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董事会+监事会
这是“最完整”的公司组织机构,同时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各自行使职责。根据新《公司法》,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董事会均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监事会也是三名以上成员组成。
需要说明的是,董事会成员通常并无特别限制,关于“职工代表”仅要求“其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对于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要求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中二选一。监事会则明确要求“监事会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No.2|董事会+监事
董事会的设置第一种,要求三名以上成员组成。同时根据新《公司法》第83条的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一名监事“的设置,不仅适用于小规模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同样适用,根据新《公司法》第133条的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No.3|董事+监事会
这种公司组织机构类型较为少见,即简化设置“一名董事“,而强化设置三名以上监事成员组成的监事会。
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128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由此可见,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对于小规模公司而言,均可仅设置一名董事,而不设董事会。
No.4|董事+监事
这种公司组织机构类型可能是目前最多的一种,因为市场上存在这大量的小规模公司,此类公司往往都选择这种“最简单治理机构“模型。当然,所谓”最简单“是在《公司法》修订之前的语境下,是在法定双层制治理模式之下而言。
在这种结构中,公司不设董事会,也不设监事会,本着最大化精简的原则,仅设一名董事,同时设置一名监事。如前所述,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均允许采用该种组织机构的治理模式。
No.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这是新《公司法》的产物。在新《公司法》语境之下,无论是有限公司(第69条),还是股份公司(第121条),或是国有独资公司(第176条),均允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而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由此,各类公司可仅设董事会,并在董事会中选取部分董事组建审计委员会,以此取代监事会/监事职能,而不再设置监事会或监事。
No.6|董事会
该种类型仍是新《公司法》的产物。根据新《公司法》第83条:“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可见,对于小规模有限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是可以不设监事的;当然,该种类型仅限于小规模的有限公司,而不适用于股份公司。对于股份公司而言,除非设置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职能,否则至少“一名监事“已是最低配置。
No.7|董事
该种类型同第六种,只是更为简化的将董事会变为“一名董事“的设置。换而言之,新《公司法》项下,该种类型将取代此前的”董事+监事“结构而成为”最简单治理机构“。
结语|可选模式
以上第1-4种类型均为原公司法项下既有的组织机构类型,第5-7种则为新公司法语境下的新增类型。可以看出,主要的变化是在监事会设置与否方面。新《公司法》项下,董事会/董事仍是必设机构,而由于引入了单层制治理模式,监事会/监事则成为可选项,而且衍生出三种不同的可选模式。另一维度来看,前述第1-4种类型为原有的双层制治理模式下的组织机构类型,第5种为新引入的单层制治理模式下的组织机构,第6、7种则是新《公司法》下进一步简化治理结构的最简治理模式。
新《公司法》下,公司治理的制度供给多元化及差异化配置是一大亮点。就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而言共有上述7种模式,可选择空间大大增加。至于具体选择哪一种治理模式,并没有统一规范的模板或指南,而只能由股东们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从中按需择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