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中央政治局会议明确提出“要有效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制定实施一揽子化债方案”。显而易见,此次政治局会议仍然高度重视地方债务风险,总体思路延续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4月28日政治局会议的基调,但这次不仅仅从遏增量和化存量的角度化债,更加强调一揽子可实施的化债方案。不难理解,在中央政治局如此高的层次提出上述政策方向后,在执行层面将会进一步细化“一揽子化债方案”的具体举措。
事实上,在过去近十多年时间里,我国各有关方面一直在尝试采取各种可行举措应对和管理地方债务风险。其中,已采取的主要方法包括:(1)通过再融资进行债务置换——即“借新还旧”和“发新债还旧债”;(2)以政策银行贷款替代原有到期债务;(3)借助地方国有企业分担债务;(4)通过行政主导安排非债券类债务展期;(4)成立新的融资平台进行再融资;(6)通过协调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参与地方债务重组等。概括而言,上述已采取的多项举措的着力点和抓手基本上是聚集在“债务重组”之上,且债务重组方案从制订到执行实施的市场化程度较低。
基于“观念决定方向、思路决定出路”和“沿着旧地图找不到新大陆”的基本认知与逻辑,笔者认为:为更有效率和更有效果贯彻执行上述中央决策,参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的各有关方面必须将着力点和抓手作出相应的调整。为此,我们必须“跳出框框思考”——即以不同的方式、非传统的方式或从新的角度思考与寻求解决问题的新方案。
从国际视野看,无论是银行贷款还是债务资本市场的债券发行,债务人之所以对有关债务违约往往都是与债务人的自身经营管理能否产出足够现金流,按期归还本息有着非常直接的关系。为此,若仅仅单纯对债务重组而不对债务人公司结构和经营管理体系进行重组,有关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与偿债意愿很难会有根本性的转变。与此同时,通过法律程序,让债务人破产清盘了结债务违约往往是别无选择的情况下的无奈选择。大量的国内和国际应对和处置债务违约的实践经验反复证明:(1)以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方法应对和处置债务违约是应对和处置债务违约中策略中的“下下策”;(2)单纯把应对和处置方法局限于债务重组而不同时对债务人进行“企业重组”难以从根本上解除债务违约的根源性问题;(3)通过对债务人进行有针对性的企业重组对债务违约的应对与处置更有效。
具体而言,在制订“一揽子化债方案”时,建议有关方面把着力点和抓手聚集在以下七方面:其一,把应对和管理风险的起点前移至风险源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涉险债务;其二,把“企业重组”作为“债务重组”的前置条件——“企业重组”成功与否,须以重组后的融资平台能否建立和维持自身可持续的“造血功能”以维持偿债能力为判断标准;其三,要尽可能采取市场化手段而非行政手段进行处置;其四,要尽可能设法把平台产生现金流的资产或业务与对应所承担的债务作适当的对应清晰“切割”—— 以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的清晰与明了,并作为双方持续互动的基础,避免积重难返;其五,要尽可能设法把平台存量资产和增量资产变成可供交易的资产—— 通过证券化和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等方法让平台存量和增量资产直接作为融资的基础,并设法提升这类可供交易资产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其六,通过有效整合银行贷款市场、债务资本市场和股票资本作为平台债务风险的主渠道;其七,充分利用地方已有的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重组”的主要参与者和整合者,有效提升政府融资平台重组的效率和效果。
值得一提的是,除采取上述七方面具体举措外,我们还应同时从根本上解决两个关键问题。关键问题一,彻底打破刚性兑付的“城投信仰”和“救助信仰”预期带来的道德风险——即市场参与者认为中央政府不会让地方财政破产,最终会出手救助,结果导致地方政府公开和隐性债务越滚越大。关键问题二,要建立健全具透明度的,用以规范地方政府财政行为的具有长效的内部约束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