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处置收益,保障与维护公司与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集团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三重一大"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是指公司所属各单位拥有或控制的、能够为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各种经济资源。
资产处置指资产的转让、变卖、置换、毁损报废、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
第三条 公司资产处置实行统一领导、全面预算、分级管理、审批与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对公司所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职能部门)。
第二章 资产处置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资产处置内容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
二、机器设备;
三、各种存货(各类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备品备件、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
四、土地使用权;
五、股权(非上市);
六、债权(应收账款及其他债权等);
七、废旧物资(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已丧失原有使用功能或使用条件,但仍具有残余价值的物资。主要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余料,不在使用的研磨盘、危废、一般工业固废等);
八、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九、除上述外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资产处置行为包括:
一、资产的变卖行为;
二、资产的毁损报废行为;
三、资产的对外协议转让行为;
四、资产置换行为;
五、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行为;
六、其他资产的处置行为。
第三章 资产处置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资产处置机构设置
(一)资产使用(管理)部门
该部门是拟处置资产的使用部门或者保管部门,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等。主要职责是:
1.负责使用资产的日常维护,充分发挥资产效用;
2.负责向资产处置责任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
3.负责处置资产的实物交割。
(二)资产处置责任部门
资产处置责任部门是资产处置的主办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处置资产的使用价值、成新度、市场价格等内容进行鉴定和确认;
2.负责对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提出具体建议,形成资产处置方案;
3.负责具体资产处置方案的报请审批工作;
4.负责寻找资产的意向购买方;
5.负责向资产处置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部门的资产处置计划;
6.负责资产处置资料归档工作。
(三)资产处置归口管理部门
资产处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总体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和修订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2.负责编制并报批公司资产处置预算。
3.负责组织评估和评估备案工作。
4.负责执行资产处置的挂牌或其他公开转让程序。
5.负责公司资产处置预算的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汇报。
(四)资产处置支撑部门
技术、质量、销售、物资管理、法务、财务职能部门为资产处置方案制定的协办部门,协助资产处置责任部门完成对处置资产的使用价值、成新度、市场价格等内容进行鉴定和确认并对处置方式、处置价格和合同条款等提出具体建议。
第八条 根据部门职责职能,不同资产的公司资产处置责任部门如下:
1.战略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含办公设备)、土地、在建工程、股权、商誉等资产的处置管理工作;
2.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危废(主要包括废油砂、乳化油、化学品包装物)、一般工业固废(主要包括废研磨砂、废砂浆、原晶加工产生的石英粉、废钢丝线)等的管理工作;
3.采购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产生的金属类物资、砂轮类物资等废旧物资处理管理工作;
4.销售市场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过程产生的产品边角余料(包括料头、废片)、债权(主要包括应收账款)等的管理工作;
5.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如专利、专有核心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6.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无利用价值的原晶、棒材、产成品(晶片)等的管理工作;
7.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软件使用权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战略管理部门是资产处置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章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存货处置按公司相关销售管理制度执行。销售管理制度未覆盖的存货类别的处置按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各类资产处置决策权限如下:
1.年度内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指账面原值,下同)或批量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含)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债权、无形资产、存货、不良资产等处置行为,由股东会决策审议批准;
2.对土地使用权和股权(非上市)的各种处置行为: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不含)的,由董事会决策审议批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含)的,由股东会决策审议批准;
3.年度内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超过人民币600万元(不含),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不含)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债权、无形资产、存货、不良资产等处置行为,由董事会决策审议批准;
4.年度内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不含),且不超过600万元(含)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债权、无形资产、存货、不良资产等处置行为,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专题会决策审议批准;
5.年度内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含)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债权、无形资产、存货、不良资产等处置行为,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审议批准;
6.重大资产(600万元以上(含)或股权、土地类资产)处置事项应履行党委会前置研究程序。
第五章 资产处置的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流程如下:
(一)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向资产处置责任部门提出处置资产的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申请处置的原因。
(二)资产处置责任部门鉴定、核实资产的使用价值、成新度、性质和状态等内容,提出审核与鉴定意见,并对处置方式、处置价格等提出具体建议,形成资产处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决策,决策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资产来源情况、使用情况(历史沿革)、现状、处置原因、处置方案、作价依据(如不进行评估,需提供预计价值);
2.资产处置责任部门的意见;
3.由总经理或总经理以下层级决策的,应有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4.由董事长或董事长以上层级决策的,应有由资产处置责任单位分管领导主持的评审会意见;
5.拟处置资产的预评估报告(如需要);
6.其他有关材料。
(三)资产处置归口管理部门按决策审批意见通过公开征集意向方的方式处置资产。对于一次性处置股权或资产评估值1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除因特殊原因(如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产交易)征得南方资产同意的,必须履行交易所公开进场挂牌转让程序。评估值低于100万元的非股权资产处置应通过交易所或其他公开方式进行。
(四)资产处置责任部门负责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整理归集资产处置全流程相关资料,归档备查。
第十三条 对土地收储等事项中,为明确资产处置方案,资产处置责任部门在履行资产处置内部审议程序时,可根据需要要求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先行组织资产预评估工作,以预评估结果为基础开展谈判等前期有关工作。在资产处置行为批准后,正式履行资产评估备案及后续处置程序。
第六章 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资产的处置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不得违法违规及越权操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资产处置的清查、确认评估及申报,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同时满足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七条 各单位对处置资产进行财务处理时,必须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进行违法、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纪检部门要加强对资产评估和处置过程的监督。各单位处置资产造成的各项损失,应根据相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战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