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与备案管理的动态调节机制
核心引言:国办发〔2026〕13号文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秉持“能放则放、该管必管、接不住就上收”的原则,既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又强化宏观调控、防范市场无序竞争,实现“放活”与“管好”的有机统一。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形成政策衔接,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管理体系。
本文聚焦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及政策协同要求,结合地方试点经验与典型案例,拆解政策细节,为企业投资决策、合规申报提供清晰指引。
一、动态调整核准目录,精准划分核准权限
13号文明确,根据投资管理和宏观调控需要,动态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现“该放的彻底放、该管的坚决管”,确保核准权限与监管能力、产业发展相匹配。
1.核准范围界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守住安全与公共利益底线;对市场竞争充分、风险可控的领域,逐步缩减核准范围,推动向备案管理转变,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
2.权限划分原则:各省级政府根据项目性质、市县承接能力等,合理确定本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国家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3.重点领域要求:企业投资的主题公园、大型文化场馆和旅游设施等文旅项目,以及公共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项目,由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核准。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例如,某市环球影城主题公园配套建设项目,其度假酒店配套项目即由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核准,明确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核心要求,体现了重点文旅项目的层级管理要求;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如跨区域重大能源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确保重大项目审批的科学性与严肃性。
4.权限动态调整:对地方接不住、管不好的领域,上收项目核准权限,避免监管空白;对无序竞争问题突出的产业领域,经国务院同意可实行暂停核准、备案等临时性调控措施,并明确具体要求、时限和操作方式。
二、规范备案管理,强化合规核查
对于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13号文重点强化备案信息的标准化和合规性,结合河北、浙江、湖北等省份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经验,推动备案管理提质增效。
1.备案标准化:推进项目备案信息和备案证明标准化,明确备案需提交的信息清单,简化备案流程,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线上备案、即时办结”。
2.合规核查:加强备案信息完整性、产业政策符合性核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备案信息虚假的项目,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备案变更管理:严格限定项目备案信息变更频次,明确变更的条件和程序,防止企业通过频繁变更备案信息规避监管。
4.长期未开工管理:完善长期未开工项目备案撤销机制,对备案后长期未开工、无合理理由的项目,依法撤销备案,盘活项目资源。
例如,河北省在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中,将行政备案事项分为告知类(282项)、确认类(41项)、审查类(28项)三类,对告知类备案实行即来即备,对确认类备案简化确认程序、压减备案用时。国务院办公厅已于2022年11月向全国推广河北省、浙江省、湖北省三省的试点经验。上述做法与13号文推动备案管理提质增效的改革方向相契合。
三、政策协同:强化要素保障与监管联动
13号文强调,强化企业投资管理政策与产业政策、要素资金管理政策的协同联动,打破部门壁垒,形成“多管齐下、同向发力”的监管格局。
1.产业政策衔接:根据产业发展阶段、产能监测预警情况等,按权限动态调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层级,或报国务院同意后将备案管理调整为核准管理。
2.要素保障约束:对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依法依规不予提供用地、用海、用能、用水、环评等保障,不得安排政府投资或提供融资支持,从源头遏制违规项目上马。例如,某钢铁项目因未通过环评审批、非法占用土地,被依法叫停,相关银行违规贷款也被严肃查处,充分体现了要素保障的刚性约束作用;这一要求与投资管理政策形成闭环,确保违规项目“无要素可用、无资金支持”。
3.权限衔接要求: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项目核准权限上收时,相关要素审批权限同步上收,确保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防范监管脱节风险。
后续我们将围绕“国办发〔2026〕13号文政策学习参考4:审批效能篇——集成办理与全程网办”展开深入探讨,敬请关注。
(作者:李树春,硕士研究生导师,拥有多年国企咨询经验及高级企业合规师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