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是新时代国有企业发展改革和党的建设的根本要求,“讨论前置”重大事项决策机制是落实这一要求的关键举措,是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重大创新。如何进一步优化“讨论前置”的制度设计,提升“讨论前置”的运转效率?
“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是新时代国有企业发展改革和党的建设的根本要求,“讨论前置”重大事项决策机制是落实这一要求的关键举措,是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重大创新。总的来看,“讨论前置”实践已有9年,有效提升了广大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不过,也遇到了一些困惑:在“讨论前置”制度设计中,“三重一大”事项最多需经党组织、经理层、董事会三次会议才能作出决策,决策流程过长、决策速度较慢、领导班子开会负担较重,可能影响企业效率特别是市场应变能力。同时,国企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特别是“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这意味着,参会人员很大程度是重合的,同一事项可能在不同会议上被同一批人反复研究。因此,如何进一步优化“讨论前置”的制度设计,提升“讨论前置”的运转效率?
基于中央要求和广泛调研,本文从明确前置研究事项的边界、厘清“定”和“议”的区别、优化决策环节等三方面探讨提升效率的做法,最后系统归纳“讨论前置”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的步骤程序。
明确前置研究事项的边界
对决策事项进行分类,哪些事项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哪些事项不需党组织把关定向,是“讨论前置”运转的基本前提。2020年起,各国资监管部门陆续对国企提出制定并上报前置研究事项清单的明确要求。但是,目前国企在制定清单时确实存在困惑,列入清单的事项少了,担心违反规定;列入清单的事项多了,又增添了很多不必要工作,增加开会负担,降低治理效率。从现实看,现在“宁左勿右”心态比较常见,有的国企党委(党组)管得过小过细,把不需要把关定向的细微事项也列入“讨论前置”,滋生文山会海,反过来还影响了在重大事项上发挥把关作用。例如,一些国企把购买打印纸等办公耗材都拿到党委会上研究讨论,领导班子在开会上就不堪重负。
因此,对国企来说,必须明确“重大事项才前置研究,需要前置的才前置,不是大事、小事、什么事都往党组织会议上堆”。特别要注意把握看似相近事项的不同性质。例如,在买空调、买办公耗材等事项上,列入年度预算审核时是“大额资金使用”,一般应当走“讨论前置”程序。但是,在年度预算通过后,具体使用经费时,只要是在预算开支项目内的,就不需要经“党组织研究讨论”,也不需要再由“董事会经理层作出决策”,即这一事项不需要再上升到企业领导班子层面处理,而是由具体部门负责。当然,在采购过程中,审计、纪检、财务、合规等部门要根据规章制度各自履职尽责。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治理是复杂的系统工作,不同环节不同部门各有分工,“讨论前置”处于国企公司治理核心位置,但不能取代其他工作,决策与申报审批、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合规审查等是不同类型工作。决策不能代替其他工作,党组织也不能替其他部门特别是下属部门包揽全部工作。然而,一些国企把所有事务都装进“讨论前置”,所有责任都压给党组织,一出事就问责领导班子特别是书记,这是不对的。应当做的是,既要完善“讨论前置”机制,也要加强公司治理其他环节建设,完善各项工作具体流程,明确并压实各部门任务职责。同时,上级党组织在审核下级企业的前置清单时,既要看是不是“该列入的没列入”,也要看是不是“不该列入的却列入”,发现后一种情况也要督促整改。
厘清“定”和“议”的区别
“讨论前置”赋予党组织在重大决策中“把关定向”(而非直接决策)的权力。在此之外,党组织仍然拥有很多重大事项的直接决策权。近年来“讨论前置”实践中的另一问题是,把许多本该由党组织直接决策的事项纳入前置清单,需要上完管理层会议后才能作出决策。这既侵蚀了党组织职权、延缓了执行,又给管理层增加了不必要负担。因此,提升“讨论前置”效率就需要在党组织职责权限内厘清“作决策”和“研究讨论”的区别。应当由党组织直接决定的重大事项,不用走“讨论前置”程序,无需纳入前置清单。大致来看,党组织直接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四类:
第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级党组织决议的事项。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上述事项都是党组织直接决定。例如,党中央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决策部署要在管理层会议贯彻落实,党组织在“讨论前置”中发挥把关定向作用。党组织直接决定的事项主要是党建方面的决策部署,例如巡视工作计划、党史学习教育、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工作方案等。
第二,党的自身建设事务。例如,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党建活动开展等。过去的问题是,一些国企党建经费使用、党建活动计划等事宜要上管理层会议审批。十八大前还真有可能批不下来。现在批不下来的情况很罕见了,但不必要的流程既浪费管理层宝贵时间,又拖延了党建活动落地执行。
第三,党的工作机构设置和组织体系建设。这或多或少涉及编制和预算管理、工资总额等事务,例如党建工作部虽然是党的工作机构,但也是企业架构的一部分,人员编制、经费预算都纳入企业经营序列统一管理(而非党费支持),需要经过管理层审核。但在编制和预算范围内,就应当由党组织全权负责、直接决定。
第四,企业文化、思想政治工作等工作。与前三类事项不同,这些工作本质上仍然是企业工作,而不能限定为党组织工作。但是,从国企不同治理主体分工看,这些工作并不直接涉及经营,党组织直接决定的效率最高。二十大党章修改专门就国企党组织这方面职责作了补充。
此外,还有一类事项是名“议”实“定”,即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何为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由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任命,中层干部由董事会或经理层聘任。也就是说,重要人事任免的决策必须在管理层会议作出,它本身就是“三重一大”事项之一。何为实“定”?“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是干部工作根本原则。根据“下管一级”原则,下级企业领导班子人选(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需由上级企业党组织决定,中层干部由本级企业党组织决定。名“议”实“定”意味着,重要人事任免虽然在党组织会议上就已决定,但必须走完“讨论前置”流程,在管理层会议上完成“任免”。
优化决策环节
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作出决策的前置程序。严格意义上,“讨论前置”需要经过党组织、经理层、董事会等三次会议。但是,从国企实际看,上述三个环节很多内容是重叠的,适当简化有助于党组织和董事会、经理层更加聚焦各自主责,在不降低决策质量前提下提升治理效率。
第一,需要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才启动“讨论前置”。其中逻辑在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治理角度看,在设有董事会的企业中,经理层没有重大事项决策权,而是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执行者。因而,党组织只需要给董事会决策把关即可。而那些可由经理层决策(不需要上董事会)的事项只是日常性工作,也就不需要党组织前置把关。不过,不“前置研究”不等于党组织不发挥作用。一是经理层特别是总经理(兼副书记)要及时向书记(董事长)汇报、征求意见,书记也要主动了解、积极推动相关工作。现在,在这方面存在两种不好的倾向:有的总经理觉得这些是自己权责范围内的事,自己也是“主要领导”,不需要向党组织特别是书记汇报;有的书记则担心听了汇报今后就可能承担责任,从避责考虑出发也故意不去掌握经理层日常决策情况。这两种现象都应坚决杜绝。二是专职副书记、纪检书记要发挥作用,他们会列席一些经理层会议或是被征求意见,这时就要积极从自身领域给相应决策把关。
第二,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党组织如何把关?这类事项在权限上属于董事会决策范围,但从公司治理角度考虑,董事会可以将决策权授予其他治理主体。例如,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决策、授权董事长/总经理个人决策、授权专门委员会决策。这类事项决策不需要“讨论前置”,但党组织同样要发挥作用。一是在授权环节把关,董事会可以将哪些事项授权给其他主体,不可以授权哪些事项,要先由党组织研究讨论,再由董事会决策授权。二是在具体事项决策过程中,书记、专职副书记、纪检书记等要积极参与决策,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在未设董事会的国企中,重大事项是先由党组织研究讨论,再由经理层作出决策。在党组织已经充分研究讨论情况下,经理层可以简化决策流程,避免在两个会议上对同类事项同类人员反复研究。需要注意的是,“简化”不是“减去”,“讨论前置”的两个环节必不可少。不然,作出的决策就违反了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存在合法性问题。
“讨论前置”的完整操作流程
在这些经验基础上,我们建议,在有“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的典型国企治理结构中,“讨论前置”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动议。重大事项决策启动意见可由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副书记)提出,也可由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外部董事等提出。特别重大的事项应当在书记和总经理充分沟通达成初步共识(此时不追求高度共识,在具体方案制定中逐步磨合分歧)后再启动。否则,党政正职都没有达成共识的事项,贸然启动“讨论前置”,很难形成有效决策,纯粹是浪费党组织和管理层的宝贵时间和精力。
第二,拟定决策方案。经营管理事项一般由经理层拟订方案,也可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拟订方案,例如薪酬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方案。当然,实际形式一般是:在分管领导带领下,由相关专业部门拟定具体方案。即责任主体在经理层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具体工作主要是由具体部门承担。
第三,酝酿。公司章程中一般没有这一步骤,但它对决策形成及其质量非常重要。“酝酿”一般是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及有关领导人员中开展。谁是“有关领导人员”?一是要考虑今后该事项的执行,即在决策时就要与分管领导充分沟通。二是纪检书记和专职副书记,很多事项既要考量经济效益,也要从党风廉政建设、职工群众反响等方面考量研判。
第四,党组织会议研究。相关探讨已有很多,本文不再赘述。
第五,董事会会议前沟通。在“外部董事占多数”董事会制度下,这一步骤非常重要。内部董事不需要这一沟通,因为内部董事(担任董事长的书记、担任总经理的副书记、专职副书记等)本就是党组织成员,在拟定环节和党组织会议上已经对相关方案有了系统了解和充分交流。在董事会会议上,内部董事职责就是落实党组织意图。但是,外部董事不会介入前述环节,因此必须确保外部董事全面了解决策方案,并且最好应在董事会开会前就了解反馈意见,进行恰当沟通并视情况调整方案。
第六,在董事会会议上落实。“外部董事占多数”决定了董事会可能就某事项出现分歧并且在会上无法通过细微调整达成共识。需要强调的是,外部董事同样是党领导国企的重要途径,董事会出现分歧是制度设计中的正常情况,是党的领导的有效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国企党建工作会上就严厉批评了一些外部董事“盲目投赞成票”行为,近年来官方报道介绍了不少外部董事改进董事会决策的正面案例。因而,如果遇到分歧,一般不宜立即进入表决环节(即使支持票可以过半),作为主持人的董事长(书记)宣布应当暂缓表决,就相关分歧再详细研究、完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