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实践中,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通过的议案,后续可能出现两种情形:一是暂缓提交董事会审议;二是提交董事会后表决未通过。如何看待和处理这两种情形,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运行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党委前置研究是董事会的法定前置程序,而非替代决策程序。同时,该条例也明确要求“厘清党委(党组)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处理“党委前置研究通过,但后续董事会环节出现暂缓或否决”的情形,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与尊重公司治理规则的有机统一。结合“两个一以贯之”的要求——即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在实践中可围绕以下四个维度把握:
一是定位要准。党委前置研究的核心功能是“把关定向”,而非“代替决策”。党委(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董事会则承担“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能;经理层负责“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二者权责边界清晰、功能互补,各治理主体不缺位、不越位,不相互替代、不各自为政。
二是程序要严。严格遵循“党委前置研究→董事会决策”的法定流程。任何对议案的重大修改,都需要评估是否需重新经党委前置研究,确保程序合规、经得起检验。
三是沟通要畅。建立党委、董事会、经营层之间常态化、制度化的沟通机制(如会前沟通会、专题论证会、情况通报会等),争取在议案正式上会前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减少程序空转。
四是目标要同。党委和董事会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即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增值。出现分歧时,应回到这一共同目标上来寻找解决方案。
一、如何正确看待这一情形
首先须从观念上正确理解党委前置研究的定位,这有助于避免将此事视为一种“冲突”或“失败”。
党委前置研究是“把关定向”,而非“代替决策”。 前置研究的要求是“讨论研究”,是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不是作出最终经营决策。其核心目的是确保董事会的决策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发展战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它不是要取代董事会的法定职权。
这是正常公司治理程序的体现。 一个议案在决策链条的任何一个环节被暂缓或否决,都是公司治理机制在发挥作用的表现。董事会暂缓或否决议案,可能是基于市场变化、财务风险、法律合规等更具体、更专业的商业判断。这恰恰说明治理体系是有效的,而非“橡皮图章”。
这是“双向沟通、不断完善”的过程。 这一过程本质上是党委的“政治视角、战略视角”与董事会的“经济视角、经营视角”进行深度融合和校准的过程。出现分歧是正常的,关键是如何通过机制化的方式解决分歧,最终形成最优方案。
二、如何具体处理这一情形
处理此类情况应遵循既定的原则和流程,确保程序合规、沟通充分、决策科学。
情形一:党委前置研究讨论不通过,议案暂缓提交董事会审议
1. 可能原因
一是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估;二是发现议案中存在需要进一步厘清的关键问题或数据;三是部分董事会成员(特别是外部董事)提出了重要的反对或疑问意见,需要时间沟通和消化;四是需要与其他相关方(如上级单位)进行进一步磋商。
2. 处理原则与流程
(1)明确原因,充分沟通。董事长(通常也是党委书记)应与总经理、相关分管领导等迅速厘清暂缓的具体原因。党委应听取关于暂缓原因的汇报,理解其合理性。这不是对党委权威的挑战,而是对决策负责的表现。
(2)完善议案,重新酝酿。经营层应根据暂缓原因,组织力量对议案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例如,提供更详细的市场分析数据、完善风险评估报告、制定备选方案等。修改过程中,应与党委成员和董事会成员保持密切沟通,特别是之前提出异议的成员,确保其关切得到回应。
(3)重新履行程序。修改后的议案,是否需要再次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应根据修改的幅度和性质而定。如涉及重大原则性修改——修改涉及投资方向、股权结构、核心条款等重大变化——必须重新提交党委会进行前置研究讨论,确保新的方案仍然符合“把关定向”的要求。如果仅是补充数据、微调实施细节,未改变议案的核心内容和战略方向,通常可由经营层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确认后,直接提交董事会。企业内部的《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应对此有明确规定。
情形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通过,董事会会议表决未通过
1. 可能原因
一是董事(尤其是外部董事)基于专业判断,认为该议案在经济上不可行、风险过高或存在更优方案;二是议案虽然符合政治要求,但在商业逻辑上存在缺陷;三是沟通不充分,部分董事对议案的理解和支持不足。
2. 处理原则与流程
(1)尊重董事会决议。必须依法尊重董事会表决结果。这是《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法定权力,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党委不能强行要求董事会通过已被否决的议案。
(2)深入分析否决原因。董事会办公室应详细记录董事们的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的理由。党委和经营层应共同召开会议,冷静、客观地分析议案被否决的根本原因——是战略方向问题,还是实施方案问题?是风险问题,还是收益问题?
(3)分类施策,完善方案。若属商业方案问题,经营层应主要承担责任,根据董事会的意见,对议案的商业逻辑、财务模型、风险应对措施等进行全面优化,制定出更具说服力的新方案。若属沟通理解问题,党委和经营层应加强与非党委董事(特别是外部董事)的日常沟通和会前沟通,在议案提交前充分介绍背景、意图和依据,争取理解和支持,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否决。
(4)重新启动决策流程。优化后的新方案,必须重新履行完整的决策程序。首先,再次提交党委进行前置研究——因为新方案可能已与最初党委研究的方案有了较大区别,需要党委重新从政治和战略角度进行审视和把关。党委前置研究通过后,再按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