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建议把“书面传签”作为董事会长期、唯一的决策方式。
董事会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线上会议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和表决;但如果完全不召开会议,只让董事在书面决议上签字,可能被认定为没有履行董事会会议程序,存在决议不成立、被撤销或公司治理瑕疵风险。
一、客户常问的问题
在日常公司治理中,很多企业会遇到类似问题:
董事平时不在同一城市,事项又比较常规。董事会能不能一直不开会,只把决议文件发给董事签字确认?
这个问题看似是“开会形式”的选择,实质上涉及董事会决议是否成立、董事是否充分履职以及公司内部治理文件是否规范。
简单说,企业不能只看“有没有签字”,还要看是否真的完成了“召开会议、形成讨论、进行表决、制作记录”的基本程序。
二、先区分两个概念:线上开会可以,完全不开会不稳妥

现行《公司法》已经明确允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董事会成员不在同一地点,并不意味着只能走“书面传签”。
真正需要警惕的是:企业把“电子通信开会”简化成“不开会,只签字”。
三、为什么不建议长期只做书面传签?
1、董事会是“会议型”决策机构
董事会不是单纯的签字流程。按照现行《公司法》的制度设计,董事会会议应当满足基本程序要求,包括:
(1)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2)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3)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4)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
(5)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这些要求共同指向一个核心:董事会决议应当建立在“会议”和“表决”的基础上,而不是只有最后的签字页。
2、现行《公司法》已明确规定“未召开会议作出决议”的后果
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存在“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等情形之一的,决议不成立。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长期以“书面传签”替代董事会会议,一旦发生股东争议、董事责任争议、投资并购审查、审计核查或工商登记事项回溯,相关决议可能被质疑缺少成立基础。
3、“所有董事都签了字”并不当然等于程序没有问题
实务中常见一种理解:既然所有董事都签字同意了,程序上应当问题不大。
这个判断需要谨慎。签字可以证明董事对某个文本表达过同意,但不当然证明:
(1)公司已经依法通知董事参会;
(2)董事已经获得充分议案材料;
(3)董事之间已经有机会讨论、询问和发表意见;
(4)会议实际达到法定或章程约定的出席人数;
(5)决议事项已经经过有效表决;
(6)异议董事的意见已经被如实记载。
对于简单、常规、无争议事项,书面传签的风险可能不容易显现;但对于重大投资、融资担保、关联交易、经营计划调整、高管任免、重大合同、资产处置等事项,风险会明显放大。
四、章程能不能规定“董事会书面表决”?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但章程自治不是没有边界。
更稳妥的做法不是简单写成“董事会可以不召开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作出决议”,而是写成:
董事会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对于程序性、常规性、无重大争议事项,可以在保障董事充分知情和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以通讯表决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确认,并形成会议记录。
也就是说,章程可以对会议方式、通知方式、表决方式作出灵活安排,但不宜直接取消董事会“召开会议”的基本环节。
五、哪些事项可以相对灵活,哪些事项不建议只传签?

六、企业可以怎么做?
建议一:把“线上会议”作为常态化工具
董事不在同一地点时,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材料提前发送,会议中进行审议和表决,会后由出席董事签署会议记录和决议。
这样既能提高效率,也能保留“会议召开”的程序基础。
建议二:建立董事会事项分级清单
企业可以将董事会议题分为三类:

建议三:即便采用书面或通讯表决,也要补齐证据链
至少建议保留以下材料:
(1)董事会会议通知;
(2)议案及附件发送记录;
(3)董事确认收悉材料的记录;
(4)视频或电话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参会截图或系统记录;
(5)董事表决票或书面确认;
(6)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出席董事签名;
(7)异议意见、回避表决情况及说明。
建议四:同步检查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企业应重点检查:
(1)章程是否允许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董事会;
(2)是否规定董事会通知方式和通知期限;
(3)是否明确通讯表决或书面表决的适用范围;
(4)是否区分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
(5)是否规定会议记录、签名、档案保存要求;
(6)是否与股东、集团公司或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存在冲突。
如果章程完全没有相关规定,建议通过章程修订或董事会议事规则补充完善,而不是长期依赖惯例操作。
七、可以直接回复客户的版本
董事会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和表决,只要公司章程没有排除或限制,并且满足通知、出席人数、表决比例、会议记录和签名等要求,长期采用线上会议本身并不当然违法。
但不建议长期以“不开会、只书面传签”的方式代替董事会会议。现行《公司法》对董事会决议设置了会议出席、表决和会议记录等要求,并规定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的,决议不成立。因此,较稳妥的做法是:可以不开现场会,但应通过视频、电话或其他电子通信方式实际召开会议,再以书面签署方式确认会议记录和决议。
对于重大投资、担保、关联交易、高管任免、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建议尽量召开正式董事会,并完整保存会议通知、议案材料、参会记录、表决记录和会议记录。对于程序性、常规性且无争议事项,可以在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允许的前提下适当简化,但仍应保留董事充分知情和有效表决的证据。
八、一句话总结
董事会可以不“现场开会”,但不宜“完全不开会”;可以线上开、可以通讯审议、可以书面确认,但不能把董事会变成只签字、不审议、不表决的流程。
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 12 月 29 日修订通过,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人大网/中国政府网公开文本。重点参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2、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https://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3、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312/content_6923395.htm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根据 2020 年 12 月 23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823 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决定修正),重点参考关于公司决议效力、轻微程序瑕疵、决议不成立的规则。
5、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开文本:
https://gongbao.court.gov.cn/Details/55c2e1c5ddeb2324bcd270eed66f4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