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属国企责任追究的实现路径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为国有资产监管提供了全链条制度遵循,但其在县域层面的落地需充分适配县区属国企规模小、薪酬水平偏低、人员管理与地方干部体系深度融合、监管力量薄弱等现实特点。本文聚焦追责处置在基层的转化,从多元追责适配、裁量标准细化、问责机制落实、体系构建四个维度,探讨县区属国企责任追究的实现路径。
一、适配县域的多元追责处理方式:精准匹配基层实际的责任惩戒体系
《办法》明确了批评或诫勉、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处分、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等追责方式,县域层面可基于“惩戒与教育并重、适配基层承载能力”原则,优先选择契合县区属国企特点的追责方式,实现与县域干部管理机制的衔接。
从薪酬水平看,多数县域国企职工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绩效工资构成,整体薪酬额度偏低,(示例说明:如某县属国企基础工资参照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区间,绩效工资每月通常不超过一定比例。)扣减薪酬需把控尺度,优先适用于违规情节较轻、造成一般资产损失的情形,可采取扣减月度绩效、年度奖金等方式。(示例说明:如对采购流程不规范但未造成实质损失的经办人员,可扣减1-3个月绩效工资,既形成警示,又兼顾基层实际情况。)
从人员管理特点来看,县区属国企管理人员多与地方干部存在双向流动,组织处理、批评诫勉可与县域干部考核管理机制衔接。批评诫勉适用于初犯、偶犯或违规情节轻微的情形,可纳入干部日常监督台账;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免职、降职等)适用于违规情节较重、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但未构成违纪违法的情形。(示例说明:如对违规审批小型工程项目的分管负责人,若未造成损失但存在程序瑕疵,可予以诫勉谈话;若造成较大损失,则可考虑调离岗位处理。)
禁入限制、处分及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需审慎适用,其中禁入限制优先适用于存在利益输送、虚报冒领等严重违规行为的核心岗位人员;处分及移送处理严格限定于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存在违纪违法线索的情形。
二、县域追责裁量的梯度标准:以“基层实际”为锚点的精准裁量体系
《办法》明确了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理的情形,县域层面需结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细化裁量梯度标准,通过具体案例校准裁量尺度,确保追责既不“宽松软”,也不“一刀切”。
从轻处理情形需重点考量基层实际操作中的客观限制,优先适用于主动整改、挽回损失的情形。(示例说明:如某国企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因前期调研不充分导致投资偏差,但项目负责人发现问题后及时暂停项目推进,通过重新论证优化方案挽回80%以上潜在损失,此类情形可从轻处理,由原本应予以免职调整为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再如,对积极配合核查、主动交代违规事实并提供关键线索的基层管理人员,可在规定裁量范围内降低一个追责层级,如将扣减6个月绩效工资调整为扣减3个月。)
从重处理则聚焦于主观故意、屡教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示例说明:例如,某县域国企负责人超越权限审批融资业务,且在核查过程中隐匿相关资料、阻挠调查,即使未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也应从重予以免职处理,并扣减全部年度奖金;对参与虚假贸易、利益输送等行为的人员,无论损失大小,均应依法依规从严追责,必要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裁量过程中需建立“损失程度+违规情节+整改成效+基层实际”的四维评估体系:损失程度参照《办法》划分标准,结合县域经济规模适当下调量化阈值;违规情节重点考量是否违反程序、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整改成效以挽回损失比例、制度完善情况为核心指标;基层实际则兼顾县域国企资源禀赋、监管条件等客观限制,确保裁量结果公平合理、符合基层预期。
三、重大决策终身问责的基层落地:打破“离岗免责”误区的约束机制
《办法》明确的重大决策终身问责要求,是约束县域国企“一把手”权力的关键抓手。县域层面需重点破解“退休免责”“调任免责”等基层认知误区,建立覆盖全任职周期、全流动场景的终身问责实施机制。
对县域国企主要负责人,问责可聚焦重大投资决策、重大项目审批、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将问责要求嵌入决策全流程。(示例说明:如建立决策签字备案制度,所有重大决策均形成书面记录存档,为后续问责提供依据。)
针对已退休、调任乡镇岗位等特殊情形的基层责任人,需明确差异化追责处理方式:对已退休人员,若违规行为造成较大及以上资产损失,可依法依规扣减其养老金(保留基本生活保障额度)、撤销退休荣誉称号,情节严重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追索损失赔偿;对调任乡镇岗位的责任人,需由县区国资委出具问责建议,由调入单位协同实施组织处理,问责结果纳入其干部考核档案,影响后续职务晋升、评优评先;对已离职人员,可通过约谈提醒、通报批评等方式强化警示,若存在违纪违法线索,仍需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通过开展终身问责典型案例宣讲、将终身问责要求纳入县域国企“一把手”任职培训等方式,打破基层“离岗即免责”的错误认知,强化“权责终身绑定”的责任意识。
四、县域分级分层追责机制建设:破解“监管薄弱”的协同工作体系
县域国资监管力量薄弱是普遍现状,多数县区国资委人员编制少、专业能力不足,难以实现对国企经营投资行为的全流程监管。据此,需明确县区国资委与县区属国企的责任划分,构建“上级指导、企业自查、联合核查”的分级分层追责工作体系,提升基层追责工作效能。
在责任划分上,县区国资委承担“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联合核查”职责,重点负责制定县域国企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组织开展重大违规事项核查、协调跨部门追责衔接;县区属国企承担“自查自纠、风险防控、整改落实”主体责任,需建立内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的追责职责,定期开展经营投资行为自查。(示例说明:如某县通过出台权责清单,构建“政府把控大局、国资有效监管、国企自主经营”的监管体系,这一模式可在县域层面推广,厘清监管与经营的责任边界。)
针对监管力量薄弱的问题,“上级指导”需强化市级国资委对县域追责工作的专业支撑,可建立市级国资委专家下沉指导机制,为县域重大违规事项核查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企业自查”需聚焦高频风险领域,如工程承包、采购管理、融资业务等,要求国企每月开展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对发现的轻微违规问题立行立改;“联合核查”则由县区国资委牵头,联合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组建临时核查组,针对自查发现的重大问题、群众举报线索或上级交办事项开展专项核查,通过跨部门协同弥补基层监管力量不足。
同时,需建立县域追责工作信息化支撑体系,依托市级国资监管平台,搭建县域国企违规经营投资信息报送模块,实现自查情况、核查进度、整改成效的全程留痕管理,提升追责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水平。
县区属国企责任追究的落地实施,核心在于将《办法》的制度要求与县域实际深度融合,通过适配性的追责方式、精准化的裁量标准、全周期的终身问责、协同化的工作机制,既守住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底线,又保护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唯有立足县域禀赋、破解基层痛点,才能让责任追究真正成为县域国资监管的“利剑”,为县域国企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后续我们解读《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将围绕 “实操流程与整改闭环的县域优化——县区属国企长效治理路径” 展开深入探讨。
(作者:李树春,硕士研究生导师,拥有多年国企咨询经验及高级企业合规师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