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概况
改了这么多条款,哪些才是对未来影响最大的? 哪些值得我们注意?
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115号文一脉相承,强调要聚焦使用者付费,文件的第四条是新增条款 ;
对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的定义,也就是文件的第三条做了补充,限定了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PPP模式。
这一条款,明确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模式开展,即不再以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作为项目主要收入来源,项目应该自负盈亏,而不是过度依赖政府的补贴活下去。
文件28条也提到,如果项目运营的好,有稳定良好的现金流,还可以在运营几年后尝试发行REITs等证券化产品,帮助特许经营者提前置换出部分未来收益,持续投向更好的项目;
除此之外,文件的第八条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期上限,从原来的30年拉长为40年。
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聚焦使用者付费,希望项目自负盈亏。想要实现投产平衡,就必须要注重运营,项目的使用者付费才有可能覆盖项目的建设成本、财务成本、运营成本和投资回报的总和。
所以,文件在很多条款中,都增加了对于运营方面评价考察的要求。
文件的第11条新增了特许经营项目提出的目的,其中提到应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
这对于技术创新型的企业来说,是个很好的机会。
文件第3条,在特许经营者选择时,不再是之前文件中的”依法授权”,而是要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
特许经营项目也不再在流程上进行简化,涉及到政府注入资本金的,就要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走立项审批,纯企业投资项目,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走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新文件对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路径其实明显收紧了,要求也提高了,所以要求我们未来在选择特许经营模式时,对采用这个模式本身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文件的核心差异,就是要注重运营。
未来只有会做运营的朋友,才有机会来玩特许经营 未来该具体怎么干? 二、新文件20问
比如,工业污水项目、城市公共停车场项目,这种收益良好且稳定的项目,还是可以走特许经营的。
1、完全竞争的纯商业化项目,比如房地产,政府是没有垄断权的。
2、没有使用者付费或者使用者付费难以收回投资成本的项目,因为不再允许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那收益不好的项目就很难推进下去了。
我们对于政策的理解是新规聚焦于使用者付费,并未对项目打捆做出要求,所以在当下做项目谋划的时候,我们要更紧密地贴合新规,满足当前的新规要求。
首先不能涉及到纯商业的项目,比如房地产开发。其次是项目本身需要有足够的使用者付费来覆盖大部分的投资回收。
比如,之前基建和收益的项目是八二开,在新规的政策下这个比例可能要上涨到五五开了。
答案,当然是可以的。
因为物流园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本身就有产业载体的出租出让收入,而且不足的部分还可以通过后期园区的运营;
比如,通过收取物业会费,设置一定量的充电桩,停车费这一些使用者付费来平衡。
文件的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三种方式的,在最后还再次强调要严禁BT模式,避免特许经营者逃避运营义务。
还有两类是新规下不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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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按照已有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政策要求来补贴这样的一个运营缺口。
比如《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这个文件就规定了省级、市级分别怎么补贴和分配。
新规中是明确了五个部门的职责的。
但现在财政还是要回归自己预算管理、加强债务管理的职责,涉及到项目审批还是回归到发改来牵头协调。
10、特许经营项目如何立项?
那其实这里也分为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个,是政府通过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必须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来进行审批;
第二个,是我们纯企业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就需要到行政审批局进行核准和备案。
11、以上两种情况,项目审批可行吗?
其实根据新规定,特许经营的审批和其他项目的流程基本是一致的。
差别主要是第15条中提到的,需要额外对项目是否适合采取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认真比较和论证。
12、使用者付费的财务部分,不太了解怎么办?
13、作为实施机构,特许经营权人选方式有没有变化?
14、作为实施机构,特许经营权人选方式有没有变化?
其实可以分成7步。
第五步,特许经营者的选择。
第六步,签订协议。
第七步,运营期的信息公开,整体来看,我们有权利放大的,把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变成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权利下放到了乡镇;
但同时也对公共服务定价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其实也是希望从更大的层面推动一些能够切实保护地方老百姓生活的民生工程。
15、特许经营的实施流程是不是有变化?
其实从以上七步法我们可以看到新规是更加强调特许经营模式的一个论证的,这在十四、十五条里面都有相关的说明;
我们前面也提到过,可以从选择特许经营模式后,对于项目运营效率的提升有何帮助、能从哪些方面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对于地方民间投资活力有哪些促进作用等等,这些方面去开展论证。
16、国企和地方平台到底何去何从?
17、国企或平台,可作为哪些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人呢?
我们把它简单的分为了三类。
第二类,就是针对原则上民营企业股比不低于 35% 的项目股东,国企也可以作为控股股东来参与;
比如说污水处理、城镇供水、智慧城市、数据中心、人工算力、城市的新基建项目,这些项目的经营性还是比较强的。
第三类,其他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项目就可以自由参与了。
18、2月份以前的特许基金项目,是不是会受到影响?
其实文件里面也明确表示了,其实是暂不追究的。
19、当下,2月以来未完成招标的特许经营项目何去何从?
新文件(征求意见稿)里面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也可以参照115 号文里面;
等新的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后,有可能需要全部调整成聚焦使用者付费,所以这种在途的项目也就要抓紧了。
20、新报上来的特许经营项目该怎么办?
我们给的建议是,新旧文件的差异比较较大,而且现在还在征询意见阶段,未来新老文件可能有很多不同;
对于这些新上报还没审批的特许经营项目,我们同样还是建议大家可以再观望一下,等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