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直指国企领域“逃逸式辞职”问题。文章称,湖南、四川成都、广西桂林、重庆九龙坡等地已先后出台举措,紧盯国企领域“逃逸式辞职”问题,织密织牢制度防护网。
多人通报被查涉及“逃逸式辞职”
近年来,“逃逸式辞职”现象屡见不鲜。多名被查的国企尤其是金融企业原高管涉及“逃逸式辞职”。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5年6月10日消息:中国进出口银行吉林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郑鹏被开除党籍。通报显示,郑鹏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投资贷款客户理财产品,违规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逃逸式辞职”违规到贷款客户任职取酬。
2025年5月13日,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徐鸿周被开除党籍,通报显示,徐鸿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的廉洁纪律、生活纪律,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为逃避纪法惩处谋划离职,是“逃逸式辞职”的典型。
2022年7月4日,中国光大银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张华宇被开除党籍。通报显示,张华宇在职时为有关企业谋取利益,退休前夕辞职,辞职后在与原任职务有业务关联的企业领高薪,是“提前筑巢”“逃逸式辞职”腐败的典型,是权力与资本相互勾连、疯狂逐利的典型,亦是由风及腐、风腐一体、甘于被围猎的典型。2023年8月11日,张华宇一审获刑12年半。
2023年8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原个人金融业务总监兼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李卫平被开除党籍。通报显示,李卫平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涉嫌犯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逃逸式辞职”“银企旋转门”的典型。
2023年7月2日,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陈枫被“双开”。通报显示,陈枫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为逃避纪法惩处谋划离职,是“逃逸式辞职”的典型,是国有金融企业领导干部以贷谋私、风腐一体的典型。
2023年1月19日,国家开发银行国开发展基金管理部原副主任路军被开除党籍。通报显示,路军涉嫌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是“逃逸式”辞职、权力与资本勾结式腐败的典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严肃惩处。
2023年4月4日,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姜丽明被开除党籍。通报显示 ,姜丽明为逃避纪法惩处,处心积虑谋划离职,离职后继续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私利,是“逃逸式辞职”和政商“旋转门”的典型。
多地出台举措严防国企“逃逸式辞职”
2025年1月召开的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部署,着重抓好国有企业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系统整治,持续深化“逃逸式辞职”治理。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查治结合、纠建并举,紧盯重点人员、重点岗位、重点领域,督促国资国企系统加大治理力度,推动标本兼治、系统施治。
湖南省纪委监委全面起底省管企业“逃逸式辞职”问题线索,加大查办力度。该省纪委监委深化“纪巡”联动,针对2024年下半年以来十二届省委第六轮巡视发现的8家省管企业“逃逸式辞职”问题,省纪委监委联系室督促指导相关企业纪委深挖背后的贪腐问题和“期权腐败”行为,目前已协调地市级纪委监委指定管辖有关问题线索10余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纪委监委紧盯退休前火速辞职,在位不收离职收、在岗不收转岗收等“期权化”交易,重点核查领导干部在职期间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离职或退休后是否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兼职“捞油水”等方面情况,坚决防止“逃逸式辞职”成为贪腐“避风港”。
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监委推动市属国企建立离职前审核制度。加强对国企领域“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管理监督,把严防国企领域“逃逸式辞职”作为推动廉洁国企建设的重要切口,通过约谈相关国企主要负责人、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等方式,助推国资国企领域健全完善制度机制,防范化解廉洁风险。成都益民集团、成都轨道集团、成都兴城集团等先后出台相关规定,强化对“逃逸式辞职”的监督。
2024年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纪检监察组和相关省级分行纪委运用“室组地”“组地行”联合办案模式,共查办“逃逸式辞职”案件4件4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该纪检监察组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综合巡视反馈、信访举报等情况,利用大数据平台和数据分析系统,深挖细查涉案人员腐败问题。
“逃逸式辞职”有哪些特点?
所谓“逃逸式辞职”,是指以提前退休、辞职等方式,妄图逃避党纪国法的惩处,或者到原业务管辖范围内企业任职“捞取”好处。
综合近年来查处的案例来看,“逃逸式”贪腐的套路很多。有的干部在任时违纪违法,妄图通过提前退休、辞职转岗逃避惩罚,“一走了之”以为能“安全着陆”;有的搞起了“期权”交易,在位不收离职收,在岗不收转岗收,在任时“两袖清风”却在离任后“盆满钵满”;有的甚至提前就做好打算,在任期间利用职权影响力为自己铺好“后路”,约定好自己离任后获取利益的形式,大搞“权钱交易”以图能在离任后延续“权力余温”。
综合近年来查处的案例来看,“逃逸式”贪腐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贪腐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百出,部分领导干部为了逃避惩处用尽心思,离任后去曾经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企业任职取薪、摇身一变成为“专家”“顾问”领取高额酬劳……千方百计获得利益、收受好处。
其次,隐蔽性高查处难度大,“逃逸式”贪腐问题是一种有预谋的腐败,由于潜伏周期较长,权力变现时间跨度久,有的甚至长达数十年,使得在发现、查处上存在一定难度。
再者,“逃逸式”贪腐的背后往往会存在“抱团”腐败的问题,利用人际人情网和职务影响力构建利益共同体,以便离任后“人走茶不凉”,这就导致容易发生腐败窝案,伤害一方政治生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