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杨志锦报道 记者从多位地方财政人士处了解到,新一批新增地方债额度已于近日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理论上本批次可下达的最高额度约1.9万亿,其中一般债0.3万亿、专项债1.6万亿。
记者还了解到,目前监管部门尚未对新一批地方债发行使用时限提出要求。原因可能有二:一是由于去年基数较低,今年完成5%左右的增长目标压力不大;二是当前专项债余额越来越大,项目收益与融资不平衡的问题引起关注,放宽时限要求可避免“萝卜快了不洗泥”,加强对项目审核把关。另据记者了解,在额度下达后,地方还需经过两个程序后才能发行债券:一是省级财政将额度分配至市县,市县将额度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匹配;二是省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相关预算调整方案,因为发行专项债将会增加当年财政收支规模,相应需要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经过这两个程序后,新一批额度最快能在6月中下旬发出。为支持各地做好专项债发行工作,特转发下文,来源:景业咨询,青松智库。2、项目变更建设内容或业主后,环评等手续没有同步变更;4、未提供有效环评手续:根据相关环评要求,不应采用备案登记方式;5、环评批复无明确"同意"意见,环评文件是环保局初审,非正式批复;7、项目整体环评手续未办理齐全:只办理了其中几个子项目;8、立项文件有污水处理,医疗废弃物等内容,环评文件未写入该部分内容,不能确定环评文件准确性。1、项目涉及新建内容,出具无需预审和选址的用地文件,不符合用地要件要求;3、根据用地预审占地面积以及容积率计算出来的建筑面积实与实施方案所写的建筑面积不符,设计不合理;5、部分子项目不需要用地无需提供,但是涉及用地的子项目也未提供用地手续;6、用地审批手续:“仅用于专项债争取”,表明该项目用地手续未落实。3、收入合理性:例如最后一年销售大量的建筑、广告收入没有结合人流量、郊区项目参考主城区单价、财政补贴仅填写金额未提供任何依据、直接选择最高水平做未参考等;4、土地出让收入需要计提相关基金。土地出让无依据,即自规局或财政局未明确拟出让地块面积、出让计划、控制性规划(土地性质)等;5、项目属于提升扩能,但实施方案未说明清楚原项目建设是否有债务,无法判断收入是否已作为原建设项目还款来源,无法判断收入是否能足额覆盖本项目债务本息。2、成本测算预测的人员,明显无法完成日常管理工作;3、成本漏记,例如建筑物出售涉及房产税、土地增值税;4、某一项收入占比非常高,然而这项收入的投资占比非常低或者该项收入的成本占比非常低,不符合逻辑。1、资本金来源说明,未明确业主自筹是否来源负债资金;3、项目资本金金额巨大,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需补充作证材料;6、“项目资本金说明”中“资本金来自财政出资”,与附件“立项批复”中“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和融资资金”,来源矛盾。1、未明确实施主体是否有隐性债务、未明确市场化融资偿还责任以及风险分担架构及不同投资者对项目资产享有的权益情况未明确;5、项目贷款意向函己过期;融资意向函无合作银行盖章;为无出具权限的支行出具组合融资。系统部分比较关注细节,所以小编没有做过多的整理,主要还原专家的原有意见,提醒有关项目单位、咨询机构都能多注意。2、四张表之项目资金需求申报信息表中的发债申请数据与管理系统中数据不一致;3、系统录入的项目收益表中建设期和运营期限均为0;4、全生命周期系统债券资金用于资本金金额和实施方案不一致;7、“是否列为重大项目库”《实施方案》中填“是”,系统内填“否”,故不予通过;8、系统和项目基本情况表中的立项批复文号,与附件中的立项批文号不一致;10、系统申报为其他类,实施方案为棚户区改造,不符;11、实施方案中的四张表格与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内填报数据不一致;12、实施方案中项目基本情况表为“有自身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系统录入为“非公益性项目”;13、申报数据不一致,项目详细信息表中受益覆盖融资本息错误,倍数错误。3、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房地产公司,项目用地为商业用地,项目建设内容商业性较强,公益性弱;5、该项目于2020年2月立项,同年5月己确定施工标段中标,但是开工令显示2021年12月1日开工:1、未提供中标后一年半未启动开工的情况说明;2、未提供开工后至今的资金支出情况;3、项目已开工,但是未取得用地规划、工程规划、环评报告书批复等手续;6、实施方案资金使用计划与资金测算平衡表错误描述(将专项债资金用作资本金)。2、报送的立项批复文件中含有“景观、绿化、楼堂馆所”等禁止类项目清单范围;3、子项目无关联性,且相关论证,不支持通过改变业主强行打捆申报;4、方案建设内容未在立项中体现,或者方案的建设内容数量指标和立项批复的不一致。1、未上传事前绩效评估表、评估报告,绩效目标表未盖章;2、绩效目标申报表、事前绩效评估表不清晰、看不清里面内容;3、财务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未盖章及相关人员签字;6、预算控制价财评金额与实施方案差异过大,甚至财评审定金额小于发债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