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判断适用政府采购法的8种情形!
点击量:0 发布时间:2023-05-2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条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三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适用公开招标:一是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二是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项目;三是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这三类工程项目都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所有资金(包括经营性收入),都属于财政性资金。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动用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都应当适用政府采购。
如果是财政部门给企业拨款,由企业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设备,此时,采购人是企业,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可以不按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如果是国家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设备,然后再赠送给企业,那就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就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国家机关的所有资金均应纳入预算管理,属于财政性资金; 采购标的如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按内控制度采购。
政府采购主体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中“团体组织”,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科性社会组织,如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工会等。 若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也属于集采目录内产品或者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则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进行采购。
06民主党派机关的采购项目,也属于政府采购
按照预算法规定,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民主党派机关属于政党组织,视同国家机关,其全部资金均纳入预算管理,即财政性资金。 民主党派机关实施的在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以及依法不必须招标的工程采购,均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采购。
根据《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地方政府债券纳入预算管理,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还款付息担保,性质应属于财政性资金,使用地方政府债券采购项目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事业单位使用银行贷款的工程项目,应从银行贷款最终用什么资金还款去衡量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对于事业单位,银行贷款的最终还本付息,需要由财政资金来偿付,必须纳入预算管理。 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适用《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