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24〕120号)文件要求,我局现组织开展2024年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推荐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服务平台分为试验检测、信息服务两种类型。申报主体应为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的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创新、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检验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关键技术、产业信息、交流合作、知识产权和质量品牌建设等基础支撑和公共服务,在本行业或本地区公共技术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事业单位。详见《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一)线上填报。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申报的单位按照《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附件2)要求,自行登录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https://jxt.sc.gov.cn)公共服务栏目中的“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选择填写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方向,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在线申报填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二)资料报送。申报单位确认无误并提交后,下载生成《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请报告》(纸质件一式三份)报送至各县(市、区)、园区工信部门审核,事业单位可直接报送至市经信局。请各县(市、区)、园区工信部门积极组织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并于6月4日前将推荐文件(含推荐意见及《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推荐汇总表》)和企业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经信局。附件:1.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24〕120号)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保障产业创新发展和质量提升,以推进产业基础再造工程为核心,优化资源配置,培育一批具备权威性、基础性、公益性、前瞻性的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科〔2015〕458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的产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创新、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检验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关键技术、产业信息、交流合作、知识产权和质量品牌建设等基础支撑和公共服务,在本行业或本地区公共技术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第三条 服务平台分为试验检测、信息服务两种类型。试验检测类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开展技术创新、质量可靠性试验验证、标准验证、检验检测、计量检测、认证认可等基础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制定试验检测方法,建立计量标准器具,构建量传溯源体系,研制共享相关设备,提供相关服务。信息服务类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先进的信息采集工具,构建专题信息库和知识产权资源数据库,提供政策研究、产业运行分析与预测、质量品牌诊断、信息查询、知识产权分析评估、合作交流和综合运用等服务。第四条 鼓励、支持服务平台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为技术创新、质量提升和产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服务,建成一流的知名服务机构。第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服务平台的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本地区服务平台申报进行初审、推荐及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服务平台的申报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用牵引、动态管理的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政策及相关规定;(四)行业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六)具备提供试验检测、信息服务所必需的基础设施、设备;第八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服务平台的申报工作。第九条 符合申请条件、有意愿提供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可结合自身技术基础和发展定位,填写《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见附件2),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予以推荐,提出审查推荐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第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分类型对申报书和申报单位服务能力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组织答辩或实地评审。第十一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评审结果,结合产业技术发展重点和需求,择优确定服务平台建议认定名单,在经济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后,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平台予以认定并列入四川省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名录。第十二条 服务平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第十三条 服务平台应当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向政府和行业提供试验检测、信息服务发展报告,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于每年一季度末将上一年度的能力建设和服务运营情况上报。服务平台负责人、地址、主要投资方或上级主管单位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备案,备案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渠道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第十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予以扶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结合地区发展特点,积极推动服务平台建设,助力技术推广应用,并给予有利于其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第十六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每三年进行复核,不合格的移出名录,并公告。第十七条 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从名录中移出并公告,且不再受理其申报。拟移出名录的服务平台,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于公告前30天告知拟移出名录的服务平台的申报单位,并允许陈述和申辩。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