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参考】关于“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参与投标”的官方答复梳理
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6-01-28
【重要阅读提示】
1.内容来源:本文核心问答部分(Question & Answer)来源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 在其官方网站上对公众留言的公开答复。本文仅为对该权威答复的客观整理与转载。
2.核心摘要:发改委答复的核心精神在于,法律并未一概禁止存在利害关系的企业投标,关键在于该关系是否“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评判需结合具体项目与招标程序是否规范。
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请问:国有企业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否作为投标人公平参与国有企业组织的招投标工作?
发改委官方答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本条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投标,构成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即使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但如果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程序规范,该“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其公正性的,就可以参加投标。
相关法规条文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该条例于2011年11月30日由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