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施行,原试行七年的37号令同步废止。新办法将追责情形从11类72种扩展至13类98种,构建了覆盖经营投资全链条的监管体系。以下根据官方文件及相关公开解读,整理十大重点领域的变化要点及合规建议,供企业参考。
一、集团管控:聚焦主业与穿透监管
新办法将集团管控追责情形从5项增至9项,核心变化体现在三个维度:一是明确"聚焦主业发展不到位"的追责标准;二是严禁通过多层架构规避监管;三是新增虚假贸易追责条款,打击"空转""走单"等无真实交易背景的业务。同时,新规删除多处"重大损失"要求,将追责重心转向违规行为本身。
合规建议:企业可构建"清单管理+流程管控"双重机制:制定主业管理清单,明确业务边界与禁止性领域;建立子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规范收入分配。在贸易业务管控上,可修订《购销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融资性贸易禁令,对大额合同实行财务、法务、业务三方会审,确保业务真实合规。
二、风险管理:合规与风控一体化
风险管理领域新增"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敷衍应付""处置不力"等情形,并将"表外负债、变相举债"纳入债务管理追责范围。追责情形从6项扩展至7项,监管重点从制度建设转向执行实效。
合规建议:企业可从三方面完善风控体系:一是更新《风险事件识别与报告指引》,将表外负债、变相举债等风险量化标准与岗位审批权限绑定;二是强化案例警示教育;三是将"隐性负债规模控制""重大风险及时报告率"纳入绩效考核。
三、购销管理:从形式合规到实质合规
新办法对购销管理追责情形进行结构性调整,新增"弄虚作假拼凑、虚增营业收入"的追责情形,体现监管从交易形式向业务实质的转变。同时将原"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条款调整至金融业务章节。
合规建议:实务操作中可强化三道防线:合同源头管控上,明确交易主体、账户信息及交付验收流程;审批流程优化上,在OA系统增设"主业相关性分析"节点;数据监控方面,设置收入与应收账款增长偏差预警指标,通过交叉验证防范财务造假。
四、金融业务:脱实向虚零容忍
金融业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独立章节,新办法明确"服务主业不力,脱实向虚"的追责标准,涵盖违规投资金融机构、参与私募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6种情形。
合规建议:合规建设可突出"主业导向+风险隔离":一是制定金融业务负面清单;二是建立主业关联度评估机制,将"主业协同效益"纳入绩效考核;三是完善全流程管控制度,覆盖金融业务投前论证、事中监控与投后管理各环节。
五、科技创新:遏制伪创新与规范资金使用
科技创新是新增的另一独立追责领域,覆盖科研立项、资金使用、成果验收全流程,明确五类违规情形,包括制售伪创新伪国产产品、成果虚报、骗补骗扶、科研经费挪用等。
合规建议:企业可建立全周期科研合规体系:制定《科研项目合规管理办法》;实行重大科研项目"双签批"制度,由技术负责人与合规负责人共同把关;引入第三方技术验证机制;建立科研经费追溯档案;开展专项培训,明确虚假创新的认定标准与法律责任。
六、资金管理:从安全管控到效益监管
新办法将资金管理追责情形从7项增至9项,新增"违规出借资金""专项资金未专户管理"等条款,并在薪酬管理中补充"违规自定薪酬"的追责情形。
合规建议:制度修订需重点关注:在《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违规出借资金的禁止性规定及专项资金专户管理要求;加强管理层警示教育;对执行层开展合规操作培训,明确资金支付、账户管理等环节的合规要求。
七、产权管理:全维度规范与实质管控
新办法将"转让产权"调整为"产权管理",追责情形从6项扩展至9项,新增国有股东标识管理、产权登记违规、股权代持、虚假合资等情形。同时将"未按规定进场交易"扩展为"违反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流转"。
合规建议:实务应对可聚焦关键环节:开展企业名称、字号使用专项排查;制定统一的《字号、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模板;将产权登记、标识管理纳入《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规范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程序。
八、固定资产投资:全周期风控与后评价
新办法将固定资产投资追责情形从8项扩展至11项,新增授意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未开展后评价等情形。
合规建议:可构建全周期管控机制:修订《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建立中介机构"黑名单"制度;在投资管理系统中设置刚性节点,立项阶段上传尽职调查报告,决策阶段审核风险预案,投后阶段强制开展后评价。
九、股权投资:全生命周期监管
新办法将"投资并购"调整为"股权投资",新增"偏离主责主业投资""以大额负债形成非主业资产""未开展后评价"等情形,并明确"决策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追责标准。
合规建议:制度完善可突出三大重点:一是在《投资管理办法》中增设"主业合规审查"条款;二是强制要求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三是完善尽职调查标准,在合同中增设刚性退出条款。
十、境外经营投资:全过程管控
境外经营投资领域新增"违反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违规支付中介费用"等情形,优化负面清单管理条款,体现从"事前审批"向"全过程管控"的转变。
合规建议:合规建设可强化属地化与标准化管理:修订《境外经营投资制度》,建立境外资产产权登记台账;规范境外中介机构选聘与费用支付标准;建立境外投资负面清单动态更新机制。
结语
新办法的施行标志着中央企业责任追究从"试行探索"正式迈入"制度定型"的新阶段。相较于旧规,新办法不仅扩大了监管范围、细化了追责标准,还首次系统性创设了尽职合规免责条款,为科技创新、战略投资等领域的探索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新规实施后的过渡期,中央企业可主动开展差距分析,系统推进制度修订,优化内控流程。通过清单化管理明确合规边界,流程化管控防范操作风险,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人员化培育强化合规意识,实现合规与发展的良性互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