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也是国企做强做优做大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为国企治理划定了清晰方向。但在实践推进中,部分国企出现了党委会对日常经营管理介入过度的现象,混淆了治理主体权责边界,违背了“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核心定位,亟需警惕和规范。
国企党委会介入日常经营管理过度,有着明确的实践表征,本质是权责边界模糊导致的“越位”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党委会的核心职责是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而非直接介入具体经营执行环节,但部分企业却将这一制度要求走偏走样。有的企业将前置研究等同于前置决定,把党委会变成日常经营的“指挥中心”,绕过经理层直接安排部门具体业务,小到办公用品采购、员工日常考勤调整,大到具体产品定价、单笔小额采购供应商选择,都要经党委会审议,将“三重一大”决策变成“事无巨细都要管”的形式主义。有的企业混淆了“把关定向”与“执行落地”的区别,党委会不仅参与重大事项的原则性研究,还直接干预经理层的日常运营决策,甚至替代经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职责,导致董事会的战略决策权、经理层的执行权被弱化,形成“党委包揽一切”的治理错位。还有的企业党委会对经营事项的研究脱离企业实际,仅依据政策文件生搬硬套,未结合行业趋势和市场需求开展调研,导致决策与经营实践脱节,造成资源浪费。
这种过度介入的现象,看似强化了党的领导,实则会对国企高质量发展造成多重危害,既违背了现代企业治理规律,也不利于党的领导落到实处。从企业经营效率来看,党委会的核心优势在于政治把关和战略引领,而非具体经营事务的执行与决策,过度介入日常经营会增加决策流程、降低决策效率,面对市场瞬息万变的竞争态势,往往因层层审议、流程繁琐而错失发展机遇。从治理体系协同来看,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是中国特色现代国企制度的核心要求,过度介入会打破这种协同关系,导致董事会“决策无力”、经理层“执行无权”,出现“权责不清、推诿扯皮”的治理乱象。从企业发展活力来看,日常经营管理需要灵活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的执行能力,党委会过度介入会束缚经理层的经营自主权,抑制员工的创新积极性,让企业丧失市场竞争力,难以适应市场化发展需求。更值得警惕的是,过度介入还可能导致党委会偏离核心职责,忽视党建工作、干部管理、风险防控等“必管事项”,反而弱化了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违背了制度设计的初衷。
探究国企党委会介入日常经营管理过度的根源,主要源于三个层面的认知和实践偏差。
一是对制度定位的理解片面,部分企业领导混淆了党委会“前置研究”与“最终决策”的区别,错误认为“介入越多、领导越到位”,将前置研究当成“筐”,大事小事都往里装,忽视了党委会“不直接介入经营事权”的原则。
二是权责边界界定不清晰,虽然《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明确要求制定党委前置研究事项清单,但部分企业未结合自身实际细化清单,对“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与“日常经营事项”的划分模糊,导致党委会行权无据可依、边界模糊。
三是治理机制不完善,部分国企未建立健全党委会与董事会、经理层的沟通协调机制,缺乏清晰的议事规则和决策流程,同时党委班子成员的专业经营能力不足,难以精准把握“把关”与“介入”的尺度,只能通过扩大介入范围来履行职责。
警惕并纠正党委会对日常经营管理的介入过度,并非否定党对国企的领导,而是要回归制度设计初衷,实现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统一,让党委会真正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核心作用。首先,要明确权责边界,细化前置研究清单,坚持“党委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的原则,清晰划分“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与“日常经营事项”,做到“该议的不缺位、不该议的不越位”,明确党委会仅对重大事项进行方向把关和原则性研究,不直接干预具体经营执行。结合不同行业国企经营特点,前置研究清单可结合实际细化,以下为各行业具体示例,既贴合《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要求,又体现行业差异化:
1. 能源类国企(电力、煤炭、新能源等):贯彻党中央能源安全战略、双碳目标的重大举措;企业中长期能源开发规划、新能源布局方案;重大能源项目投资(如光伏电站、煤矿技改)、资产重组及产权转让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如煤矿安全整治、电力设备运维重大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如能源保供、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事项(如高危岗位薪酬调整、职工安全保障措施);重要人事任免(如分公司负责人、安全生产部门主管)。
2. 制造业国企(装备制造、汽车制造等):落实国家产业升级、智能制造战略的重大举措;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产能规划及重要技术改革方案;重大固定资产投资、生产线升级改造项目;核心技术引进、重大合作研发项目及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企业组织架构调整(如生产部门、研发中心设置);安全生产重大方案(如生产车间安全管控、特种设备运维);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薪酬体系改革、下岗职工安置)。
3. 金融类国企(银行、保险、投融资公司等):贯彻党中央金融政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大举措;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业务规划及重大投融资方案;大额信贷投放、重大投资项目的原则性把关;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重大风险处置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如信贷管理、风险管控办法)的制定修改;重要人事任免(如分支行负责人、风控部门主管);涉及客户权益、行业声誉的重大事项。
4. 公用事业类国企(供水、供电、公交等):落实民生保障、城市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企业中长期服务规划、基础设施改造方案(如管网升级、公交路线优化);重大项目投资(如供水厂扩建、变电站新建)及产权转让中的原则性问题;服务价格调整的原则性把关(需符合国家定价政策);安全生产及应急保障方案(如停水停电应急处置);涉及职工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服务标准制定、职工薪酬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5. 文旅类国企(景区运营、文化场馆、文旅投资等):贯彻文化强国战略、文旅融合发展的重大举措;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文旅项目规划及重大投资方案;重点文旅项目开发、景区升级改造及文化IP打造中的重大问题;意识形态工作相关重大事项(如文化内容审核、宣传推广导向);安全生产及应急保障方案(如景区客流管控、应急疏散);涉及职工权益及游客利益的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规章制度制定修改。
上述清单均遵循“重大性、原则性、方向性”原则,明确排除日常经营事项(如能源国企的日常耗材采购、制造业国企的单笔小额原材料采购、金融国企的日常客户服务、公用事业国企的日常设备巡检、文旅国企的日常景区保洁等),避免党委会介入过度。其次,要规范决策流程,严格遵循“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经理层执行落实”的闭环路径,明确党委会研究形成的意见是参考性建议而非指令性决定,确保董事会依法行使决策权、经理层依法行使执行权。再次,要提升党委履职能力,加强对党委班子成员的专业培训,提升其宏观研判和重大事项把关能力,同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引导党委班子成员精准履职、勇于担当。最后,要强化机制保障,将权责边界、议事规则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党委会与董事会、经理层的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各尽其责、协同发力”的治理格局。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公司治理,是国企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党委会对国企经营管理的介入,必须坚守“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定位,把握好“把关”与“越位”的边界、“引领”与“干预”的尺度。唯有厘清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规范行权流程,才能既确保党的领导落到实处,又充分激发企业经营活力,推动国企在市场化竞争中实现高质量发展,真正发挥国有经济的战略支撑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