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核心要义在县区属国企的落地重点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构建了央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完整体系,而县区属国企作为国有经济在基层的重要载体,其业务范围、规模体量、监管环境与央企存在显著差异,直接套用央企制度框架易出现“水土不服”。推动《办法》在县域落地,核心在于立足县域国企实际进行制度适配创新,聚焦党建引领、精准追责、容错纠错、监督协同、流程简化五大关键维度,实现“严监管”与“促发展”的有机统一。
一、突出党对县区属国企的领导:筑牢党建与追责融合的基层根基
《办法》开篇即明确强化党的领导是责任追究工作的核心遵循,这一要求对县域国企尤为重要。为推动县区属国企更高质量发展,《办法》的落地实施需着力解决基层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挑战,例如,如何有效杜绝党建与经营“两张皮”现象,防止因决策机制不完善而可能引发的违规风险,关键要打通“党建引领”与“追责约束”的衔接通道,形成可落地的实践路径。
其一,明确党组织前置研究的刚性边界。结合县域国企业务特点,梳理形成“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清单,将政府项目承接、大额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核心经营事项纳入党组织前置研究范围,明确未经前置研究的事项一律不得提交董事会或经理层审议,同时将“是否履行党组织前置研究程序”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核查内容。如某县属投资公司在乡村振兴项目投资中,因未履行党组织前置研究程序导致投资失误,追责过程中直接将该程序缺失作为核心追责依据,形成强力震慑。
其二,建立党建责任与经营责任同步追责机制。将党建工作成效纳入国企领导班子经营业绩考核,对因党建引领不力导致违规经营的,既追究经营管理责任,也追究党组织负责人责任。例如,某县某国企在巡察中发现多项违规经营问题,除对相关经营负责人追责外,还对党支部书记履行党建领导责任不到位问题进行约谈问责,推动党建与经营责任同频共振。
二、突出追责情形的县域精准覆盖:锚定基层高频风险领域
《办法》明确的13个方面98种追责情形,涵盖了央企经营投资的全领域,但对县域国企而言,需结合其业务聚焦民生服务、政府项目配套、小额资产运营等特点,进行“适配性筛选+特色化补充”,避免“大水漫灌”式追责。
从适配性分析来看,县域国企可剔除海外经营、重大科技创新等不涉及的追责情形,重点聚焦与基层实际紧密相关的领域:
一是政府项目承接不规范问题,包括规避招标、化整为零拆分项目、中标后擅自变更合同核心条款、违法分包转包等,此类问题在县域基建、民生工程中高发,基层审计实践表明,工程管理不规范是县区属国企需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之一;
二是民生领域服务失职问题,如供水、供热、公共交通等公益性国企存在的服务质量不达标、惠民政策落实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等;
三是小额资产处置违规问题,县域国企资产规模较小,小额固定资产、闲置资产处置频繁,易出现暗箱操作、低价转让、未按规定评估等问题,需纳入重点追责范围;
四是关联交易不规范问题,警惕高管近亲属利用关联交易侵占企业资产,如向亲属控制企业无偿提供资金或项目资源等。
在此基础上,建立县域国企特色追责清单,采用“禁止行为+责任部门+追责标准”的三段式表述,明确各类违规情形的具体追责尺度,让基层国企清晰知晓“红线”所在。例如,针对小额资产处置,明确“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且交易价格低于市场公允价10%以上”的具体追责情形,增强追责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突出“三个区分开来”的基层实践:划定容错纠错的合理边界
《办法》专章明确了6类尽职合规免责情形,核心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为干事创业者撑腰鼓劲。县域国企承担着乡村振兴、老旧小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大量探索性工作,面临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等诸多不确定因素,亟需明确容错纠错的适用边界和操作流程,避免“一错俱罚”挫伤基层积极性。
在适用边界上,需精准区分“探索性失误”与“违规失职”:对于参与乡村振兴、老旧小区改造等政策导向性强的探索性工作,若符合集体决策程序、已履行充分调研论证义务、未谋取个人私利,因客观条件限制(如政策调整、市场突变)导致项目未达预期或出现轻微损失的,可适用免责条款;但对于未履行决策程序、擅自改变项目用途、存在利益输送等行为,即使涉及探索性工作,也必须严肃追责。
在操作流程上,简化基层容错纠错办理环节:
一是申请,由相关责任人或企业提出免责申请,附决策记录、调研材料等佐证材料;
二是核查,由县区国资委联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开展联合核查,重点核实程序合规性和主观过错;
三是审议,提交县区国企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审议,明确是否免责及理由;
四是公示,将审议结果在企业内部公示,接受职工监督。通过“申请—核查—审议—公示”的简化流程,既保障容错的公正性,又提高办理效率,让基层干部敢于担当作为。
四、突出基层监督协同机制建设:破解县域监管力量薄弱难题
《办法》强调要构建监督贯通协同的工作体系,这一要求直击县域国资监管的痛点——多数县区国资委人员编制不足、专业能力有限,难以实现对国企经营投资的全流程监管。破解这一难题,关键在于建立“县区国资委牵头、多部门联动”的追责协同机制,整合纪检监察、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力量,形成监管合力。
借鉴某县“1+4+N”监督体系和某区协同监督经验,可构建“三级联动”实践方案: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区国资委牵头,每季度召开纪检监察、审计、行业主管部门(住建、交通、民政等)联席会议,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共享问题线索,统筹推进追责工作;
二是规范线索移交流程,制定《监督线索移交细则》,明确审计发现的财务异常、巡察发现的制度漏洞、行业监管发现的违规经营等线索,需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形成“发现—移交—追责—整改”的闭环管理;
三是搭建数据共享平台,整合国企财务数据、审计底稿、巡察报告、纪检案卷等信息,实现异常数据自动预警,提升监督追责的精准性。例如,某县审计局与国资委联动,累计查处国企违规问题138个,挽回经济损失超5.5亿元,彰显了协同监督的成效。
此外,强化监督成果运用,将审计整改情况、追责结果作为国企经营业绩考核和领导班子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拒不整改、敷衍整改的企业,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问责,确保监督不走过场。
五、突出程序规范的基层简化适配:实现合规成本与监管效能平衡
《办法》对责任追究的程序要求较为全面,但县域国企规模小、业务简单,若完全照搬央企复杂的程序要求,会大幅增加合规成本,甚至影响正常经营。推动程序规范的基层适配,核心是“简化流程不简化标准、降低成本不降低公正”。
一是简化追责办理环节,合并重复程序。对金额较小、事实清楚的轻微违规案件,简化立案审批流程,直接由县区国资委牵头开展核查;对重大复杂案件,才启动联合核查程序。同时,合并“调查取证”与“事实认定”环节,由核查组一次性完成证据收集和事实确认,减少重复劳动。
二是优化文书格式,推行“标准化模板”。针对县域国企管理人员专业能力有限的特点,制定追责告知书、核查报告、处分决定等标准化文书模板,明确填写要求和核心要素,降低企业合规操作难度。
三是实行“一案一档、销号管理”。对每起追责案件建立专门档案,明确整改要求、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完成一项销号一项,同时由县区国资委开展“回头看”,确保整改到位。某县某国企在巡察整改中,通过“销号管理”推动52项问题整改完成44项,完善制度20项,有效提升了整改成效。
综上,《办法》在县区属国企的落地,关键在于“精准适配”与“务实创新”。通过党建嵌入强根基、精准追责击痛点、容错纠错鼓干劲、协同监督补短板、简化流程降成本,将中央制度要求转化为基层可操作、可落地的实践举措,既能守住国有资产安全底线,又能激发县域国企服务地方发展的内生动力,真正实现责任追究与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同频共振。
后续我们解读《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将围绕 “追责范围的县域聚焦——县区属国企高频违规情形精准解读” 展开深入探讨。
(作者:李树春,硕士研究生导师,拥有多年国企咨询经验及高级企业合规师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