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催缴出资的义务主体是谁?
答:董事会。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将催缴出资的主体限定为董事会,而非个别董事或公司其他机构。董事会作为催缴出资的内部机构,对公司负有义务,对股东具有催缴权利,成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纽带,以公司利益为立足点保障股东出资符合其认缴承诺。
二、为什么将董事会作为催缴主体?
答:主要基于两点理由:
1、增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将催缴职权赋予董事会,与鼓励董事积极参与公司事务管理的趋势相符;
2、有效解决出资认缴难题——使董事会能够切实履行资本充实责任,保障公司资本到位。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包括哪些情形?
答: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是否存在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等根本未出资的情形;
2、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人是否按期和足额进行出资;
3、非货币出资是否存在出资不实:非货币财产的真实价值与其代表出资的金额是否相匹配。
四、董事会履行催缴义务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董事会一旦发现存在出资问题,便具备了启动催缴义务的前提条件。
具体而言,在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后,对出资义务的核查权应交由董事会履行。董事会通过核查发现上述三种出资问题后,催缴义务即被触发。
五、董事会履行催缴义务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分为两个阶段:催缴决策阶段和催缴执行阶段。
第一阶段:催缴决策阶段
根据董事勤勉义务的要求,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后,董事应召开会议,就是否需要履行催缴义务作出决议。
第二阶段:催缴执行阶段
在作出催缴决策后,董事会应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确保股东知悉董事会决议。
注意:若董事会仅进行了内部的催缴决策,而并未对外履行催缴程序,导致股东不知董事会对其进行催缴,则不应视为董事会履行了其催缴义务。
六、催缴决议未能通过怎么办?反对催缴的董事是否承担责任?
答:是的,提出反对催缴意见的董事将承担责任。
催缴出资的主体限定为董事会,董事会为此需要召集会议并作出决议。如果催缴决议没能通过,则提出反对催缴意见的董事无疑将有责任;而同意催缴的董事投赞成票的行为,应当能够成为免责的事由。
七、是否所有董事都需承担催缴义务和责任?
答:并非全部董事均需承担责任,需区分情况:
1、公司是否将不同事务分配给董事管理?
有区分:只有被分配承担催缴义务的董事,其消极不作为的不催缴才具备违法性,最终导致承担责任;
未做分配:该义务由全体董事负担,全体董事的不作为都因违反勤勉义务而具备违法性。
2、 责任承担原则
董事会未履行催缴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只需“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后果,并非全部董事均需担责。
八、董事同意催缴但未通过决议,能否免责?
答:可以。
同意催缴的董事投赞成票的行为,应当能够成为免责的事由。这意味着:只要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投票赞成催缴,即使决议最终未通过,该董事也可据此主张免责。
九、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可追究负有责任董事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不仅明确应由公司向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并规定因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追究负有责任董事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