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一、法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二、理解与适用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公司的决策与执行机构,董事会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出相应决议的方式行使其法定职权,以确保公司决策过程的高效、透明。本条对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类型及召集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避免公司因董事会不按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或未按照相应流程规范召开董事会,导致董事会无法依法、及时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公司经营作出正确决策并执行公司业务,进而有损于公司正常经营与股东利益。根据本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类型既包括例行召开的定期董事会会议,也包括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召开与召集程序
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例行召开的定期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在例行会议中应就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各项决议事项作出决议。之所以对于董事会每年度所召开的例行会议进行次数规定,是为避免董事会怠于履职,将本应行使的职责交由其他机构代行,从而导致公司治理结构职权划分的模糊化及整体秩序的混乱,并保证董事会能够定期审议和决策公司重大事项,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运行。因此,本法对于公司董事会的定期会议进行了规定。董事长是董事会的主要领导者,在董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前,董事长应当确定举行董事会的时间、地点、决议事项等,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方式,将董事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事由等情况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与监事,以便全体董事与监事提前安排时间并对决议事项作出相应准备,并顺利参加或列席董事会定期会议。
(二)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与召集程序
根据本条第2款、第3款规定,除例行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外,董事会还可召开临时会议以便处理紧急必要的事项。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包括特定主体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及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两个部分。在特定主体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部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有资格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股东会上具有相当比例的表决权,由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体现了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尊重与保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表明董事会内部希望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意愿强烈,有召开董事会会议之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则为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及其成员责任履行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有利于在出现紧急重大事项时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及诉求得到相应保障。
有权提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主体提出请求后,董事长应当自收到提议后的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临时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相较于董事会定期会议而言存在特殊之处,即董事长可不遵循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定期会议召集程序在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另定董事会临时会议召集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但应当注意的是,若公司章程中明确对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作出特殊规定,则应在不违背公司章程的情况下决定临时董事会会议召集的通知方式与通知时限等事项。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