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控制下股权无偿划转的会计处理
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6-06-16
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合并,不应仅仅因为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受国家控制而将其作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那么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的合并事项可能为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应采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即以公允价值交易,可能会确认商誉。
财政部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17号),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无偿划拨子公司时,划入企业在取得被划拨企业的控制权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划入企业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被划拨企业经审计等确定并经国资监管部门批复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其在被划拨企业控制权转移之前发生的变动为基础,对被划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进行调整,调整后应享有的被划拨企业资产和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该通知所述划转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完全是基于划入划出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才得以发生,是单方向的资源转移,属于权益性交易。
请教:非同一控制下股权无偿划转该如何会计处理?
答:非同一控制下,不同国有企业集团之间的股权无偿划转,并非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而是为了实现国有资产布局调整等,而由各方共同所属的上级国资委或者上级政府主导实施的,交易对价(零)不同于标的股权的公允价值,故不能适用一般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规定,一般理解应适用财政部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规范“三去一降一补”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17号)第一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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