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工作人员都是监察对象?
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2-10-26
根据《监察法》等有关法规,国有企业中的监察对象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设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
二是未设董事会的国有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
三是在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四是虽在国有企业中从事不具有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但在被临时委托从事管理工作时,也属于监察对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有企业中并不都是监察对象,只有具备从事公务职责的人员才是监察对象。并不是以是否具有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身份来决定是否监察对象,而是以是否具有公务职责来确定监察对象。
上一篇:国有独资和国有全资,有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