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索引
1.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参股权转让专项审计问题的咨询
2. 关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采取协议方式转让问题的咨询
3. 关于国有产权置换和非公开协议转让有关事宜问题的咨询
4. 关于国有产权公开交易后是否允许交易双方再另行签订补充合同问题的咨询
5. 关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问题的咨询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参股权转让 专项审计问题的咨询
国资委回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一条中“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主要是考虑到部分参股股权金额较少,或持股比例较低,对标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成本高、费时长,为了降低国有股东转让所持参股股权的处置成本,加快处置进程,支持国有股东在转让过程中以上一年底作为基准日,以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为基础进行资产评估。 关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 采取协议方式转让问题的咨询 国资委回复: 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为更好推动国有企业之间布局结构调整和专业化整合,《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增加了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控股企业之间转让,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不受企业所在地区和所处层级限制。 二、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的审核批准,应严格按照32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必要程序。根据您所提供信息,如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事项,转让方所在地政府有关批文或纪要文件等材料可作为审核批准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的依据之一。 关于国有产权置换和非公开协议 转让有关事宜问题的咨询 国资委回复: 一、《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11〕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有效。 二、国有产权置换与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属于不同的经济行为。国有产权置换应当按照121号文执行,非公开协议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及《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执行。地方国有企业产权置换建议咨询所属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三、根据32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作为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转让方或受让方。 关于国有产权公开交易后是否允许 交易双方再另行签订补充合同问题的咨询 国资委回复: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关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 管理工作的通知》问题的咨询 国资委回复: 根据《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规定,“资不抵债”等财务数据,是指子企业或参股企业的单体数据;“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是指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连续三年及以上经营净现金流为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