及时、核销程序不合规。 113.未按内部规定签署销售合同。 114.销售业务违规向关联企业让利。 | 1.《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 号)。 2.《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 号——合同管理》(财会〔2010〕11号)。 | 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销售环节财务制度,提高销售业务管理水平,严厉打击销售领域 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 |
(二十六)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不规范。 | 115.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116.大宗商品和服务采购未按规定履行招标程序。 117.违规开展单一来源采购。 118.物资采购招标管理不规范,将不符合招标条件的单位确定为中标单位。 119.违规长期使用无资质供应商。 120.未经过充分询价、比价,违规采购。 121.采购标的与市场同类价格相比明显偏高,造成国有资金损失浪费。 122.采购产品质量不合格,与市场同类商品相比明显质次价高。 123.人为增加采购环节、加大采购成本。 124.采购与实际需要脱节造成积压、闲置。 125.违反合同约定,多支付采购价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4.《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9 年修订)。 5.《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6.《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7号—-采购业务》(财会〔2010〕11 号)。
| 1.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尽快完善相关手续,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2.规范项目建设和企业采购招投标工作,加大问责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项目建设和物资采购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3.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和企业采购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规范财务制度、打击分包、转包行为,按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提高项目运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项目效益。 | |
(二十七)工程项目管理不规范。 | 126.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不完善、未批先建。 127.违反程序先设计后勘察。 128.应招标未按规定招标。 129.违规同意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变更全部中标管理人员。 130.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 131.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 132.将承揽的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单位。 133.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 134.招标时人为设置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135.违规允许存在利害关系的企业参与投标。 | 1.《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尽快完善相关手续,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2.规范项目建设和企业采购招投标工作,加大问责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项 目建设和物资采购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3.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和企业采购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规范财务制度、打击分包、转包行为,按 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提高项目运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项目效益。 | |
(二十七)工程项目管理不规范。 | 136.违规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 137.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超概算。 138.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和建设内容。 139.项目资本金来源、比例不符合规定。 140.应取得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141.工程质量低劣,建成后存在安全隐患。 142.未按合同约定进度支付工程款,超拨或拖欠工程款。 143.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不规范,存在未签合同、擅自变更合同等问题。 144.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情况下,违规投入使用。 |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7.《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 号)。 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 号)。 | 1.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尽快完善相关手续,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2.规范项目建设和企业采购招投标工作,加大问责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项 目建设和物资采购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3.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和企业采购业务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规范财务制度、打击分包、转包行为,按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提高项目运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项目效益。 | |
(二十八)国有企业担保 业务管理不 规范。 | 145.担保程序不合规。 146.对参股企业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147.未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148.违规对外担保。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2.《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国资党委纪检〔2011〕197 号)。 |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规范担保业务开展,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严格执行审核审批流程,加大对违规开展业务行为的问责力度,切实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 |
四、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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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9.违规设置“小金库”。 150.资产、资金不入账,形成账外资产。 151.虚增固定资产或存货数量。 152.将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直 接冲减。 153.未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造成应收账款不实。 154.将长期股权投资违规计入其他应收款。 155.违规将当期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 156.未按规定确认未决诉讼等事项产生 的预计负债。 157.国有权益未按规定转增资本金。 158.将债转股资金计入往来科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正)。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 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财政部第76号令)。 4.《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 号)。 5.《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 号)。 6.《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 号)。
| 国有企业应加强“小金库”整治和清理,严禁以隐匿收入、虚列支出等形式设立“小金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经制度,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 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 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
(三十)未按规定确认收入、费用以及核算收益。 | 159.通过虚开商品销售发票虚增收入。 160.通过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循环交易,虚增收入。 161.隐瞒业务少计收入。 162.将应计入成本费用的支出直接冲减收入,少计收入。 163.将货款收入作为负债挂账,少计收入。 164.推迟或提前确认销售收入。 165.提前或推迟结转成本费用。 166.冒领、重复列支原材料,多计成本。 167.未按规定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168.随意变更资产折旧摊销年限或净残值导致多提或少提折旧摊销。 169.未按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170.未按规定核算投资收益。 171.未按规定核算资产处置收益。 172.未按规定核算债务重组收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 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4.《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 号)。 5.《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 号)。 6.《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 号)。 7.《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 号)。 | 加强财务管理与资金管理工作,提高遵守财经纪律的自觉性,对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 |
(三十一)随意变更或未按规定变更会计政策、会计处理方法。 | 173.随意变更会计政策。 174.会计政策变更未按规定追溯调整。 175.未按规定更正会计差错。 176.未在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 年修正)。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3.《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 号)。 | 严格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严禁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按规定更会计差错,及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 |
(三十二)未按规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 177.合并范围不准确,将未实际控制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178.合并范围不完整,未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179.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未抵销或抵销不准确。 | 1.《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 号)。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经制度,真实、完整、准确的合并会计报表,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 |
(三十三)违规支付职工薪酬。 | 180.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181.违规承担职工个人应承担的部分支出。 182.虚列支出或以虚假发票等方式套取资金为职工发放奖金。 183.违规在工资总额外提取和列支工资性支出。 184.违规使用职工福利费列支发放补贴和奖金。 185.超标准列支补充养老保险(年金)。 186.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等。 187.擅自提高高管工资薪酬发放标准。 188.违规发放加班加点工资。 | 1.《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2.《企业财务通则》。
| 国有企业应严格执行批复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禁止在工资总额之外发放工资性补贴。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
(三十四)未按规定核算府补助。 | 189.将不应确认为当期收益的政府补助确认为当期收益。 190.没有合理区分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91.未按规定将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 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192.税收返还资金未纳入收入核算。 | 1.《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 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等有关财经制定核 算政府补助,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补助事项。 | |
(三十五)财政资金申报、使用不规范。 | 193.挤占挪用申报获得的财政资金。 194.财政资金未及时使用,资金闲置。 195.未按规定使用各类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196.编制虚假项目或重复申报项目,套取财政资金。 197.虚报冒领、违规使用专项奖补资金。 |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 年修订)。 3.《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 号)。 | 加强财政资金申报和管理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使用资金,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力度,严禁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严禁虚报冒领、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 |
(三十六)违反税收征管规定。 | 198.未按规定计缴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199.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 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 年财政部第65号令)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计提缴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
(三十七)违反会计管理规定。 | 200.未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20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02.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造成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20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204.出纳人员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05.票据及银行预留印鉴管理存在风险隐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 年修正)。 2.《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 79 号令)。 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号——资金活动》(财会〔2010〕11号)。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经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严禁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严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保 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遵守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将相关印章和票据集中一人保管。 | |
五、企业风 险管控方面
| (三十八)企业债务管理不善。 | 206.未建立健全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机制,债务结构不合理。 207.贷款资金闲置浪费。 208.债务未按规定入账,债务数据不实。 209.通过名股实债等方式增加隐形债务。 | 1.《某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 建立健全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机制,科学规划融资,优化融资渠道,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资金成本,防范债务风险。 |
(三十九)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存在风险隐患。 | 210.违规开展业务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资产。 211.无视监管提示购买高风险金融产品。 212.融资担保机构未全面落实省政府“4321”政银担合作政策。 213.担保费收取不合规,以咨询费、评审费名义收取额外费用。 214.对单个被担保人或关联方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规定限额。 215.为母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 1.《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 号)。 2.《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 年银监会第8号令)。 4.《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0年银保监会第 6 号令) 。 | 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规范担保、保理等业务开展,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严格执行审核审批流程,加大对违规开展业务行为的问责力度,加强事后监督管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追回担保公司代偿资金,切实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 | |
(三十九)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存在风险隐患。 | 216.部分担保业务偏离政策性担保范围,为商业性房地产提供融资担保。 217.未严格遵循谨慎性原则追加授信审 批。 218.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 219.违规开展同业资金拆借业务。 220.保理业务开展不规范,贷前调查、贷中和贷后管理不力。 221.未按规定上报或有重大风险事件。 222.违规支付代偿款。 | 5.《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 号)。
| 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规范担保、保理等业务开展,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严格执行审核审批流程,加大对违规开展业务行为的问责力度,加强事后监督管理,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追回担保公司代偿资金,切实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 风险。 | |
六、落实党 风廉政建 设和遵守 廉洁从业 规定方面 | (四十)未落 实党风廉政 建设主体责 任。 | 223.未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 224.未严格实施对本级及下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 | 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 1.国有企业及下属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应进一步提高遵纪守法意识,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防止利益输送及关联交易问题的发生。 2.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移送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
(四十一)违 反领导人员 廉洁从业规 定。 | 22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 22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 227.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 228.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规持股、违规兼职取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229.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1.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 年修订)。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 号)。 | ||
六、落实党 风廉政建设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方面
| (四十二)违反履职待遇规定。 | 230.未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231.违规用公款为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办理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等各种消费卡。 232.违规为企业领导人员购买百科全书、中外名著、古籍文献等与工作无关的装饰性图书。 233.违规为企业领导人员支付履行工作职责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品及培训等各种费用。 234.违规为企业领导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支出。 235.违规为企业领导人员报销私家车辆使用费。 | 1.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 号)。 | 1.国有企业及下属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应进一步提高遵纪守法意识,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防止利益输送及关联交易问题的发生。 2.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移送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
(四十二)违反履职待遇规定。 | 236.向所出资企业转嫁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 237.继续为调离或退休的企业领导人员提供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不及时腾退办公用房及公务用车。 238.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239.违规借用、占用下属企业或者其他有 26 号)。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240.违规公车私用。 241.企业超标准建设办公用房,超标准进行豪华装修。 242.在旅游风景名胜区召开培训会议或借培训会议名义安排旅游。 |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 号)。 | 1.国有企业及下属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应进一步提高遵纪守法意识,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防止利益输送及关联交易问题的发生。 2.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移送市纪委市监委进行处理。 | |
七、以往审 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方面 | (四十三)审 计整改不到 位。 | 243.未落实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要求。 244.不整改或未采取有效措施等造成整改不到位。 245.向审计部门报送的整改结果失实。 246.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屡查屡犯。 | 1.《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 | 国有企业集团应采取有效措施推动督促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切实履行整改责任 |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风险防范清单246条(详版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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