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提出“完善党领导国有企业的制度机制。明晰党委(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的边界,提高前置研究讨论的质量和效率。”在实践中,有的企业对于“研究决定”和“研究讨论”的范围界定不清晰,党委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不规范。《丽莎闻道》梳理“研究决定”和“研究讨论”事项的主要内容,决策流程及实践案例。
一、“研究决定”与“研究讨论”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研究决定”事项的主要内容
研究决定指的是党委会对某些重大事项拥有最终的决策权,这些事项通常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企业党组织建设、重要人事任免等密切相关。
从企业实践归纳来看,“研究决定”主要包括: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本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议的重大举措
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败斗争方面的重要事项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党管人オ原则的重要事项
党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
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组织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讨论”事项的主要内容
研究讨论则是指党委会对一些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前置把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企业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企业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涉及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其他应当由党委(党组)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应当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二、“研究决定”与“研究讨论”事项的决策流程
前置研究讨论是发挥党组织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应侧重于讨论“四个是否”,即讨论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是否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前置研究讨论并非前置决定。在推动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确保党组织意图在重大决策中体现的同时,还要注意避免影响董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职,充分发挥董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性。党组织不能替代其他治理主体成为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决策和指挥中心,应注意避免党委会与董事会等其他治理主体会议套开的情况。
(一)“研究决定”事项的决策流程
“研究决定”事项一般党委会通过后,董事会、经理层贯彻执行。
(二)“研究讨论”事项的决策流程
“研究讨论”事项党委会对一些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前置把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最终决策权在董事会、经理层。
1、当决策权在经理层时
国有企业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担任副书记。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的人员一般大比例重合,因此,党委通过的事情,经理层一般不能否定。
2、当决策权在董事会时
董事会由于要求外部董事占多数,董事会成员中大比例为外部董事。例如,某央企的董事会中,党委书记、董事长一人,其他均为股东派来的股权董事。7名董事会成员中有6名都是股东派来的董事,党委书记只有1人,此类情况的董事会就有可能否定党委(党组)意见。(在实践中,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尽量避免出现此种情况)因此,决策权在董事会时更强调了董事会对经营管理事项的决定权,落实董事会的相关职权。
三、如何提高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的质量和效率
(一)明确职责边界与工作流程
梳理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清单,把涉及企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详细列入清单。明确区分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与董事会、经理层依法决策和执行的权责边界。避免党委(党组)代替董事会决策或干预经理层具体执行。对属于经理层日常经营决策范围的事项不予党委前置,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